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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实录 历史巨变下的海外投融资:在拥抱规则中与时俱进 ——《清华金融评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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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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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实录 历史巨变下的海外投融资:在拥抱规则中与时俱进 ——《清华金融评论》金融

  随着疫情蔓延、美国大选、石油战争等多重风险叠加,全球资本市场出现巨大波动,美国及其他主要经济体十余年积累的巨大资产泡沫是否会破裂?复杂的国际形势到底如何破局?《清华金融评论》持续推出金融大家评“华尔街热线”直播专题,力邀华尔街实战专家和相关领域资深学者,围绕当前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等展开多方面的分析解读,为观众朋友们带来最前沿的资讯和观点分享。希望能吸取历史经验、破解当下迷局、解读未来趋势。

  4月23日(周四)晚8:30,“华尔街热线”专题直播(第六期)特邀美国资深执业律师、美亚博(Mayer Brown)全球律师事务所前全球权益合伙人、瑞信(CSFB)与帝杰(DLJ)投资银行前董事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前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兼首部《证券法》工作小组组长刘洪老师,与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魏晨阳、Highline Park Capital管理合伙人杨苹展开对话,针对中概股近期陷入风波,频遭做空,中资公司该如何适应海外投融资环境、应对信任危机进行探讨,探寻解读中资企业海外投融资发展战略!

  近2 0 年来,中国企业参与美国资本市场,从9 0 年代初的大型国企,到近年来的民营企业;从资源企业,到科技企业;到生产企业,到消费企业;从互联网,到金融科技企业;从直接上市IPO到反向收购SPAC;从纽交所到NASDAQ和市场;形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 达到数百家企业(许多还由于注册地不清难以计入)和近两万亿美元市值, 涵盖几乎所有企业类型,囊括几乎所有行业,遍布美国资本市场的所有平台,吸引了美国各类投资者,辐射到美国各类中介机构的态势,不断造就全市场的关注焦点,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及其公开、透明、诚信、法治的市场准则,加上多层监管、社会监督(包括做空机制)、诉讼维权(包括集体诉讼)的法治精神和监管框架,长期以来基本保持不变。稳定的法治环境是美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此基础上,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和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所产生出来的种种新问题,在形式和内容上,也与时俱进地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在具体的法规和实施上,与时俱进,顺势应变,也是美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例如, 2002 年美国安然欺诈案后,就颁布和实施了萨班斯法案。特别是历经了2 008 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后,痛定思痛,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方面呈现了加强的趋势。再如,就在昨天,4月2 2 日,美国证监会负责人破天荒地公开提示,因为信息披露问题,投资者近期在调整仓位时,不要将资金投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前天,4月2 1 日,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五名官员联合发表了题为《新兴市场投资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和其他风险,补救措施有限》,明确提及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结合前一段时间美国出现的让中概股退市和不欢迎中概股来美国上市的社会言论,是否预示着更多的中概股公司会被调查、诉讼?是否预示着中概股会面临着下跌、停牌、摘牌、退市、私有化等涉及整个板块的大动荡?虽然中国国内市场随着修订后的《证券法》的实施,开始注册制,对于选择回归中国市场的部分中概股似乎提供了便利的程序和渠道,但值得指出的是,包括集体诉讼在内的执法和监督机制也相应地得到了加强,涉及境外上市证券的可能的长臂管辖,也增添了法律复杂性。这一切对于包括中概股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着现实和深远的重大影响。

  美国的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公开、透明和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包括中概股公司的资质和表现,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是要求公开、透明、守法、合规。美国的资本市场,作为资本配置的场所,当然要重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优胜劣汰,但这是一个市场和投资者判断和选择的过程,上市公司不一定会因为商业运作基础上的效益不佳而承担法律责任,但必定会因为造假上市、虚假披露、隐瞒不露、编造假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投资者的法律诉讼。尽管从有中概股那一天起,许多中概股公司就存在着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调查和起诉,但 由于 最近发生的某些中概股公司的巨额造假等事件 ,目前面临着法规趋紧,执法趋严, 集体诉讼不断,群体遭遇质疑,板块股价几乎无歧视般地被低估,濒临可能受到有针对性法规待遇的挑战。在美国遭遇监管处罚和集体诉讼,不仅上市公司会受到处罚和赔偿,管理层和中介机构也有可能受到处罚和赔偿,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且,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会是刑事责任。在美国,股民不一定去找政府,但必定会诉诸于法律诉讼程序,求得赔偿。

