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1号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5.8%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2021年7月13日,应中国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腈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腈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产品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其分子链中至少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他颜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腈纶的相对密度较小,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有机溶剂),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通常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
主要用途: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船的罩衣)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上述税号项下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在征税产品范围之内。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经过聚合纺丝形成的产品,其分子链中至少有9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产品状态为无卷曲连续长丝丝束,拉伸强力(断裂强度)大于等于50cN/tex,并且延伸率(断裂伸长率)小于等于14%;产品用途为生产聚丙烯腈基碳纤维。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2017年第36号公告和2018年第7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2年7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1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腈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其中,日本涉案企业税率为15.8%-16.1%,韩国涉案企业税率为4.1%-16.1%,土耳其涉案企业税率为8.2%-16.1%。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8.6%-21.7%。
2021年5月12日,商务部收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7月6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大韩驻中国大使馆和土耳其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腈纶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1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大韩驻中国大使馆和土耳其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韩国和土耳其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国外生产者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东丽株式会社(Toray Industries, Inc.)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其他利害关系方中国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旌炭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21年8月3日,中国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提交了《关于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补充说明》。
2021年8月16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东丽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3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上述3家国外生产商及其贸易商、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4家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2021年11月11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请求召开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听证会的申请书》。
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国泰光提请召开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
2022年3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不召开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听证会的通知》,并告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可通过意见陈述会或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进一步陈述意见。
2022年4月11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请求召开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意见陈述会的申请书》。
2022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就本案产业损害等相关事项听取了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及其下游用户上海仁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会后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书面材料。
2021年8月2日,中国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旌炭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澄清腈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不包含聚丙烯腈制碳纤维原丝的申请》。
2021年9月29日,东丽株式会社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关于澄清腈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不包含聚丙烯腈制碳纤维原丝的申请〉的意见》。
2021年12月13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公开版)〉补充修订》。
2021年12月29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下游用户相关意见信》。
2022年2月15日,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22年3月9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补充意见书》。
2022年4月2日,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有关申请人〈关于韩国丙烯腈价格情况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2022年5月20日,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交了《腈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关于公司未生产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的申明函》。
2022年5月20日,中国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交了《关于提交对聚丙烯腈制碳纤维原丝的描述》。
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提交了《对〈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2年6月13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东丽株式会社、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评论。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在规定期限内,东丽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腈纶产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8%-16.1%。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腈纶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丽株式会社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型号区分的依据和划分的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型号划分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丽株式会社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全部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其中一个产品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因此,该种型号国内销售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另一个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东丽株式会社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二是销售给国内关联贸易公司,由国内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经审查,对于上述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丽株式会社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利息费用、利息收益、汇兑收益和汇兑支出,另外还包括其他费用,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应该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公司其他费用的相关内容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时,将其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他费用是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应当分摊给被调查产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说明其他费用的详细内容,也无法证明其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主张。