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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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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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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区别)

 

对深圳来说,1990年代后五年既是着重制度建构的五年,也是不断出台科技政策的五年,从宏观战略层面,到中观和微观层面,政府皆频频出手,积极作为,呈现出一种典型的有为政府的形象。但是这些制度设计及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却没有人进行过严密的论证。笔者的经济学功力也不足以对此采取数学模型的方式加以论证,仍然只能在历史资料的梳理中,试图发现一点点蛛丝蚂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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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5年7月深圳召开全市科技大会之后3个月,1995年10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就发布《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即深发(1995)32号文件,决定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质量提高,加快深圳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该份文件强调要在继续扶持计算机及其软件、通信、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激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加快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争取在2000年初步建成生物工程、新材料的开发生产和出口基地。

更重要的是,该份文件提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的研究开发经费在2000年达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当时甚至直到今天,全国各城市、各地方政府中,鲜有关注R&D占GDP的比重这个指标的,而深圳市早在1995年就特别重视这一指标,在文件中设立硬性规定。这也是到2010年深圳R&D占比能够达到3.6%这样一个全国几乎最高数字的动力之源。

为完成这一硬指标,深圳政府先要求自己确保科技投入。今年市区两级财政对科技的总投入要达到财政可支配财力(含财政基建费)的3%以上,2000年要达到5%以上;其中,市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在财政可支配财力中安排不低于1.5%的额度作为科技三项费用,并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增长,2000年达到2%以上。

在32号文件中提出了一个任务,即今明两年要尽快颁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事实上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这个任务几乎成了深圳市科技局的最重要工作。当这个文件最后于1998年2月5日以深府(1998)29号文件横空出世时,在全国产生的震动和影响,至今仍让许多人念念不忘。

这份文件常被称作旧22条,至今仍被视作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典政策文件。在旧22条中,出台了若干好看又好吃的干货政策牛肉,诸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8年半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

等等等等。

南岭在《深圳产业政策40年》一书中认为,这是一个系统的政策集成,该政策在对深圳既往政策总结提炼的基础上进行了新拓展,是国内第一部系统性的高科技产业政策。该政策以功能性支撑为主要特点,对深圳产业发展影响深远。

时任深圳市科技局局长李连和回忆道:

当年能搞出22条,一个是市里重视,第二个已经看到了一些甜头,一些企业开始生长了,像华为、中兴这样一些公司已经开始成长壮大了。因为当时我们经常跟市里各个局打交道,各局里搞这一行的人全都重视,这就好办了,起码就是财政上多给一点,税收要减免一点,人事要宽松一点,就是人财物挂钩,党委重视一些,这叫发展的软环境。

起草的时候就在想,如果文件只是喊科技兴省、科教兴市,没有动真格的东西,就没什么意思。我从1996年开始筹备,1997年搞了一件。各部门支持力度很大,是当时我没有想到的,海关等都非常支持。特别是税务部门让我很感动,因为税务部门懂税法,税务部门想要办的事情,它就一定想既不踩红线又可以把它办成。

旧22条出台后,当时全国至少有30个省市自治区来考察,随后它们的政策也出来了,广东省的35条出来了,上海的18条出来了,武汉的36条出来了,北京的34条出来了。一些大城市都先后跟进。李连和说,很多城市就把深圳的22条拿回去,去将他们的领导的军:‘你看人家深圳出的什么?,这是什么力度?’这些人来考察深圳的22条后,最短的6个月,长的8、9个月,其他省市就都出台了类似的规定。

李子彬甚至说,深圳最兴旺、影响力最大的时候,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是1998年一年。上海市先由市委书记、市长来考察,之后又6次派团来深考察;北京市委书记、市长来考察过之后,又派副市长三次率团到深圳调研。当然并不仅仅是22条,还有96总规,还有深圳当年的国企改革,都成为北京、上海等城市学习的榜样。

在各地纷纷模仿深圳出台科技政策之后,深圳感到自己的22条政策已不具优势,遂于1999年9月24日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171号文——《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仍然是22条,俗称新22条。

新22条与旧22条相比,作了很多扩大优惠政策。比如:

在旧22条对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新22条规定,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1999年达到当年预算财政支出的2%(较旧22条提前一年实现),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

再比如,第九条规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除了加大优惠程度外,更强调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奖励措施。

第15条则在旧22条之第1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物技术和新材料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政策。