  “水土不服”主要应当指对于美国证券监管和法律责任及其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问题,而不是知与不知的问题。相信在美上市的公司,都经历了上市过程,都有专业团队和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会存在知与不知的问题,关键是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法律是两刃剑,既会增添价值,包括借助法规为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为企业家提供实现价值的渠道;也会因为违反法规而使企业和个人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漏网之人会有侥幸之时,但总体来说法律最终会发挥作用,这就是市场乃至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不只是某些中概股的问题,国家乃至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着对于资本市场作为公众市场和美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不了解、不重视而产生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相对于中国市场而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和法规的特殊性,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几个方面,在美国上市是注册制而不是国内长期以来实行的核准制,中国也在刚刚实施的修订的《证券法》也开始推广注册制。美国的资本市场虽然不进行预先审核,但并不意味着美国的法规和合规要求低,它强调的是事后监管,持续监管,市场监管,法律责任。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由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监管部门审批从而使得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责任,进而使得监管部门作为监管和处罚一方的作用有可能弱化和模糊。注册制虽然看上去避开了审批,但是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反而更加直接和加重了。再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地履行披露责任和义务,是公司和相关管理层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监管部门不会考虑到一味维护市场稳定等因素而预先介入包办代替,这样它就可以相对客观地事中事后全力监管追责。还有,美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和股民诉讼,一般都会是集体诉讼,有一批美国律师事务所专于和精于主打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是无成本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胜诉取酬,而且集体诉讼伴随着的会是巨额赔偿诉求、连带法律责任、关注,影响个体和板块股票价格,形成了对于上市公司的社会诉讼和监督机制,这一点与国内的情况有所不同,应当引起中概股公司的高度重视。总之,充分理解和高度重视美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特殊性,切实履行诚实披露等各项法律责任,是中概股解决在美国资本市场“水土不服”问题的核心。

  各个公司的情况不同,难以笼统地提供专业建议,只能是一般性的和非正式地提供些看法,不免挂一漏万。首先,管理层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在思想上予以高度和持续重视守法,上市是开始,挂牌不是一劳永逸,要密切关注公司运作过程中随时发生的涉及合规的事情,建立全方位的预防、规避、消化和解决法律风险的运行机制。第二,要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完善决策机制和过程,同时要建立独立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建立融合性的财务、法律和合规。在诉讼中,有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治理结构,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信、是否存在故意、能否能弱化和抵消责任等。第三,信息披露一定要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阳光是最好的。第四,定期培训董事和高管的诚意义务和美国法律,在诉讼中这类培训可能会有一定的抗辩和免责作用。第五,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不能报喜不报忧,要建立投资者的信任,才能在关键时刻获得投资者的理解和包容。第六,要善于听取和切实配合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在美国,不能说法律专业没有存在良莠不分的情况,但从机制上说,美国的律师行业至今还是合伙人专业负责制,并且其专业法律责任性较切身,他们的专业意见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中概股规避法律风险,而且专业意见有时还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第七,在美国这样一个诉讼社会,社会的矛盾更多通过诉讼和抗辩机制予以解决,上市公司包括中概股都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类诉讼。此外,及时和适当准备诉讼预案,自查机制,免责声明,维持董事与管理层理赔保险( D&O )等,都能够帮助公司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专业和从容地对待可能的诉讼。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谈几点看法;一、 中概股在美国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手法多样,不一而同,概括起来包括造假上市、杜撰账本、浮夸收益、虚构营收、操纵价格、误导前景、内幕交易、挪用资金、高管贿赂等。除了公司本身以外,管理层、相关中介机构也经常被以诚信义务和连带责任,一并遭到调查和诉讼。除了大部分为民事追责,以求得赔偿外,在监管调查方面会有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交易所的处理主要包括停牌和除牌。二、在诉讼中,原告大多数是美国的投资者和股东,以集体诉讼方式在美国位于不同州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中介机构与公司和公司管理层之间也会发生诉讼。 集体诉讼机制,赔偿或和解金额巨大(例如,安然 70 亿美元、世通 60 亿美元、泰克国际 30 亿美元),是美国证券市场引以为自豪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中国的新《证券法》也引入了集体诉讼,即 50 人以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民事赔偿有限性。

