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文化在欧美期货市场形成中的作用分析
文化是影响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可以起到凝聚共识、奠定观念基础、维护市场秩序、增强竞争优势等作用。在欧美市场经济发展演变历程中,重商主义传统、资本主义精神重构了欧美商业伦理,欧洲商会传统作为文化积淀得以传承,欧洲商事法传统影响了欧美的市场监管理念,冒险投机成为人们参与市场的精神动力。这些文化因素在欧美期货市场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欧美期货市场在文化上呈现出突出市场导向、强调行业自律、强化法治观念、崇尚冒险精神等特点。借鉴境外市场,立足本国实际,中国期货市场应在坚持市场使命担当、坚持监管制度自信、推进市场法治进程、推动市场开放发展等方面继续努力。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期货市场不仅在产品、服务层面与境外市场有更多的对标与竞争,在文化、制度层面也面临更多的审视和比较。分析影响欧美商业文化的主要因素,探究其在欧美期货市场形成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从文化层面进一步理解境内外期货市场的差异,也能为中国期货市场增强文化自信、增进文化借鉴提供参考。
文化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社会科学研究的所有领域基本上都对文化的定义做过界定。在具体研究中,人们所关注的文化概念往往从民族和国家的角度出发,主要指的是一个特定群体的价值观,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反映其对某个事物或从事某种生产活动习惯性的看法、认同,这种看法或认同是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具有普遍性。
在经济学领域,直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学派兴起后,与文化本质具有莫大相似性的非正式约束制度才被纳入经济学研究范畴。在对此系统阐释的经济学家中,以哈耶克和诺斯最具代表性,两人都尝试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予以定义。哈耶克认为,“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构成的传统”,这种规则可能起始于人类所拥有的在不同环境情势下知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能力。诺斯则进一步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的一套强制实行的结构、经济体系和社会规则,包含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两种形态。非正式的制度有风俗、习惯、道德、传统和禁忌等;正式制度则主要是指规则、法律和产权等。可见在诺斯的概念中,文化包含于制度的整体框架中,被定义为一种非正式的强制性约束。
一是凝聚共识,奠定观念基础。一个市场的形成,是一个群体在需求、供给方面达成共识的结果。这一共识构成了市场形成的观念基础。观念基础不同,表明不同群体在供给、需求方面达成的共识各有侧重,这会进一步影响不同群体对正式制度的看法,进而影响人们对于制度的选择和改良的方式,带来制度的演进差异,最终导致不同市场在发展顺序、发展形态、发展成效等方面呈现出差异。
二是软性约束,维护市场秩序。“看不见的手”虽然强劲有力,却并非无所不能,也会出现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失灵情况。抑制负外部性、避免市场失灵,既需要法律、制度等硬性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企业文化等软性约束。通过道德评价、公众、市场口碑等形式,文化的软性约束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会评估自身行为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普遍的自我约束有助于建构起整体的市场信任,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或额外成本,提高市场配置效率。
三是提供激励,增强竞争优势。对市场主体乃至市场整体而言,良好的文化传统、自觉的文化建设都会提供激励,增强竞争优势。对市场主体而言,个体重视职业道德、富有契约精神,企业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等,就会因为评价高、口碑好、员工整体素质提升、企业整体运作高效顺畅等,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额外优势。对于市场整体而言,良好的文化传统会在积累资本、提升劳动力素质等多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使其较之其他市场更具竞争优势。
商业文化一般指渗透在商业领域各个过程及商业行为中的文化,主要包含商业精神文化、商业制度文化、商业行为文化、商业物质文化等内容。商业文化是商业活动不断发展深化的产物。在欧美经济发展演进的漫长过程中,商业伦理、商业传统、商业习惯、市场共识等文化因素不断积累沉淀,并对欧美市场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在中世纪欧洲,占主导地位的宗教观念将赚钱获利视作贪欲盘剥、罪恶不赦的行为。这样的伦理观不仅让公众对商人群体整体评价不高,也使得商人群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背负着较重的伦理压力。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当时的欧洲也需要资本主义精神相适配。费孝通认为,“中古的传统精神转变为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是一种伦理观念的转变”。在新的伦理观下,赚钱获利并不是为要增加幸福或享乐,完全是为赚钱而赚钱、为获利而获利,这种不为享用而生产、带着克己苦行成分的精神,就是近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精神。而宗教改革,正是推动这种伦理观念转变的重要力量,马克斯·韦伯指出,“宗教改革的影响只是使那些为了履行天职而进行的有组织的世俗劳动,得到越来越多的道德重视和宗教认可……在现代的经济秩序下,只要是合法赚钱,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遵守天职美德的结果和发挥天职能力的表现”。换言之,在宗教改革的影响下,商业活动摆脱了之前贪婪等负面评价,转而成为一种在宗教及道德层面值得肯定的行为。这样的商业伦理重构,使得更多人摆脱宗教负罪感的束缚,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商业贸易活动。