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对公司符合数量要求型号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因东丽株式会社另一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小于5%,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利润的方法构造其正常价值,成本、费用采用调查机关经上述调整后的数据,利润率采用公司计算的非关联国内销售加权平均内销利润率。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丽株式会社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3种方式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经由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经由国内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三是经由国内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再由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3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决定均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价格作为出口价格基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为其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调整项目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调整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为其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调整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东丽株式会社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到岸价格数据。
2021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发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东丽株式会社的有关情况为可获得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日本公司向中国出口的腈纶存在倾销。
本案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的《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提供了日本腈纶的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等,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提供了日本出口数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东丽株式会社在答卷中填报了日本腈纶市场的相关数据,包括产量、消费量和出口量等,并注明上述数据包含变性腈纶。其他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供日本腈纶市场总体情况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和东丽株式会社提交的日本腈纶市场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东丽株式会社未提供日本腈纶产能数据,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提交的产能数据为调查机关唯一可获得信息。东丽株式会社提供了日本腈纶产量、消费量数据,但此数据包含变性腈纶。调查机关注意到,东丽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引用申请人提供的日本产能、产量和消费量分析日本腈纶市场情况,对报告上述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鉴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更准确的日本腈纶市场数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日本产能、产量和消费量数据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人在评论中提到日本是全球唯一生产变性腈纶的国家,无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东丽株式会社提供的腈纶出口量不仅包括腈纶还包括变性腈纶,而该产品并非被调查产品。东丽株式会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日本腈纶总出口量和对中国腈纶出口量,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依据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日本进口腈纶(不含变性腈纶)数量和日本海关统计的对中国出口腈纶(含变性腈纶)数量,计算日本海关统计对中国出口腈纶(含变性腈纶)数量中腈纶所占比例,结合日本腈纶(含变性腈纶)总出口量,推算排除变性腈纶后日本腈纶总出口量并据此进行分析。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日本腈纶产能保持稳定,均为20.5万吨。同期,日本腈纶产量分别为15.5万吨、15.0万吨、14.2万吨和11.5万吨,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日本腈纶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产量),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5.0万吨、5.5万吨、6.3万吨和9.0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2017年的24%上升至2020年的44%。数据表明,日本拥有较强的腈纶生产能力,闲置产能逐年增加。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日本国内市场腈纶需求量分别为1.9万吨、1.8万吨、1.7万吨和1.2万吨,呈下降趋势。同期,日本腈纶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8.6万吨、18.7万吨、18.8万吨和19.3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从91%上升至94%。数据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腈纶的需求下降,有超过9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日本腈纶总出口量分别为7.3万吨、8.7万吨、7.6万吨和6.5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7%、58%、53%和57%。数据表明,日本腈纶有50%左右的产量需对外出口,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腈纶存在较大产能,闲置产能所占比例较高,国内需求对腈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日本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数量分别为3.0万吨、3.6万吨、2.7万吨、2.25万吨和0.7万吨,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日本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1%、41%、36%和35%。数据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日本向中国出口腈纶的数量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保持在40%左右,中国市场仍然是日本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7年至2020年,全球腈纶市场供过于求,需求量持续下降,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虽然需求量也出现下降,累计降幅为27%,但低于中国以外其他市场需求量29%的降幅。近年来中国腈纶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以上,对日本腈纶生产商、出口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腈纶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2017年至2020年期间,日本拥有较强的腈纶生产能力,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逐年增加,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7年的24%上升至2020年的44%。超过9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占全球需求比例超过40%,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是日本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日本腈纶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日本腈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日本闲置产能,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在规定期限内,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韩国腈纶产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1%-16.1%。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和销售三种型号的产品。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比例大于5%,分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向中国出口相应型号数量比例也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答卷显示,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韩国国内市场销售了少量等外品,这些销售不属于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部分等外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不属于正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决定接受公司主张,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这部分等外品销售。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在韩国国内除等外品销售的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生产成本,该公司答卷称,其生产腈纶的主要原材料丙烯腈全部自产,并以丙烯腈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腈纶生产成本。