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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反外国制裁法五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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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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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10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了该法五大主要内容。

一是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中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中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

二是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国内政的,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采取反制措施。

三是反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为了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体现国家主权行为的性质,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该负责人说。

四是反制工作机制。该负责人介绍,做好反外国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五是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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