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企业反情报、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基本特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不高,即与普通技术水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就可以了。
反竞争情报是指企业针对竞争对手所进行的竞争情报活动而开展的一项通过监测与分析本企业自身商业活动,以对其核心信息进行保护的活动,从实质上讲,反竞争情报活动就是企业采取合法的,正当的手段防止竞争对手搜集其企业核心信息的活动,所以,反竞争情报不尽是对自身情报进行研究以加强防御,而且还要研究竞争对手的特点,以防止侵犯其他秘密情报。
(1)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要比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要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
(3)专利制度需要商业秘密制度的配合,专利制度不能脱离商业秘密制度独立存在;商业秘密可以独立存在。从专利开发到授予专利有个时间的跨度,这个时间跨度可能很长,长到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段期间需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开放中的技术,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技术资料需要借助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6)选择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可以考虑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当然并不是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适合用专利制度保护的应该申请专利。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也不一定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是否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取决于保护的成本和该技术可能带来的利益之比,如果比值大于或等于1就没有保护的价值,如果比值小于1,这说明应考虑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商业秘密范围,是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上述范围可称为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企业应当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基本范围,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性质及特点,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并以正式文件或合同形式通告企业员工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予以修改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防御型保护,积极型保护,企业反情报属于商业秘密的积极型保护,包括反情报调查,主动检测可能对手,假情报活动,以及对商务伙伴进行例行的背景调查。但企业反情报系统的建立是需要与信息情报系统一起建设,建设的范围不尽包含企业技术、经营等活动还涉及人员社会关系与交流等其他的未被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领域,反情报的体统整体范围要更大一些。
反情报要求的是主动检测,积极检测,发现可疑的情报活动征兆。分析与锁定,分析可疑的情报活动线索,识别对手情报工作手段,进而锁定可疑的情报收集者,掌握其意图和整体计划。周密的分析与准确的锁定是积极反情报工作的核心内容。追查目标,对可疑的情报活动线索进行进一步追查,挖出具体操作者与幕后指使者。搜集证据,锁定非法情报收集与幕后指使者,并进一步收集其介入非法情报活动的具体证据,是积极反情报工作的最高目标。因此反情报具有综合防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预警反击能力和检查评估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一般要小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反情报工作属于积极主动的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涉及到企业划分的商业秘密之外的很多领域,但是企业要建立起综合的企业利益保护体系,需要企业反情报、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对不同涉及领域要启用不同的应对方法,以便发挥最大效用。
对于知识产权,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手段,就会被竞争对手所模仿和复制,从而使竞争对手通过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低成本的获得并且利用该知识产权,并且生产出新产品来参与到市场的竞争当中。
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合理有效的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可以保护到所研制的新产品,避免了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从而提高了新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和地位,并且不仅能够保护到自己的产品不被侵犯,还有效地防止自己的产品给别人造成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利益是企业自我保护的重中之重。
目前,在我国的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所认识,只是受到对于原来我国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从前国家没能对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力度,导致对于企业出现的各种侵权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这使得很多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大大缺失,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商业秘密来维护企业的利益。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一些不能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可通过自己的商业秘密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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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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