15至17世纪,欧洲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逐渐被新兴资本主义取代,取代封建概念、赋予商人新贵身份和重要性、为经济和军事扩张辩护的重商主义思想应运而生。重商主义思想的一大贡献是永久地影响了人们对商人的态度,赋予商人以尊贵的地位,认为如果商人活动由政府适当予以引导,不仅能让商人自身富有,也能让国家和统治者受益。受此影响,当时在欧洲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不仅积极为商业贸易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还主动参与商业投资。这些都为当时的人们投身商业活动提供基础。
欧洲有着千百年的商会发展历史,商会也在历史演进中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和传统。这些惯例和传统作为一种文化积淀,在不断演进中得以承继。商会作为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源于商人为捍卫自身利益而自愿组织形成的行会组织。早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和斯巴达之间就缔结商业条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解决不同城市之间的商业和贸易纠纷的仲裁组织。而在古罗马时期,商人组成的行业联谊会兼具行业协调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双重职能。
进入欧洲中世纪,随着商业和城市、地区、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地商人为维护共同利益纷纷成立商会,商会组织在西欧逐渐普遍。当时,商会作为拥有特权的法人团体,拥有一定的内部司法权,对内部成员的行为可进行审判。作为法人团体的商会,还可以按照自身规章制度监督生产、销售产品及垄断市场。到了中世纪末期,商人入会已经非常普遍,这不仅是在一定范围内经商的必要条件,而且成为会员也是获得市民资格的必要条件。商会在其内部有适当的监督权,其成员对组织和组织代表的意见也表现出十足的忠诚。
而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商人阶层财富不断积累,地位不断提升。面对国王、贵族阶级及宗教阶层的打压,他们纷纷成立商会以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利益。1599年,法国马赛的航海商人成立第一个现代商会,随后德国、英国等国的商人纷纷成立商会。北美最早的商会是1768年成立的纽约商会。随后,巴尔的摩、费城、新奥尔良、波士顿等地相继成立商会。与封建商会主要寻求行业垄断的目的不同,这些现代商会尽管在组织形式上对前者有所承继,但成立目的主要是试图通过集体行动,寻求更好的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内部秩序和团结,并通过企业间联合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大经济效益。
早在13世纪,适应欧洲商人经济交往的法律体系已应运而生。商事法的兴起源自当时欧洲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以及商业和贸易工会的建立。商事法相关学说的主要来源是商业惯例,这些惯例的应用范围常常超越国界,呈现出一定的国际性,因此1473年时英国财政大臣就把商事法称作“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
由于商业惯例与商业专业知识紧密相关,行业对特定商业行为的接受和认可,便可能成为法庭对合法性的认可。这就构成了商事法的一大特征,即“商人之间约定俗成的惯例比任何专业的规定都有更为强大的效力。一旦这些惯例在商人之间形成统一的、通用的、相沿成习的管理,那么法律必须对其臣服。否则法律将被打破”。
商事法另一传统是,管理其法庭的不是专业的法官和律师,而是其他的商人。早在1154年,米兰就法律授权建立商人领事,以便尽可能通过内部程序解决问题,而不通过外部法律和仲裁程序。这也造成了“灰脚法庭”的流行。而实际上直到1692年,在纽约殖民地各城镇的集市,仍有法律授权的“灰脚法庭”。
总之,在欧洲商事法传统影响下,欧美市场监管理念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即利用行业长久以来形成的商业惯例作为评判、裁决的依据,通过其他商人的介入,以内部程序专业高效解决彼此间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商业活动平稳运行。
从世界贸易发展历程来看,直到中世纪末期,世界仍分为几个几乎自我封闭的地区,彼此间仅通过十分有限的贸易渠道相联系。受城市封港令、海盗掳掠等因素影响,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除了极少数的奢侈品定制业务以外,欧洲的大部分贸易都是冒险,无论是将货物寄托给旅行商人还是寄售给代理人寻找市场,每笔交易都带有投机的性质。因此直到16至17世纪,商业史作家仍强调对外贸易的冒险性。
从15世纪开始,航海大发现、美洲开发等冒险活动的不断深入,深刻影响着当时欧洲民众的思想,“企图逃避政府和公会规章制度对经济方面的限制、希望到另一个容易取得土地的地方去改善财富状况和避免劳动成果被封建主攫取等,都是对于贫穷而具有雄心的人们的一种诱力”,当时不少欧洲人“都看到新会提供他们创造财富或是开始新生活的机会”。尤其到19世纪中叶,美国的土地政策、西部政策和移民政策,让投机精神的有益方面被更多人意识到“到新领域探险,承担风险,而这能为社会带来利益”。