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填报每个生产程序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和费用情况,填报的原材料丙烯腈价格属于内部转移价格,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调查机关应使用公司原材料丙烯腈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如不接受公司原材料丙烯腈的实际成本,则应考虑公司对非关联客户销售丙烯腈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根据公司对非关联客户销售丙烯腈的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并接受公司报告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依据调整后的产品成本对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一种型号对应的国内同类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过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出口均为非关联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对中国客户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主张对从工厂到客户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及信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各项调整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各项调整数据和证据材料。关于出口退税,公司主张对出口被调查产品时获得的进口原料的进口关税退税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发生的出口退税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也没有证据表明用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就是实际获得退税的进口原材料,因此不接受公司此项调整主张。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公司已对此进行了充分解释并提供了证据,主张应接受此项调整。调查机关认为,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此次复审中,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供了相关出口退税计算表格,但未就被调查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就是实际获得退税的进口原材料、发生的出口退税与被调查产品的真实对应关系提供充分证据,无法证明其影响了公平比较,因此不接受公司此项主张。
就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用、报关代理费等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上述调整数据。
2021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发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大韩驻中国大使馆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泰光产业株式会社的有关情况为可获得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韩国公司向中国出口的腈纶存在倾销。
本案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的《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提供了韩国腈纶的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等,根据韩国海关统计提供了韩国出口数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在答卷中主张其是韩国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填报了韩国腈纶产能、产量、消费量、出口和进口数据。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供韩国腈纶市场总体情况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和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交的韩国腈纶市场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注意到,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主张其为韩国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公司产能、产量即为韩国腈纶总产能和总产量,无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进一步核实了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产能、产量数据,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韩国腈纶总产能、总产量数据。另外,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引用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总出口量分析韩国腈纶市场情况,对上述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总出口量数据,进而结合总产量、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供的总进口量计算韩国腈纶消费量(总产量+总进口量-总出口量)并据此进行分析。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出,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申请对其提供的韩国市场状况数据保密。调查机关审查后,决定对涉及保密信息的数据采用区间形式分析。
2017年韩国腈纶产能为7-9万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均为5-7万吨,2018比2017年下降17%,随后保持稳定。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韩国腈纶产量分别为5-7万吨、5-7万吨、3-5万吨和3-5万吨,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韩国腈纶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产量),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1-3万吨、0.5-2.5万吨、1-3万吨和2-4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2017年的18%上升至2020年的44%。数据显示,韩国拥有较强的腈纶生产能力,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韩国国内市场腈纶需求量分别为0.8-1万吨、0.5-0.7万吨、0.5-0.7万吨和0.2-0.4万吨,呈下降趋势。同期,韩国腈纶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6-8万吨、5-7万吨、5-7万吨和5-7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从89%上升至96%。数据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腈纶的需求下降,国内市场饱和,2017年至2020年,平均有超过9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韩国腈纶总出口量分别为5.5万吨、4.8万吨、4.1万吨和3.3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均超过90%。数据表明,韩国腈纶有90%以上的产量需对外出口,对外出口一直是其最主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腈纶存在较大产能,闲置产能所占比例较高,国内需求对腈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国际市场是其最主要的销售市场。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韩国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数量分别为1.0万吨、1.0万吨、1.1万吨、0.6万吨和0.2万吨,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8%、21%、27%和18%。数据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韩国向中国出口腈纶的数量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20%左右,中国市场仍然是韩国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7年至2020年,全球腈纶市场供过于求,需求量持续下降,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虽然需求量也出现下降,累计降幅为27%,但低于中国以外其他市场需求量29%的降幅。中国腈纶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以上,对韩国腈纶生产商、出口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重要目标市场之一。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腈纶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2017年至2020年期间,韩国拥有较强的腈纶生产能力,产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7年的18%上升至2020年的44%,平均有超过9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占全球需求比例超过40%,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是韩国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韩国腈纶重要出口市场之一,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同时,泰光产业株式会社答卷显示,在本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腈纶产品也被中国之外的国家采取了贸易救济措施。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韩国闲置产能,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在规定期限内,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土耳其腈纶产业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2%-16.1%。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土耳其腈纶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型号划分的依据和划分的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型号划分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比例大于5%;分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向中国出口相应型号数量比例也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均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经审查,对于上述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司根据要求填报了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提交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两个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比例均不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两个型号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这两个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当将公司国内销售价格与调查期月度成本比较以确定正常价值。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没有依据,且与其调查问卷答卷的主张矛盾,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的意见。