  三、 历史上,中概股胜诉、撤诉、和解、败诉的都有。去年 2019 年就有 17 家左右中概股公司在上市后不久就遭遇到集体诉讼。对于中概股的调查和诉讼,直接影响到涉案中概股的股票价格下跌、停牌和退市,间接影响到其他中概股和中概股板块的股票价格下跌、再融资的困难、停滞和昂贵,甚至触发其他中概股公司的美国投资者仿效提诉。市场因个别中概股涉嫌违法违规所产生的对中概股整体的质量、合规和估值的疑虑、质询和诉讼等具体行动,加深了投资者对于中概股常欺诈、不诚信的印象,对于中概股的估值和融资都不利,受损的是中概股群体和准备去美国上市的企业。

  四、从监管和诉讼等法律方面,就目前某些中概股在美国所遭遇过和面临着的监管调查和法律诉讼来看,存在着提起诉讼较易、取证较难、判决较易、执行较难的问题。一些具有国际规模和声誉较高、在美国有重要的有形和无形商业利益的中概股公司,能够比较正规地经受、参与和执行美国监管处罚和诉讼判决,其结果并未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包括股票价格的持续上升和再融资能力的不断展现。许多规模不大、可能上市动机不纯、涉嫌造假欺骗上市圈钱,上市后圈钱逃匿的中概股公司,包括某些借壳上市的公司,在遭遇美国监管处罚和诉讼判决后,无法执行,无法赔偿,形成法律死角,严重贻害中概股、准备来美上市的公司,乃至中国企业整体形象。

  尽管长臂管辖下投资者身份尚难以界定,中国新的证券法也在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的管辖权方面有所拓宽。中国新的《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了中国境外,对于中概股有何影响,值得研究和探讨。有意思的是,瑞幸正好在中国《证券法》修改实施后的第二天自曝造假,是否会使得中国新证券法跨境处罚进行试水,值得观察。而中国证监会在瑞幸事件后,即表明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关系,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能会有助于弥补监管真空。

  中国的证券市场近20 多 年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 , 有目共睹 ;中国企业在全球众多市场上市融资,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教训。 任何一个证券市场发展 都 要受到双边关系、多边关系、经济关系、关系、外交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中美资本市场的关系, 取决于是否和如何 把资本市场看成 互通的 全球化的市场 。如果是, 那么 中美之间 就要维持和增强双边在资本市场的关系,包括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也包括美国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参 与,那么就应当努力解决双边资本市场中可能存在的监管衔接和弥补监管真空,就需要诉诸于业已建立的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机制, 做对大家都有利 和各方多赢的 事情 。

  中美都参加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并且有 2006 年中美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与美方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就相互提供会计审计底稿进行合作 , 曾经允许转交 相关 协议 并有过具体行动。当然 2014 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分公司又以涉及中国法的保密条框拒绝了美国证监会关于提交部分在美上市公司审计底稿。如何有效进行中美证劵监管合作,特别是在当前趋紧的立法和执法环境下,这关涉到无论是中概股选择保持上市地位,还是有序主动退市走私有化的路,还是后续中概股继续选择美国上市。如何能够有效利用法律法规包括双边和多边法律规范,做到有理有节有利。中概股涉及到中美关系,进而关涉到中国金融和对外开放的大局。

  美国的资本市场作为国际性的、开放式的、成熟的和有影响力的市场,对于有志于在国际资本市场里运作,能够适应比较严厉的监管规则,愿意经历大风大浪的中概股公司,当前的形势也许是展现特质的机会。对于有志于另择别径的中概股公司,也许是选择和实施的机会。尽管中国本土市场的监管也在加强,归途中的法律遗留问题甚至是退市诉讼可能在所难免。也会有一些中概股公司,成为法律趋严和市场变换中的试法者。危机当中总是存在机会,也可能就是咱们题目中所说的,避险趋利、涅槃重生。我还想表达几点看法: 一、 美国的资本市场作为国际性的、开放式的、成熟的、有影响力的市场,可能仍然会是许多中国企业的融资市场,包括风投和 PE基金的 重要 退出场所。特别是随着美国可能出台的法案对于美国养老金等长期和大规模资金投资去向的限制,既有可能产生对 某些 中概股的消极作用,也有可能对于能够满足美国监管条件的中国企业产生独特的机遇。

