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监管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贯彻落实意见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推行信息公开、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科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四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上级未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建立微信公众号的,不得建立,已经建立的,一律注销。上级明确要求建立微信公众号的,须与上级相应微信公众号进行整合,通过链接的方式使用,并纳入区融媒体中心媒体矩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和变更,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眉山市彭山区政务新媒体备案表》报区政府办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关停,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进行公告后,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眉山市彭山区政务新媒体备案表》报区政府办备案。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七条底线”,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原创文章仅限于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可转载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权威报道;不得擅自发布超出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涉区领导或全区性的政务信息。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得转载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五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标签:新媒体的管理原则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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