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热点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经常会遇到哪些问题?小编在这里整理了一些跨境伙伴们经常咨询的问题,答案如下,有需要的赶紧收藏吧。
A: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A: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A: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第二条: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支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单证通过EXCEL格式文件转换成规范报文后自动添加数字签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同时提供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客户端软件使用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你司可查看上述相关文件。
A:根据相关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7号)第一条: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Q:我司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需以哪种方式申报?
A: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第三条第八款: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A: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第四条第十一款: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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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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