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对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进行考核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更好地发挥监管激励和引导作用,4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4月初,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的意见。银保监会在全面梳理现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反映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践中的问题,起草了《办法》。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研究提出一套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探索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评价要素: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
其中,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
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若银行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例如,在信贷投放情况评价中,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连续两年负增长的,则扣4分;在监管督导检查情况评价中,若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存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歧视性条款的,则扣5分。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按照《办法》,监管部门对五大项评价要素汇总后的综合得分结果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其中,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5,70]区间者为三A,(70,65]区间者为三B,(65,60]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在监管评价工作的开展流程方面,《办法》明确,该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银保监会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由属地银保监局进行监管评价。具体流程上,商业银行应先展开自评,随后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在初评基础上,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监管部门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此外,《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每年应当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每年应当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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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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