调查机关对公司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商进行。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数量折扣调整。根据公司答卷,公司数量折扣是根据销售数量给予的折扣。经审查,尽管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国内销售价格单样本,在价格单中提供了国内客户按季度计算的折扣数量,但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提供折扣的数量与销售数量大小有任何关联,也未能证明这种数量折扣是在统一、一贯的基础上给予的折扣,无法证明其影响价格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数量折扣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他折扣调整。根据公司答卷,其他折扣是根据付款类型提供的折扣。经审查,公司在答卷中并没有提供其他折扣的相关合同和一贯政策,以及其他折扣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其他折扣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回扣调整,根据公司答卷,公司回扣是指客户完成了采购数量,在年底给予的折扣。经审查,公司在答卷中并没有提供回扣相关合同和一贯政策、回扣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回扣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相关折扣与回扣按公司会计系统记录填报,且与会计系统勾稽,调查机关应当接受公司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折扣与回扣按公司会计系统记录填报且与会计系统勾稽,并不是调查机关必须接受的充分理由。公司未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必要证据文件,无法证明其影响了价格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主张。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信用费用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回扣调整。经审查,公司答卷并没有提供出口销售中回扣的内容、产生的原因、相关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回扣的依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回扣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公司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而支付给关联贸易商一定比例佣金,尽管公司提供了与相关关联贸易商有关佣金合同,但因其关联关系的存在,合同约定的佣金不能反映独立企业正常往来。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利润率作为支付佣金依据,对公司支付给关联贸易商佣金进行调整。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向关联贸易商支付的佣金属于关联公司的内部费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不应调整,即使调整也应使用公司答卷填报的佣金数额。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是独立法人,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独立企业间往来处理,同时关联关系影响了佣金的确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主张。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出口退税调整。公司称,根据土耳其法律规定,进口原材料免征关税,主张对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经审查,公司仅提供了出口退税计算数据,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发生的出口退税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也没有证据表明用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就是实际获得退税的进口原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其他调整项目中出口退税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为其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保险费、非关联贸易商佣金等相关调整项目提供了证据,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调整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向中国出口的腈纶存在倾销。
2021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发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土耳其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的有关情况为可获得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土耳其公司向中国出口的腈纶存在倾销。
本案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的《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及其调整说明提供了土耳其腈纶的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及出口数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是土耳其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填报了土耳其腈纶产能、产量、消费量、出口和进口数据。其他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供土耳其腈纶市场总体情况信息。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交的土耳其腈纶市场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主张其为土耳其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但调查表明,土耳其还有其他腈纶生产商,综合考虑,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土耳其腈纶总产能和总产量数据。另外,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在评论意见中引用申请人提供的土耳其总出口量分析土耳其腈纶市场情况,对上述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土耳其总出口量数据,进而结合总产量、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供的总进口量计算土耳其腈纶消费量(总产量+总进口量-总出口量)并据此进行分析。
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出,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申请对其提供的土耳其市场状况数据保密。调查机关审查后,决定对涉及保密信息的数据采用区间形式分析。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土耳其腈纶产能保持稳定,均为34.8万吨。同期,土耳其腈纶产量分别为33.0万吨、28.0万吨、27.5万吨和28.5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土耳其腈纶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产量),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1.8万吨、6.8万吨、7.3万吨和6.3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2017年的5%上升至2020年的18%。数据显示,土耳其拥有强大的腈纶生产能力,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土耳其国内市场腈纶需求量分别为25-30万吨、18-23万吨、18-23万吨和18-23万吨,呈下降趋势。同期,土耳其腈纶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3-6万吨、10-13万吨、12-15万吨和12-15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从不足20%上升至超过40%。数据表明,土耳其国内市场对腈纶的需求下降,有30%左右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土耳其腈纶总出口量分别为12.2万吨、12.2万吨、12.6万吨和13.6万吨,占产量的比例由2017年37%上升至2020年48%。数据表明,土耳其腈纶有45%左右的产量需对外出口,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土耳其腈纶存在强大的产能,闲置产能总体上升,国内需求对腈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土耳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数量分别为1.4万吨、1.3万吨、0.4万吨、0.4万吨和0.3万吨,2017年至2020年,土耳其向中国出口的腈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为3%-11%。数据表明,在反倾销措施作用下,土耳其向中国出口腈纶的数量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在其总出口量中占有一定份额,中国市场仍然是土耳其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17年至2020年,全球腈纶市场供过于求,需求量持续下降,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虽然需求量也出现下降,累计降幅为27%,但低于中国以外其他市场需求量29%的降幅。