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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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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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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右旗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推进全旗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视频、直播等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以机构、组织、团体等名义认证、注册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是全旗各苏木镇、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注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引导,拓宽政务信息传播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便民服务功能。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六条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定位,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账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账号的开设、变更、注销,应向主管单位(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是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事务由旗政务服务局电子政务办监管)和旗委网信办备案。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及时关停。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建设定位清晰、信息权威、运维规范、监督有效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注销账号,并报主管单位和旗委网信办备案。

  第八条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报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并纳入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公职人员以非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网上正面宣传的主阵地。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围绕旗委、政府中心工作,稳妥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做准做精做细解读工作。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

  第十条网上新闻信息发布的主窗口。在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热点问题时,应积极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第一时间在本部门、本单位新媒体平台上优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公布、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

  第十一条创新社会治理的主渠道。畅通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听、聚民智、解民忧、凝民心,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研判、收集报告、处理反馈工作。在评论、留言和私信的沟通中,要有态度、有温度、有速度、有针对性的及时回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为旗委、政府决策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群众的主平台。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要立足工作职责,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统筹推进线上线下联通,注重数据互联共享,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用户体验,简化操作环节,提升服务效果。

  第十三条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运维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但开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发布内容严格把关。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建立原创激励机制,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建立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第一时间处置。建立完善常态化培训制度,不断增强工作人员政策把握、信息编辑、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健全安全机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账号密码强度,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切实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范能力。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防止个人信息被侵权、泄露或者非法收集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创新传播方式。准确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和公众需求,丰富传播内容呈现形式,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解读效果,切实增强政务新媒体的吸引力、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七条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弘扬正能量、创作和传播健康向上、导向正确的政务新媒体,依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长期不发布、运维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公众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暴力、等内容,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按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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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新媒体管理办法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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