等常量线在形状上与无差异曲线相似,但它代表的是产量。边际技术替代率是等产量线的斜率。

也有更多新加的内容,比如第四条规定: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

再如第五条规定:从1999年起市政府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20条则规定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深圳市科技贡献奖(市长奖)’,对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22条更像是对旧22条打了一些补钉。当然美其名曰:升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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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要清楚,用词要准确。记住,你的客户不是购买你的产品,而是购买你。

新旧22条可以说是深圳科技产业政策好看又好吃的代表作,对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南岭认为,国内很多城市拷贝22条,但其效果完全不同。原因在于,政策所生长的土壤不同,22条的基础是深圳近20年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是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延伸,已经开始崛起并将成为主导的民营科技企业是其微观基础。

新旧22条升级了既往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降低了企业运行的社会成本,给企业和科技人员提供了激励。南岭在前述《深圳产业政策三十年》一书中指出,22条最精彩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针对资本与创新隔离的痛点,打开资本与创新融合的通道。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是排斥资本市场的,不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新经济的发展。22条中,关于建立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等等,推动着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在当时的国内是十分超前的。

二是触动研发与生产两张皮的痛点,打开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通道。知识经济时代,研发与生产构成紧密关联。在我国传统体制下,科研与生产是两张皮。22条有多项政策架起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桥梁,是打通科研与经济相结合的大胆尝试。

三是针对人才快速聚集和培养周期长痛点,打开了孔雀东南飞的通道。22条有多项政策,继续大力吸引人才,助力高等教育打破常规的创新发展。

但是对新旧22条政策的赞美,大多是经验性的、个案性的,比如任正非多次谈及深圳两项政策对华为的影响之关键,一是1987年的鼓励民办科技企业政策,另一个就是22条,给予了华为等科技类公司的各类优惠和创新发展的全面支持。

另外一个案例研究则是腾讯。因为腾讯公司正是在1998年注册成立的,据说是直接受惠于22条中的产权保护、税费减免、融资优惠、土地资源、人才引进、奖励制度等。

但是对政策效果的量化研究,迄今还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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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之后的20年里,深圳没有再出台过可与新旧22条相提并论的重大科技政策,勉强可与之相比拟的,是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及2020年8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为了向新旧22条致敬,也共包含了22条款。《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则共分九章101条,九章标题分别为:1,总则;2,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3,技术创新;4,成果转化;5,科技金融;6,知识产权;7,空间保障;8,创新环境;9,附则。

赞美者将后者称之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比如孙昌群称条例有五大创新突破:一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二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优惠政策,将有力促进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构建;三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建立特定情形下政府主导重大技术攻关制度;四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五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促进科技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我们不否认深圳政府为建设一个地区创新网络作出了诸多努力,也确实使得深圳成为全国各城市中最像创新型城市的一个。但就这两部条例来说,其最大贡献,也不过是将政府文件提升为立法的形式,所以其价值体现在法治化,而非创新突破性。

问题在于,法治化进程尚在探索前进中,在实际的地方经济生活中,政府意志主要体现在文件而非法律形式上。

一则,没有法律,有文件,照样顶用,几乎没什么影响,就算是上升为法律,也不一定顶用;

二则,文件经常可以突破或无视法律,所以经常是法律拿文件没办法;有时这种没办法才给出了现实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则,无论是文件还是法律,企业及个体并不具有与政府平等的法律权利主体地位,且不说告能不能告赢,大部分的主体根本不会选择去起诉,因为它要掂量后果。因此,上升到立法形式没那么重要,实际的政策突破才是重要的。

此外,影响科技创新力的因素是综合性的,包括要素资源的均衡配置,某种要素资源的极度短板可能会直接抹杀掉其它因素的积极贡献。比如说,就算深圳提供了国内最尊重民营科技企业的制度环境,但是另外两个因素,可能会使得这种制度环境的相对价值变小了:当必须取舍的时候,可能短板才是必须考虑的。这两个因素,一是土地等空间资源的极度短缺,使得当企业扩大产能时,就必须离开深圳;二是高房价导致的生活及营商成本高昂,可能会抑制了深圳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得企业必须考虑在深圳营运时,所需人才的可获得性及获得成本。

这可能是最近十多年,深圳的科技政策,越来越常常被抱怨好看不好吃的原因之一。

青年员工只要养成每天抽几分钟,日积月累,就会发现,读懂经济学其实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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