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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样本:利率最高限对私人间借贷影响几乎为零,冲击在他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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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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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时隔近一个月,作为中国民间借贷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情况如何?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了一些温州民间职业放贷人,相对于P2P平台和地方小贷公司等机构普遍反映现在在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导致催收难度极大,回款数额不高的情况而言,温州区域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受到的影响并不大。

一位温州地区资深民间借贷人士8月13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最高限对他们来说根本没有意义,影响可以说是零,因为他们都是口头约定的,借款合同上甚至都不填利率,现在市场上年化高达60%、70%甚至100%的都很多。”

在他看来,“只有参与赌博的人员,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主才会去借这么高利率的钱周转,这往往会成为压死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正常人不会的。这种情况下,赌徒比快破产的企业主偿还率还要高,但基本上也是十出九不归。”

“其实相对最高法,各类在线贷款机构对我们的冲击反而更大,首先客户还款压力变大,对我们的利息和费用就会滞后;其次他们对客户的资质审核和要求比我们更宽松,这会增加客户的整体负债。如果我们挑客户的话,在各类在线贷款机构贷过款的客户基本上是不要的。”一位上海地区的民间借贷人士表示。

不过,资深债务专家楼克佳8月13日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降低上限真的对民间借贷打击很大,据我所知很多人都不想从事这个行业了。以前民间借贷一直规范不起来,现在又太紧,不论是利息上限,还是职业放贷人限制放贷的次数、金额,还有利息收入需要缴税等。”

资深民间借贷人:影响不大

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自古有之。

比如明清时期,管制利率最高不能超过三分,超过就按刑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上世纪50年代初对民间借贷的批复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继续沿用该做法。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线和36%的无效上线。

但在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这意味着通过24%和36%两道“红线”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的做法或将成为历史。按照相关征求意见稿,或将直接划定一个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具体按照央行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

不过一位温州地区的资深民间借贷人士8月13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从实际操作来考虑,这对行业整体影响不大,以典当行为例,大部分借贷都有抵押物,所以年化利率通常不超过18%。超过限高的都是金额较小的债务,这种情况下行业惯例通常是增加评估费和月综合管理费来达到需求的收益。

楼克佳称,其实突破最高限的需求都来自创业失败、赌博、被诈骗走投无路的群体,“正常生意人怎么能承受如此高的利息?这些人群都是在大多数正常渠道都借过了借不到才去借这种高息贷款的,根据我十余年的催收经验来看,偿还率不到50%。”

民间借贷原本即在灰色地带,不过下调最高利率上限影响也依然可见。

温州商学院金融贸易学院副院长杨福明教授8月13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民间借贷中,利率较高且突破法定界限的主要是“过桥贷款”。在银行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的条件下,这类贷款对小微企业属于刚需。

“若最高人民法院调低法定利率界限,对民间的过桥贷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可能加剧小微企业融资难。因为这类贷款的放贷者,会由于法律红线而收缩放款或不贷,不仅导致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更难,还可能加剧融资贵问题。“杨福明表示。

7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略超“新标”

在上世纪90年代末,“温州模式”兴起,温州涌起了遍地的中小企业和家庭式作坊,和当时苏南模式的集体经济,与注重利用外资的广东模式有着鲜明的区别。温州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对民间经济持相对包容和“开放”的态度。

这也直接促使了温州成为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民间资本之都,作为国家层面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也做了诸多探索。

杨福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规范民间金融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目前来看,是有效的。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以后,温州没有再发生集中性的民间借贷风险,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在减少。

根据2020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温州市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为18311件,收案标的额14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了20.4%和5.8%。

来自温州市金融办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今年7月份,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16.12%(相当于月息1分34),同比上升0.22个百分点,环比上升1个百分点,以上数据来自温州426个监测点。

从融资金额结构看,交易总金额同比环比均有上升,总笔数同比上升环比下降。对所有监测点的交易量进行统计,7月份交易金额219031.6万,交易笔数5165笔;同比交易金额上升15.6%,交易笔数上升12.67%。从融资金额结构看,7月份小额融资(100万元以下)金额占比为28.65%,中额融资(大于等于1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金额占比为23.96%,大额融资(大于等于500万元)金额占比为47.39%。

此外,融资担保方式看,以保证和信用为主。7月份融资用于投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比重分别为1.4%、35.44%和63.16%,其中周转融资比重同比上升8.87个百分点。

不过,按照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 3.85%计算,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则意味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也意味着当前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略有超标。

民间借贷人利益又如何保护?

那么在动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保护借款人的同时,又如何保护民间借贷人的利益?

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8月14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对民间借贷案件还是要立案,不能剥夺出借人的诉权。如果能够证明签订借贷合同时是自愿而非强迫,还是要敢于支持原告的胜诉权。

“在新司法解释下发之前,现在原则上按照现有司法保护上限24%、36%处理,如果新司法解释下发,可以再按照新规定下浮至12%、24%。不能姑息恶意逃废债,必要时转到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肖飒表示。

此前一段时期,《放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在放贷人群体中流传,其时民间放贷人还以为民间放贷将能被吸纳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但在去年这种合法化趋势戛然而止。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联合下发且在该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间放贷利息超过利率上限,则可直接认定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但或许因为在国内民间放贷已延续千年历史,2019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旗下《人民法院报》发布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明确了时间效力问题,2019年10月21日前非法放贷,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虽然不会因为放贷而判刑,但民间放贷的民事立案却在司法解释前后基本被杜绝。而在过去,民间放贷一度是被司法保护的。比如在2012年,最高院有批复“高利放贷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也就意味着民间放贷行为在彼时起码不是犯罪行为。

最高利率对标四倍LPR,意味着民间借贷人合法空间随之收窄。

事实上,略早前的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即首次出现了LPR,提到在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中引入了LPR。因此有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或也应该与LPR挂钩。

而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一个背景是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日渐微薄,而且这也只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意见》还提出了多种举措。

比如,《意见》提出,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同时,《意见》还提出,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大量的资金以极低的价格流入了国企和央企,这些企业转手就可获得几乎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在今年这种套利的状况更为明显。一位股份行公司部负责人8月13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今年以来由于疫情影响,国家要求金融让利1.5万亿,银行对企业的让利力度在加大,一些大型企业完全可以无风险套利,比如说他们发债成本只有1.7%,就算不转贷给其他企业,就存到银行也有3%-4%的理财收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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