中国腈纶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以上,对土耳其腈纶生产商、出口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将是其消化闲置产能的目标市场之一。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土耳其腈纶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土耳其拥有强大的腈纶生产能力,产量和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7年5%上升至2020年18%。45%左右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占全球需求比例超过40%,对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是土耳其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土耳其腈纶重要出口市场之一,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其闲置产能,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东丽株式会社、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申请人提供的全球及相关国家的腈纶生产消费数据,依据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关于腈纶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未进一步说明数据具体来源或出处。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同时还主张,两家公司分别为韩国和土耳其国内被调查产品唯一生产商,因此两家公司提供的公司产能、产量数据即为韩国和土耳其腈纶总产能、总产量数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国、土耳其腈纶生产消费数据与两家公司填报的数据存在差异。
申请人评论认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是中国腈纶行业独立第三方权威机构,下设腈纶专业委员会等多个专委会或分会。该协会对化纤行业企业状况、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拥有独立的数据库资源。该协会基于其自身数据库并结合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了解的相关国家(地区)腈纶产需等情况出具了腈纶生产消费情况说明,并补充说明了相关数据来源。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独立性和可验证性,符合证据的相关要求。而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提供的韩国、土耳其腈纶供需等数据使用的仅是公司内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发现,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作为腈纶行业的权威行业组织,其出具的腈纶生产消费数据依据为协会自身数据库资源及相关调研交流信息。调查机关注意到,东丽株式会社认可申请人提供的日本产能、产量和消费量数据,因此,在分析日本腈纶产能、产量和需求量时,调查机关采用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关于韩国腈纶生产消费数据,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主张其为韩国唯一生产商,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主张,依据其提供的数据认定韩国腈纶总产能和总产量,进而计算了韩国腈纶需求量。关于土耳其腈纶生产消费数据,调查显示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并非土耳其唯一被调查产品生产商,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调查机关采用申请人提供的土耳其腈纶总产能和总产量数据,进而计算了土耳其的腈纶需求量。
东丽株式会社提交评论认为,日本虽然闲置产能较高,对出口有所依赖,但这种依赖在逐年减少,中国市场不是日本主要出口市场。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率低且逐年下滑,不是国内腈纶厂家主要竞争对象。日本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产品价格,在中国市场上不会造成价格竞争。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日本腈纶具有大量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且在大量增加,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市场一直是日本腈纶60多个出口市场中最大出口市场,日本是中国腈纶所有进口来源国(地区)所占份额最高的国家,日本腈纶是国内腈纶产业最主要的竞争对手。日本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高,并不代表不会存在价格竞争关系,很多时候差异本身就是产品直接竞争的结果。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腈纶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可能更多地转向中国市场,包括日本在内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很可能大幅下滑,并将继续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日本腈纶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更为严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2017年至2020年期间,日本拥有较强的腈纶生产能力,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4%上升至44%,可供出口的能力占总产能的比例从91%上升至94%,超过9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需依赖国际市场。日本50%左右的产量需对外出口,向中国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保持在40%左右,中国市场是日本腈纶的重要出口市场。日本是中国主要的腈纶进口来源国,2017年至2020年,源自日本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腈纶总进口量的比例逐年上升,2020年达到44%。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认定,包括日本腈纶在内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腈纶属于同类产品,国内腈纶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本次复审调查中,无证据显示上述情况发生了变化,价格仍是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的主要手段,即使日本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市场价格,也不能否认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东丽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对中国的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大幅下降,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远低于对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的依赖程度,预计未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将处于较低甚至极低水平,不存在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显示,韩国腈纶存在较大产能,国际市场是其最主要的销售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韩国腈纶重要出口市场之一,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原产于韩国的腈纶产品也被中国之外的国家采取了贸易救济措施。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韩国闲置产能,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泰光产业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
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措施实施期间,土耳其对中国的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大幅下降,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远低于对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存在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显示,措施实施期间,土耳其腈纶存在强大的产能,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土耳其腈纶重要出口市场之一,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对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获取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其闲置产能,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的上述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在2021年第15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与中国国内生产的腈纶产品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销售区域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与中国国内生产的腈纶是同类产品,无利害关系方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中,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生产的腈纶是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腈纶产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上述四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腈纶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的合计产量已构成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腈纶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
