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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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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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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我国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但是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将所涉罪名简介如下: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挪用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4、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59岁”、“26岁”、“39岁”现象。

  “59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二是犯罪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分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些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想拥有通过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

  “39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60年代初出生,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在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5、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受贿从“被动”走向“主动”。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动受贿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表现为“半推半就”,一边推辞,一边接受的特点,而现在多表现为主动性,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认为“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过去没捞,现在抓紧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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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经济犯罪的九个种类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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