这样投机冒险精神也随着欧美商业活动的发展而得以承继和发扬,成为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精神动力之一。在这一精神动力的推动下,欧美的商人及企业为了赢得更多财富,不断拓展商业活动的空间和深度,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现代化的发展。而欧美现代商业领域的各种投机,从精神内核而言都是对前述投机冒险精神的承继。
前述影响欧美商业文化的主要因素,同样在欧美期货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最终参与塑造了欧美期货市场的形态,使得欧美期货市场呈现出鲜明的文化特点。这些作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般认为,期货交易最早萌芽于欧洲,规范的现代期货市场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1833年,在芝加哥形成粮食集散市场;1837年,美国的农场主和商人们开始采用远期交货合约形式交易。1848年,由82位商人发起建立了美国第一家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之后,交易规则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让交易方式和市场形态发生质的变化,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对冲机制和统一结算的实施,标志着现代期货市场的确立。
从产生背景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欧美期货市场产生的动力源。而在文化层面,正是前述的重商主义思想及新教伦理影响下的“资本主义精神”,使得人们摆脱了封建等级观念和宗教负罪感的束缚,得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去解决商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正因如此,面对1840年后激增的谷物交易,谷物交易商在芝加哥河沿岸修建仓库,并设计了滑轮系统、顶部踏车等仓储工具;而面对农产品供需不平衡及时常出现的价格波动,出于避免风险、减少损失的考虑,商人们最终发起成立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也正是受这些精神的影响,欧美期货市场及期货交易所在文化上呈现出鲜明的市场导向——不断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发展策略、组织形式、产品供给等。
产品供给层面,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水平双双升至历史高位,加之美国放弃固定汇率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使得汇率振荡,金融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市场整体环境的不稳定性及不确定性,对冲风险需求的激增,为期货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和发展空间。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首次推出外汇期货,标志着金融期货的诞生。近年来,由于市场对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问题以及数字资产持续关注,并由此产生避险、投机等现实需要,欧美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比特币期货、ESG指数期货等创新产品。为了更好地对市场需求做出反应,欧美期货市场还采取了灵活的产品上市机制,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美国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超500个,CBOT当时平均45天就上市一个品种。
组织形式层面,为对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自己拓展发展空间、赢得发展主动,自20世纪90年代起,欧美期货交易所掀起公司化浪潮。不少之前实行会员制的交易所纷纷改制成为公司制交易所,为后来交易所间兼并整合、高速发展奠定基础。
就机构性质而言,早期的交易所是由现货或实物交易组织发展而来,负责组织并制定章程和规则,实施并监督交易,因此有了“商会”“商业组织”“商品交易所”等名称。CBOT名称中的Board原意为委员会。在其发展早期,CBOT其实被称作芝加哥商会更准确,因为“开始时它只是一种为当地普通贸易以及金融业务感兴趣的人们服务的集会”,在其存续的头10年里中,“它并没有交易所的功能”。
受欧洲商会传统影响,欧美期货交易所设立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业内平稳、迅速地解决纠纷提供途径。因为人们相信,这些涉及交易业务的纠纷应该由生意人解决,而那些不懂商业规范的人易于做出表面合理而实际错误的裁决。正是基于这样的自律传统,“交易规则应该由那些熟悉商业惯例的商人制定”,也成为被欧美期货市场所接受的传统信念。纵观如今的欧美期货市场,尽管政府监管是整个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核心,但行业自律监管尤其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监管主要围绕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来进行,政府监管的效力也主要依靠交易所监管来实现。因此欧美期货市场有着这样的共识:要充分利用期货交易所贴近市场的优势,就需要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赋予交易所更多的自律监管权力。
