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省市贯彻落实意见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职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全市各级政府推行信息公开、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应当科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以机构名义已开设的并确需保留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需报属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于2018年11月15日前报属地人民政府新闻办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新媒体账号基本信息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地各部门以机构名义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报属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并运营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当年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考核酌情扣分(今年考核办法已下发,相关条款未纳入)。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属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七条底线”,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原创文章仅限于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可转载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权威报道;不得擅自发布超出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涉市领导或全市性的政务信息。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得转载发布。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一)组织机构制度。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应当由本机关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二)信息发布制度。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发布领导批示、内部信息、没有定稿的材料。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严格落实《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三同步”工作机制》要求,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
(四)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
(五)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及时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及时做好应对处置。
(六)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七)评估考核制度。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网民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四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 标签:新媒体管理办法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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