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个人转让非住房可按1%征收个税 利好商业地产去库存
记者从合肥市地税局获悉,6月29日,合肥地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并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
记者从合肥市地税局获悉,6月29日,合肥地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并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非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转让合肥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据介绍,现行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非住房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因纳税人难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凭证,导致上述计税方法难以执行,迫切需要出台核定计征方法。迄今为止,国家层面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基本原则,但在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细化规定。
记者获悉,今年,省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转让住宅、非住宅难以计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费用的,原则按1%~3%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这给合肥出台非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提供了政策依据。据此,合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该意见进行细化和落实。
《公告》规定:“个人转让我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规范性文件施行需有一个熟悉政策的过渡期,本公告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合肥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表示,《公告》的出台,可避免纳税人因难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凭证,而导致房产原值等成本无法税前扣除,从而引起税负畸高的情况发生。《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法计算非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
此外,《公告》的出台,有利于合肥商业地产“去库存”。2016年6月21日,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指出“合肥市房地产去库存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并提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目标是“到2018年底,全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个月左右,各设区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地税部门作为“推进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结构调整”的责任单位之一,要采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为商业地产去库存。今年5月,为指导各地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安徽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供应管理、多渠道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风险防控。地税部门在现有的税收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出台相应政策,助力商业地产“去库存”。
案例:张先生2016年6月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次性付款95万元购买了一个小门面房,购房合同、购房95万元(含税)有原始凭证,但缴纳的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票据均已丢失。2017年8月张先生将离开合肥,打算把门面以105万(含税价)的价格转手,在原购房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票据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在公告实施前,张先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公告实施后,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5万元,少缴5500元,切实享受了政策红利。
- 标签:个人非商业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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