外资行管理条例细则来了 涉及三大修订和两大变化 子行分行一视同仁 零售业务也要松绑?
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早在一年前,银保监会就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国务院于今年10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资行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三大方面实施“松绑”。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细则》。
实际上,本次发布的《细则》与去年11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有一项重要内容较征求意见稿有较大改动,《细则》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补充道,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修订涉及三大方面
总体看,本次《细则》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订,主要包括五项主要内容;
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三是保持《细则》与前期出台法规的一致性,提高文字表述的严谨性。
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外资行领域的相关监管要求也在不断完善,总体看,修订后的《细则》主要有两方面显著变化:
一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托管存管保管等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二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
五方面细化开放政策
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条例》,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迎“松绑”。此次《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做出相应细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以往,外资行在我国境内只能设立分行或者子行其中一种。“这一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在外资行能承做业务方面,例如,外资分行在开办零售业务方面约束更多。”上海一位外资行人士曾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监管的政策导向是鼓励外资行在华设立子行,子行可从事的业务领域也比分行要多,相应的子行准入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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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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