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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销售金融产品要小心了 不仅丢工作还可能被刑事追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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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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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这一年,资管江湖颇不平静。

  私募爆雷问题已持续多时,大型案件相继立案庭审。近期,在这些案件中被频繁热议的话题是,其中的销售人员被公安机关要求退还前期在销售当中获得的佣金收入。

  在金融机构销售行为趋严的情况下,有不少业内人士反馈,一些业务员因销售不当被辞退。

  近期,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强调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未能做到销售适当性规定的,投资者有权索赔。此前也有相关案例出现,法院最终判定销售不当,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此背景下,对金融机构和销售业务人员产生了较大“震慑”,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规性要求明显提高。有的信托公司因业务人员前期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将高风险产品卖给了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不当行为曝光后将销售人员开除。

  尽管如此,资管产品销售市场仍存在不少的模糊地带,并可能导致诸多不合理行为。比如,不管是最高院的要求,还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都没有针对私募基金代销行为的明确规定,这正是“爆雷”高发区。在相关案件处理上,目前主要针对爆雷公司的员工进行追责和退还佣金要求,本着“不扩大”原则,对外部代销机构的追责较为有限。

  “很多问题都是代销的第三方公司埋下的。他们的行为几乎没有受到约束,由于避税等原因,佣金比私募机构的员工高出很多倍。”一位金融机构资深销售人士对记者表示。

  阜兴案中销售经理或被定为“非吸”

  阜兴爆雷案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意隆财富团队经理张某进行庭审。

  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12号上海阜兴集团出资设立意隆公司,以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以高收益承诺到期兑付本息等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对于张某,检察院认为,作为阜兴集团下属意隆公司的其他刑事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显示,张某在意隆财富任职期间,张及其团队对外销售债权类理财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5亿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亿元;对外销售基金类产品共计19亿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6亿元。任职期间非法收入1400多万。同时,其个人及家庭亦投入了2000余万资金购买公司的产品,并且未能兑付。

  公诉人称:“最终量刑的落脚点,应该是对未兑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要求过高也不符合实际,因此要求是对自己的非法所得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根据非法所得退赔决定量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据,庭审中重点提及了债权类私募理财产品,审判员讯问该类产品是否合法,张某称该产品“处于法律的边缘,不一定合法”;另一个问题是,张某及其家人投入了2300多万资金在产品中,说明该产品的收益(10%)在其心目中是默认保本保息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触的多项案件中,相关人士大多强调自己行为的“合规性”,主要依据是公司和产品是经过合法备案的。

  上述庭审中,法庭指出,刑事诉讼法176条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即形式上的合规不代表实质上合规,虽然产品有备案,但是实际资金流向没有按照备案的要求去做,而是开展的银行存款的保本保息行为。

  有人因销售不当被开除

  一位信托公司财富部门业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在整体金融产品销售的合规性、适当性要求,比之前更加严格,“很多规定虽然存在,但业内普遍没有执行。”比如认定合格投资者方面,一直都要求在销售过程中需要投资人提供年收入40万以上、金融资产300万以上的证明,“很多投资者是提供不出来,或不愿意提供。以前并没有严格执行,现在不一样了,我最近就因为要客户提供证明,最终却丢了客户。”

  还有更为严格的案例。近期,某信托公司由于此前销售了一款浮动型产品,亏损较大,投资者维权,公司因此开除了两名销售不当的业务经理。该信托公司发现,其中一名在给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时,结果不符合产品投资的要求,对测评进行了篡改;另一名则是自行替投资人签名。

  上述信托公司财富部门人士说:“以前这类行为在行业里较为普遍,现在要求严格了,但仍然存在。特别是这些要求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员工,销售外包中乱象频出。这些外包的第三方公司销售行为更‘野’,因为其从销售产品中获利更大。”

  “比如,第三方销售的佣金可能达到1.5个百分点,我们自己员工的销售提成仅千一、千二。这意味着,同样的产品,我们销售出去可能获得五六千的收入,他们有可能拿到四万左右。”上述信托公司财富部门人士说。这种差异的背后,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合理避税,很多第三方销售公司,采用两本账、两张卡,通过代缴税的公司筹划,对公的工资卡仅支付非常有限的费用,主要收入直接划至个人账户。

  上述意隆财富庭审中提及,公诉人称,该团队经理张某获得的1400余万收入通过三张卡打入。若按规定缴纳个税,按照最高档缴税标准,其中涉及逃税规模四五百万。

  一位被要求退还佣金的理财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代销的财富公司佣金比例更高、对产品的情况了解得更详细,但现在案例中仅针对发行产品公司的员工进行刑事追责,要求退还佣金,不涉及外部代销公司,“这很不合理”。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对记者表示,投资者维权可以追究代销机构的责任,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刑事责任均是针对个人的,不以是否为当事公司员工为标准,而要视其对产品的知悉情况,是否属于明知产品不合规仍对外销售等。但是,目前证监会、最高法新出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的代销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炼华表示,私募外部代销机构也要遵循销售适当性规定,在目前已立案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追究了代销机构的责任,也有一些没有追责,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看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如何签订的,代销方对产品发行、管理等介入有多深等。不过,目前处理这类案件的总体原则是刑事追责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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