  二、在当前中美关系现状下,难以避免美国国会出于和需要,出台某些针对中概股的法案。去年特朗普政府的官员就曾考虑限制中企在美国上市、限制美国资金流入中企。去年美国两党组成的法团就提出了一项《公平法案》,旨在要求中概股公司提供审计底稿和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否则将会被除牌。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会迫使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法规。从监管层次来讲,上面提到的昨天和前天美国证监会和会计监管组织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此外,美国国会还可能通过颁布针对中国的法案,如 TSP 法案,影响美国养老基金参与投资中国的企业包括中概股等,也应当引起关注。

  三、中美之间在资本市场方面的合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内容,需要眼光和技巧,也会大有作为。中国新的证券法也在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的管辖权方面有所拓宽。中美有着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关系和多边关系。是否运用和如何运用,展现认知和水平,值得深思。

  除了在资本市场有比较全面的参与外,我感到幸运的是,我还有机会从早期就一直全方位地参与了中美双边和跨境直接投资,无论是从监管者、国际投行还是国际律所角度。二十多年来,参与了上百亿的各类交易,几乎包括所有交易类型、交易规模和众多行业;也参与解决了许多重要纠纷、争议、调查和处罚。特别高兴能够在这里和在未来可能的机会,与大家分享体会、经验和教训,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我想讲几点:一、中美跨境交易,从 70 年代末特别是 80 年代后,直到本世纪初 2001 年左右中国加入 WTO 时,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从三来一补,到三资企业,到海外融资,到品牌、技术、消费品,乃至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那时候中美关系总体向好,中国成为除了美国以外最大的外资目的地。中国企业赴美直接投资,虽然早期一直有,但形成气候和规模还是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以后。 2007 年左右,联想收购 IBM 个人电脑业务。 2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后,中国企业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国际经验、中国的外汇储备有了必要的规模、中国企业的发展周期到了价值链的升高和进一步贴近美国这一最大市场的程度,中国政府也从全球化的角度支持走出去,这些都是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必要条件。当然,2 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也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提供了抄底的机会。

  二、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特点,我总结是,国有和民企共举,重点在于价值链攀升和转移产能,着眼于技术、品牌和市场,除了主业外还投资上下游企业、商业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和国有资本支持。 2015-2016 年达到顶峰,回顾这一时期,中企赴美投资是否达到了预计的收购目标,获得了协同效益,是否存在着溢价收购,都值得研究。整体来说,并购活跃,整合滞后。

  三、中资企业赴美投资,主要是 2016 年 11 月以后中国外汇收紧,特别是 2017 年美国政府换届以后,中资企业赴美投资呈现出停滞和下降趋势。主要背景是美国业已存在的外资限制性法律执行趋紧,如 CFIUS 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以及其后修订的 FIRRMA 美国外资安全现代法案,许多中资并购案,例如消费信贷领域和科技领域的蚂蚁金服 12 亿美元收购 MoneyGram 速汇金案、蓝色光标 38 亿美元收购美国上市数字营销企业 Cogint 等,都被视为涉及美国而不予批准。中国加强了外汇管制,使得中企包括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个人的赴美投资计划也受到一定影响。值得指出的是,外资企业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无需审批,境内上市公司有可能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境外投资,不失为创造性设计跨境投资的一种可选方式。

  四、在这“黄金十几年”中,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已经形成了近 1500 亿美元的相当规模(美国在中国 FDI 几十年,是 2700 亿美元),虽然在较为艰巨的监管环境中运作,但已成为中美经济关系的有形和重要纽带。中国赴美投资的趋势是,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已经形成初步规模、初步建立产业布局。当前中美作为两个经济大国已经产生巨额双边经济关系,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势下,虽然中资企业面临日趋严峻的法律法规,但必然能借助于美国相对开放的经济环境,本土化自然成长,蓄势待发。中资企业赴美投资,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制于外汇管制和政策导向,则是不争的事实。

  外资特别是中资应当关注美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哪些基本特征? 身处这样的一个法律环境,中资应该遵循什么基本原则呢?

