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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保理合同概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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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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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保理合同概念的规定

  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重要讲话和全国“”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保理⼈提供资⾦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按照该法条规定,保理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没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就不能构成保理合同。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权利⼈因提供⼀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获得的要求债务⼈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政法规禁⽌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出租产⽣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电、⽓、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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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商业保理的定义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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