东丽株式会社主张,2020年申请人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仅为51%,不能真实反映国内产业状况。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2020年申请人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已超过5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了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合计产量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因此不接受东丽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等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腈纶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均为42.70万吨,2021年1-3月为10.68万吨,与上年同期相同。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稳定。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38亿元、-6.60亿元、-1.41亿元、-1.47亿元和-1.48亿元。其中2018年比2017年净流出增加176.90%,2019年比2018年净流出减少78.66%,2020比2019年净流出增加4.01%,2021年1-3月净流出同比增加152.0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始终为负值。
经调查,相关证据表明,2017年至2020年,国内市场需求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稳定,产量逐年下降,年均降幅达9.82%;开工率相应逐年下降,从2017年90.34%降至2020年66.26%的水平;销售量也逐年出现下降,年均降幅为8.44%;市场份额先降后升再降,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比原审调查期间所占50%-60%左右的市场份额显著下降;期末库存先降后升,总体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长5.07%。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降幅为5.82%;在销售量下降、销售价格总体下降的共同作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下降,年均降幅达到13.77%。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为负值,亏损额总体呈增加趋势;投资收益率每年均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始终为负值。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下降,年均降幅为4.79%;人均工资持续增长,年均增幅为5.93%;劳动生产率总体下降,年均降幅为5.28%。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恶化,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处于亏损状态。
2021年1-3月,中国腈纶市场需求量同比增长12.4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3.84%,开工率比上年同期提高16.25个百分点,销售量比上年同期增长81.18%,市场份额比上年同期提高15.00个百分点。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都实现增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由负转正。2021年1-3月,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虽有所恢复,但开工率仍未达到调查期初的水平,市场份额虽有所上升但低于2020年水平,期末库存上升至调查期内较高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为负值,就业人数继续下降,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非常脆弱。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持续恶化,虽然在调查期最后一季度有所好转,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时,将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合并进行考虑。
东丽株式会社提交评论认为,在本次复审中,累积评估日本、韩国及土耳其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未考虑源自日本进口腈纶产品倾销幅度的大小,也没有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因此不应进行累积评估。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根据有关世贸组织争端案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定原则和精神,原审调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需满足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倾销幅度不小于2%以及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条件,但此规定并不适用于期终复审。在本措施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认定就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在本次期终复审中,无证据表明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因此对日本、韩国及土耳其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及其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应该进行合并考虑。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已分析认定不同来源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本次复审中,无证据表明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发生了变化,东丽株式会社也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东丽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对日本、韩国以及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合并考虑。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5.32万吨、5.90万吨、4.23万吨、3.26万吨和1.15万吨,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6.74%、8.03%、6.66%、5.64%和6.66%。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2017年至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均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腈纶的行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合计产能分别为59-64万吨、58-63万吨、58-63万吨和58-63万吨,产量分别为50-55万吨、44-49万吨、42-47万吨和42-47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6-9万吨、12-15万吨、13-16万吨和15-18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从2017年13%升至2020年29%。同期,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合计需求量分别为29-33万吨、21-25万吨、21-25万吨和21-25万吨,合计可供出口的能力分别为27-31万吨、33-37万吨、36-40万吨和36-40万吨,可供出口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2017年48%升至2020年64%,占比较高,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2017年至2020年,尽管中国腈纶需求量下降,但降幅低于国家,占全球需求量比例总体呈增长趋势,一直保持在40%以上,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腈纶,对中国腈纶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14%-23%的水平,表明中国市场是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生产商的重要出口目标市场。同时,在本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腈纶产品也被中国之外的国家采取了贸易救济措施,如果取消本反倾销措施,原来销往国家的数量很可能转向中国市场。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国内产业主张,在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无实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滑,并继续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腈纶是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无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总体一致,2017年至2020年,均呈先升后降趋势,2021年1-3月,均较上年同期上升,二者价格之间存在关联性。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仍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经营会议纪要等证据表明,国内企业密切关注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等进口腈纶数量和价格变化,以此作为调整价格的重要参考,下游用户在确定其国内同类产品采购价格时也会参考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倾销进口产品会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前述分析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生产商、出口商很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以获得中国市场份额,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出现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前述调查表明,损害调查期内,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开工率和销售量逐年下降,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比原审调查期间所占份额显著下降,期末库存总体上升,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均总体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始终为净流出,就业人数总体下降,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2021年1-3月,国内产业状况虽有所好转,但开工率仍未达到调查期初的水平,市场份额虽有所上升但低于2020年水平,期末库存上升至调查期内较高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为负值,就业人数继续下降,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进口价格可能进一步降低,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东丽株式会社提交评论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市场份额、人均工资等经济指标均呈积极趋势,表明国内产业发展良好,未受实质损害。