在1974年成立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相关听证会上,时任CME国际货币市场主席的利奥·梅拉梅德的发言,可谓对这一传统信念和市场共识的承继和总结——“我们的基本信念是:最好和最成功的监管方式就是自律监管。我们认为,任何没有考虑这一原则的立法将不能实现其基本目标。我们相信,交易所不仅拥有必要的、熟练的市场运作知识,而且已经具备了对解决市场的复杂性问题采取正确的管理措施至关重要的人才和专家”。
在CBOT成立之初,其联合创始者们就依据当地法律着手起草“公司化商会和公会法案”。该法案于交易所成立次年2月被通过,并于当年4月生效。法案的目标“是通过自律的方式给予商人处理自身事务的司法权”,因为当时当地的法律还不能保证自发性组织的这一权利。而这样的尝试,也是欧洲商事法传统沿袭影响的结果。
这样的文化传统使得欧美期货市场参与者有较强的契约意识,“非正式协议要有法律保证”的传统理念成为市场共识。同时,尽管欧美期货市场早期以传统的自律监管为主,但浓厚的商事法传统使得行业规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在交易中任何人违背交易规则就可能受到同行判罚。
而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这种传统自律也开始寻求更多的权威性、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以美国为例,1895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签署法律文件,这一法人章程成为CBOT的“大宪章”,标志着美国期货市场由交易所传统自律向地方法律授权的现代自律模式转变。之后,美国又在联邦层面于1922年颁布《谷物交易法》,1933年修订更名为《商品交易法》(CEA),1974年通过《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并确立CFTC作为联邦监管机构。至此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基本上都是立法在先,为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欧洲期货市场也经历了类似的进程。
总之,从源自商业惯例的行业规则到全国统一的各种专门法规,法律日益成为协调欧美期货市场各方面关系的基础,强调法治观念成为欧美期货市场在文化上的鲜明特征。
随着期货合约实现标准化,投机成为交易的重点,投机行为也急剧增加。本杰明·P·哈钦森等期货交易大户在当时市场中带有一种传奇色彩,当时的孩子们都强烈地渴望成为“小麦之王”而非美国总统。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在谷物期货市场进行投机成为有雄心的商人们的一种时尚,而崇尚冒险精神至今仍是欧美期货市场文化的特点之一。
受此影响,尽管在美国交易所的历史上,从1865年到1898年,由投机是欺骗行为到投机具有经济利益的争论持续了30多年,但正视投机的共识依然得以承继:在期货市场中,投机者利用期货价格的波动赚取利益,不仅作为市场风险的偏好者,为套保者提供了对手方,还通过频繁的交易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而且投机者只有成功预测价格走势,发现市场现有的定价错误,才能投机成功,因此其投机获利的过程也是纠正市场定价错误、发现价格的过程。研究CBOT早期历史的学者詹姆斯·E·博伊尔总结认为,“所有的进步取决于一定程度的投机,取决于正确地使用‘投机’这一词汇”。
诚如利奥·梅拉梅德为期货市场和投机者的辩护:“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把风险从生产者转移到投机者”“我们的市场也不能受到惩罚,因为它们在利用投机者的同时,也被投机者利用。投机者并不影响实际供求的最终结果,但是投机者是使这些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面对梵蒂冈教会对衍生品市场“投机盛行”等批评,CFTC对投机的“官方正名”,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冒险精神的承继:CFTC认为无论如何定义投机,它都有助于产生和传播对社会有益的信息;信用违约掉期(CDS)等产品作用的发挥均有赖于交易对手方的参与,如CDS的信用保护买方很可能是养老基金CDS信用保护卖方,意在对冲其所持债券的信用风险,若没有这样的投机者,养老基金将无法进行对冲和收购债券,经济活动也将因此受阻。
差异性是文化之间相互借鉴的基础。尽管根植于不同的历史背景、经济土壤,但欧美期货市场文化仍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文化有一定启示意义。
不同于境外期货市场的自发产生,中国当代期货市场产生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脱胎于当时价格改革和流通环节改革的内在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主导推动的制度变迁。可以说从诞生之初,中国期货市场就承担着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改革发展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期货市场也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前行。从产品供给到市场服务,从模式创新到管理完善,实体经济的需要已经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努力的方向。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习总强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必须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在此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面临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突出问题。