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商业  经济

维普案背后的论文生意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11-16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维普案背后的论文生意

  “编辑外包实际上也影响了维普公司的声誉。”上述人士称,不过,出版管理条例的处罚对象是出版单位,民营公司是受委托方,本案上升到刑事犯罪有待讨论。

  一审判决中,修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私设“编辑部”从中牟利。法院认为,该“编辑部”既不具备设立的条件,亦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之情形。根据出版条例规定,即便是期刊的主办单位维普公司设立相应期刊编辑部,亦应按照相应条件,依照相关申请、审批程序进行设立。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沛胥对新京报记者称,以“编辑部”名义征稿是否是私设编辑部、冒用出版单位,要看是否取得正式编辑部的事先授权、事中默认或事后追认。他认为,该案属于一种合法的委托代理行为。

  对于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该案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以维普相应期刊编辑部的名义从事涉案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从中收取巨额版面费等费用,变相经营涉案期刊,使大量粗制滥造、学术水平低劣的所谓论文以非法方式得以出版、发行,严重扰乱了出版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刘沛胥认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市场经济秩序。“就本案而言,由于欠缺禁止收取版面费的法律规定,因而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具有非法性。并且,印制赠送纸质版电子期刊的行为,其对象具有特定性、有限性和封闭性,跟市场的不特定性要求不相符合,且赠送行为是无对价的,这也不是经营行为。”

  刘沛胥说,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任何具体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印制赠送纸质版电子期刊的行为,其受众是非常特定和极为有限的,无论如何都不具有指向社会的严重危害性。”

  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修水县法院重新审判。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维普《经济管理》
  • 编辑:金泰熙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