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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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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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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打造一批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构建定位清晰、整体协同、迅速响应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使政务新媒体真正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提升政府效能和公信力、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引导公众、化解社会矛盾。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九条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相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浙里办”等移动客户端(APP)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客户端及在“浙里办”移动客户端中提供的各类服务应用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支持在不同移动终端便捷使用。

  整合全市政务服务类移动客户端(APP),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类移动客户端,原自建的逐步停用,实现掌上办事“浙里办”一端通办。

  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四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府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十六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主办单位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按照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发布第一声的原则,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加强政策解读,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在政务新媒体推送。

  第十九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发布2条信息。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广告页面。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条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发布沟通机制,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查看、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大力推行掌上办事。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五条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二十六条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七条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

  第三十条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县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政务新媒体和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承)办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严肃问责。

  第三十六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提出异议。有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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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新媒体的管理原则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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