  广大赴美中资企业,从管理层到具体工作人员,对于美国投资法律环境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论认识和操作实践。我想在这里,基于我与大家共事过程中的体会,把美国法律环境的一些基本特征和需要遵循的原则概括如下。在赴美投资过程中,有必要掌握美国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特征包括。一、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即虽然近年来成文法越来越多,但大部分的法律特别是诉讼,还是主要基于判例法,而且判例法时刻都在变化。所以要掌握最新最全的美国法律不容易,管理层也没有必要直接经手法律细节,所以要依靠专业律师,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二、美国是小政府大社会,美国从建国之初就把政府的许多职能放在了法律行业身上,所以美国的法律行业相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加吃重。在国内,政府负责审批,政府负责处理问题,有事找政府。在美国,除了极少数行业情况外(如限制性行业需要准入),都是由能够负责任的律师代为审核,政府注册,法院判案,有事找律师。三、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州结合地方的责任划分得很清楚,各个层次的法律都要遵守,所以合规任务比较繁重和繁琐。四、美国是诉讼性的社会,社会矛盾的主要解决方式是诉讼、仲裁等,不是由政府一家说了算,政府也可以是诉讼的一方,有分级诉讼、无罪推定、抗辩程序、证据公开、陪审团制度、胜诉酬金、集体诉讼等较为独特的法律特征。五、在美国,中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领域包括:环保、劳工、平权、税务、移民、工会等。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在浩如烟海、汗牛充栋、未敢翻身已碰头的美国法律面前,没有通行划一的原则,需要掌握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点:一、充分的法律意识和敏感性;二、依靠法律专业人员,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可信可靠的律师是企业和个人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基本要素。三、诚实信用、品行端正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在法律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和抗辩的份量。四、法律即是权利也是义务,还是武器。

  中资企业在美投资、并购、办厂、运营,主要的法律风险点在哪里,应当如何规避?有没有一些典型的案例可以给我们分享一下?

  中资企业在美投资,基于企业自身情况、不同行业、投资结构等变量,侧重点会有所区别。总体来说,主要法律风险点有以下几个:一、准入许可。美国的投资准入不同于国内,一般来说,不需要政府预先批准,也不需要注册资金,也不规定强制性的雇工要求,公司治理方式也比较宽松。但是,美国的法律监管更多的是持续和后发监管,例如公司成立后,公司和个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税务责任等。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一般性的行业不需要准入,但是美国也有所谓的管制性行业 (regulated industry) ,如银行、证券、保险、电讯、医院等,而且美国对行业的管制性要求也在增强,特别是针对外资和中国企业。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过程中避免虚假和不实陈述,因为未来查证后有可能会造成执照吊销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注意持续维持执照的监管要求。二、本土化要求。有些投资特别是涉及到美国各级政府作为合同一方或者参与方时,会提出雇佣当地员工、购买当地零件等,当然有时政府会以税收优惠等作为交换条件。这类投资的风险包括谈判和实施过程中的政府态度,政府政党变更等。

  三、环境保护。美国对于环保的要求高,处罚严,诉讼时效长,法律责任重大。不仅是生产性企业要关注主要生产要素的现实和以往环境保护问题,即便是物流、地产也要十分关注环保责任。

  四、劳工问题。美国的劳工法律十分复杂,不仅涉及劳工的成本和薪资,也包括在雇佣、升迁、处罚、解雇、工休、工会、骚扰、歧视、平权等问题,都会成为诉讼热点之一。

  五、反贪问题:美国对于反贪法 FCPA 要求十分严格。这是中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文化差异,在这方面出问题的比较多。重要的问题点在于,触犯反贪法有可能触发对企业的深入调查,经常牵扯问题。