这既需要实体经济进一步解放思想,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大力深化市场化改革,也需要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进一步突出市场导向,聚焦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围绕企业生产运营、行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痛点、堵点,主动创新产品服务、强化市场管理,更好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也走过弯路、经历过坎坷,先后经过两次清理整顿才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经过吸收借鉴和探索创新,我国建立起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工作机制,相关方面各司其职、协同行动,有效保证了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穿透式监管等制度创新不仅被市场所检验,也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肯定和赞同。近些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十几年来没有发生大的风险事件,有力印证了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是符合实际的、管用的,体现了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者的制度自信和“中国智慧”。
近年来,证监会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具体到期货市场,监管各方可在坚持制度自信、继续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突出“建制度”的主线,推动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成熟定型;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强化监管震慑、净化市场生态;强化“不干预”的理念,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
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完善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是一个法治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期货市场开始“有法运行”;2007年、2012年国家两次修改该条例,并于2007年修改中去掉“暂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2021年,业界呼吁多年的期货法草案经全国初步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从业内热议看,期货法草案是对我国期货市场30多年发展经验教训和实践创新进行全面总结的系统性法律,兼具内容的综合性、关系的平衡性、市场开拓的灵活性以及指引创新的前瞻性。新产品上市注册制等创新也让业界期待。从公众意见看,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期货法调整范围、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放松期货行业管制、合理设置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加强期货市场监督管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中国期货市场应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和合力,支持推动《期货法》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场法治,推动《期货法》尽早出台,持续完善期货市场基础制度,推进市场法治化进程;未来还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法治信仰,推动市场法治进程。
从全球衍生品市场来看,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量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在国际大宗商品领域的影响力持续增强。市场对外开放实现新突破,推出原油、铁矿石、PTA等对外开放特定品种,全面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提速市场双向开放。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会有更多的境外交易者将我国期货市场作为商业投资与冒险的新领域。
在此背景下,我们一方面需要优化制度环境,通过《期货法》等法律法规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明确,在不放松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为一般性投机行为拓展空间,进一步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进而释放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坚定制度自信,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通过期货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在大宗商品市场的全球定价影响,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参与全球衍生品市场治理等方式提升“中国制度”“中国规则”的全球影响力。
- 标签:欧洲商业文化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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