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开设运维管理制度
第二条新媒体的开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三条开通新媒体,必须填写《晋中市XXX(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承办科室、责任人、主要功能及栏目、管理维护单位或人员、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承办人员、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建设。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要重新填写《晋中市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新媒体主要发布日常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领导、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群众企业生产生活,宣传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发展成就,展示晋中市良好形象。
第五条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单位内部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类信息。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违者视情节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晋中市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违者视情节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新媒体接收用户通过新媒体咨询业务的,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答复期限。
第八条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注册、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政务信息管理科。新媒体平台的日常信息审核发布,新媒体建设的维护、信息监管和技术支持由本单位内部负责。
第九条新媒体建设单位要落实目常监管机制。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和突发事件,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8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舆情管控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69号)精神,妥善处理。
第十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3月份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科提交上一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全年运行基本情况、人员变化、栏目建设请况、各重点领域信息发布情况、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情况、互动交流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 标签:新媒体管理法律法规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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