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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0年全省提供批而未供土地不少于23.0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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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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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董添)6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外披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要素资源。要求大力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大力盘活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资源,对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全省每年确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目标。2020年,全省提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分别不少于23.05万亩和4.24万亩,更大力度支持项目落地。

持续推动城镇低效土地开发利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分类、分对象、分时段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范围,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效率。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和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财产权益,围绕新农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和入市需求调查,为入市提供基础。

明确指标使用和相关税费政策。加快存量建设用地供应,促进用地指标、已缴纳税费向经济发展效益转化。

落实用地支持措施。符合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50%,其余在一年内缴清。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在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变更。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深化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改革。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编制用地目录和招商地图。大力推行“网上搜地、云上选地”服务,为企业选地用地提供便利条件。

积极推动难点问题分类化解。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快推动实际已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严格激励惩罚措施。定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使用情况考评,考评结果计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域经济GDP地耗考核,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反弹的,按照反弹率等比例扣减GDP地耗考核分值。考评结果与市、县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挂钩。对工作进展落后的县,暂停除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扶贫搬迁和重要民生项目以外的一般项目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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