  六、反垄断审查 Exon-Florio 法案,也是美国审查外资的一个重要法律考量。如果说到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曹德旺先生在美国办福耀玻璃十分具有代表性。纪录片《美国工厂》记录了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办厂所经历的整个过程,特别是劳工问题、工会问题、本土化问题,值得所有中国赴美企业借鉴。说到底,了解和化解文化差异是根本。从诉讼方面的例子来说,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例是最近的 3 月 8 日,深圳海能达通信被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陪审团裁决——盗窃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金 3.45 亿美元以及惩罚性赔偿 4.18 亿美元,合计 7.64 亿美元。

  当前中美贸易争议和全球新冠疫情可能对中美乃至全球投融资环境产生巨大影响,甚至有所谓“逆全球化”和中美经济“脱钩”的说法。对于中概股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和监管环境,您觉得未来一两年的发展趋势如何?具体到执行层面,中企投融资最大的新挑战新障碍,会体现在哪些环节或领域?

  一、所谓 “逆全球化”指的是整个全球和经济的总体趋势是否会逆势而转。我以为,全球化反映了至少从二战以来的全球社会、、经济、贸易、资本、科技和文化发展的内在需要和现实存在,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全球化”的国际法律框架,体现在包括条约和公约、国际多边公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国际和多边行业公约和协议、国际法律审判体制、多边和双边争议解决执行公约与条约、国际多边与双边投融资条约与协议,以及国际证券组织和双边证券监管备忘录。还有无数的私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跨境和全球合同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逆全球化”,目前在全球层次上至多是停留在上。当前疫情在全球蔓延所产生的供应链矛盾,一些国家产业狭窄化和碎片化,公共卫生危机感所产生国别之间的矛盾,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偏差,例如财富分配不均、得益程度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平衡等问题也应当得到解决。但凡此种种,未必就能够逆转全球化的趋势。全球化不会消失,但可能会调整和优化。二、 “脱钩”,如果是指中美关系的变化,目前可能反映出的是由于彼此力量的消长和实力对比变化,适时调整彼此关系的需要。从美国方面说,一定程度上还是其孤立主义的定期回潮。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理还乱,剪不断,特别是许多关系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了,不是轻易能够以“脱钩”来解决的,所产生的种种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公对公,私对公,私对私,也绝非人为所能够轻易撼动和补偿的。例如,美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是2 700 亿美元,而中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也已经达到 1500 亿美元。在资本市场方面,美中资本投资关系超过 5 万亿美元,其中中概股的市值就有近 2 万亿美元。在产业方面,曹德旺先生说全球产业链短期无法与中国脱钩,我赞同。所谓“逆全球化”和“脱钩”之说,不仅存在着客观和法律难度,而且有着重大的机会和方法可以予以消除,所以,现在是中美关系和全球利益的关键时刻,需要的是历史观、国际观、领导力和专业执行力。

  目前“逆全球化”和“脱钩”这种/趋势下,对于中概股和中资企业赴美投资,在法律合规层面应该做什么长期准备?

  在当前的“逆全球化”和中美“脱钩”的下,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和中资企业赴美或在美投资,都会遇到历史巨变的挑战。对于中概股来说,除了某些中概股遭遇监管调查和法律诉讼会面临比较严峻考验外,中概股整体也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规监管和社会审视。例如,在过去的几个星期里,已经有数个中概股轮番遭遇了高调的调查诉讼。对于中国企业赴美或在美投资来说,由于美国投资相关的更广泛的限制性法规和倾向性比较强的法案不断适用,所感受的监管压力也会前所未有,例如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就在美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监管调查压力。总体看来,所有行业都受到影响,而中概股、金融、科技环节和领域所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对中概股和中资企业赴美和在美投资而言,应当更加注重在法律上杜绝漏洞,苦练内功,在监管上关注变化,并且特别要注重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关形象。同时加强合规,特别是涉及证券法规、政府调查、劳工法等方面。还要制定潜在诉讼预案,提前准备和安排外部专业服务团队。注重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关形象也特别重要。总之,在当前历史的巨变过程中,各个方面都应当从现实和历史的角度,从双边和多边的角度,从深层次的专业角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美国这个法治社会的环境下,在全球化呈现法律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基础性的作用,服务于中美关系和世界和平发展的未来和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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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清华金融评论 投稿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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