该公司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再次重申了该主张。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在评论中或意见陈述会上主张,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恢复发展,2021年一季度以来经营状况好转,未来全球腈纶供需状况将大幅好转,中国腈纶产能在国际上处于主导地位,且中国腈纶生产商因可低价获得原材料丙烯腈而更具成本竞争力,国内同类产品盈利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中国腈纶产业未来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2017年至2020年,综合分析国内产业相关指标,产量、开工率、国内销量、内销价格、内销收入及就业人数等大部分指标总体下降,国内产业持续亏损。尽管2021年一季度产量、销售量及税前利润等指标同比增长或反弹,但这一方面是由于2020年一季度国内产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同比基数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指标的短期反弹不能改变国内产业大部分指标在2017年至2020年总体下降的事实。申请人同时主张,无论根据申请人还是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提供的数据,全球腈纶过剩产能均大幅增加,未来全球腈纶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状况将不会改观;中国腈纶产能全球最大,并不意味着中国腈纶产业的抗风险能力强。2017年至2020年,中国丙烯腈价格低于亚洲市场丙烯腈价格,但国内产业却一直处于大幅亏损状态,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而且2021年二季度以来,原材料价格及成本费用大幅上升,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大幅下降,全年税前利润相比一季度大幅下降,关于国内同类产品盈利将进一步扩大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审查国内产业状况,应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综合考虑,而非仅考察其中一个或几个因素或指标。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需求量、产能、产量、销售量等16项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稳定,产量、开工率、销售量逐年下降,期末库存总体上升,市场份额总体上升,但比原审调查期所占份额显著减少。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均总体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始终为净流出,就业人数总体下降,人均工资增长,劳动生产率总体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恶化。2021年1-3月,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开工率仍未达到调查期期初的水平,市场份额虽有所上升但低于2020年水平,期末库存上升至调查期内较高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为负值,就业人数继续下降,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非常脆弱。调查机关注意到虽然损害调查期内中国腈纶产能居全球第一,中国丙烯腈市场价格低于亚洲市场价格,但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非常脆弱,没有证据表明未来这些因素会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在评论中或意见陈述会上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来自被调查国家合计进口数量下降,占中国市场比例整体下降。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主张,韩国腈纶产能稳定,其国内腈纶已达到供需平衡,对中国出口占其总出口比例总体下降,占中国市场份额处于极低水平,不存在对中国大幅增加出口的可能。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也就土耳其腈纶市场情况提出类似主张,认为土耳其腈纶不存在对中国大幅增加出口的可能。东丽株式会社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日本对中国的腈纶出口整体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市场占有率低,不存在对中国大幅增加出口的可能。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应累积评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及其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日本、韩国和土耳其拥有大量且大幅增长的过剩和闲置产能,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中国是全球腈纶最大的消费市场,对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厂商具有极大吸引力。即使受到反倾销措施约束,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腈纶总进口的比例也大幅上升。三个国家腈纶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也采取了低价甚至倾销策略,一旦终止措施,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过剩和闲置产能将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即使单独考虑韩国及土耳其相关情况,2017年至2020年,韩国腈纶闲置产能显著增加,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很大且呈增长趋势,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高达近60%,措施实施期间,中国一直是韩国腈纶50余个出口市场中前三大出口市场之一,韩国腈纶对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比例保持在20%左右。同期,土耳其腈纶产能严重过剩,闲置产能大量增加,可供出口的产能很大且呈增长趋势,严重依赖对外出口且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在中国市场更具吸引力、其他第三国市场吸收能力有限且十分分散的背景下,对海外市场高度依赖的韩国和土耳其厂商很可能将原来销往国家(地区)的数量转向中国市场,对中国出口量很可能大量增加。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评估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时进行了合并考虑。2017年至2020年,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合计产能总体保持稳定,产量逐年下降,闲置产能逐年上升,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从13%升至29%。同期,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合计腈纶需求量总体下降,合计可供出口能力占总产能的比例从48%升至64%,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腈纶消费市场,2017年至2020年,尽管中国腈纶需求量下降,但降幅低于国家,占全球需求量比重总体呈增长趋势,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腈纶,对中国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14%-23%的水平,在中国仍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中国市场仍是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生产商的重要出口目标市场之一。同时,在本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腈纶产品也被中国之外的国家采取了贸易救济措施,如果取消本反倾销措施,原来销往国家的数量很可能转向中国市场。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腈纶对中国的出口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主张。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和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在评论中或意见陈述会上主张,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均先升后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大于被调查产品价格降幅,这是由原材料价格变化及国内产业自身原因所造成,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无关,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同类产品产生价格压低影响。两公司进一步主张,调查期内,韩国和土耳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中国市场价格,未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抑制或削减。东丽株式会社在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并未造成价格压制。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用途、销售渠道、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产品同质化高,中国国内腈纶市场是一个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被调查产品价格会影响国内同类产品定价。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二者关联性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大量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很可能随之大幅下降,可能再度受到被调查产品价格压低。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评估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时进行了合并考虑。前述分析表明,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总体一致,2017年至2020年,均呈先升后降趋势,2021年1-3月,均较上年同期上升,二者价格之间存在关联性。反倾销措施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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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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