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文化产业的范畴
文化产业的概念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早出现在德国学者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在1944年出版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中,该文后收录于《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对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则采用了“文化产业”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将文化产业横向分为核心产业和相关产业。其中核心产业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表演和庆祝活动,视觉艺术和手工艺,书籍和报刊,音像和交互媒体,设计和创意服务;相关产业包括旅游业、体育与娱乐业。
最先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是英国。英国曾经是世界的加工厂,制造业很发达,但到了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英国的工业开始走下坡路,经济开始不景气,为了振兴经济,布莱尔首相上台后,于1997年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并于1998年出台了《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该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将创意产业界定为“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英国文化产业的范畴主要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等。
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步于1990年。与英国沿用“创意产业”的提法不同,美国则采用了“版权产业”的概念。范畴主要包括: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表演与其他娱乐业;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园艺设计业;电脑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传播业、广告业等。美国2004年开始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版权产业”的分类,即将版权产业分为四类:一是核心版权产业,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宣传、传播的展示或分销和销售的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电影、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广告等;二是交叉版权产业,指从事生产、制造和销售受版权保护产品的产业,如电视机、收音机以及电子游等机器、设备的制造与批发零售等;三是部分版权产业,指部分产品为版权产品的产业,包括服装、纺织品与鞋类、珠宝与钱币、家具以及其他家用物品、玩具与游戏以及建筑与工程和室内设计、博物馆等;四是边缘支撑产业,主要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宣传、传播、分销或销售而没有被归入核心版权产业的部分,如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大众运输服务、电信与网络服务等。
自英国提出“创意产业”的概念后,各国普遍接受“创意产业”的提法并对其进行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创意产业的外延不断被扩充,逐步与文化产业融合,形成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模式。最早使用“文化创意产业”提法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末明确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且认为版权业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德国将其文化产业称为“文化和创意产业”。分为12个分支:音乐、书籍、艺术、电影、广播电视、表演艺术、设计、建筑设计、新闻、广告、软件和游戏、其他。
欧盟将文化产业横向分为:文化遗产、图书馆、档案馆、书籍出版、视觉艺术、表演艺术、音像和多媒体、建筑、广告、工艺美术。纵向分为:创造、生产、传播、保护、教育/培训、管理。
日本的文化产业范畴很宽泛,分为内容制造产业、休闲产业、时尚产业三大类。具体分为服务业和制造业。服务业包括:广告、建筑、舞台美术、艺术、设计,电影、音乐录像,电视广播,电脑软件服务,出版等。制造业包括:服装、工艺,玩具、家具,餐具、装饰品、文具、皮革制品等。
在我国,国家级规范性文件更多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在《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宣部等部门联合颁布《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明确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2005年以后,我国许多地方开始加大文化建设的步伐,纷纷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概念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有的采用“创意产业”概念的,如上海2005年发布的《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2006年重庆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等;也有些地方采用“文化产业”概念的,如广东省2007年4月颁布的《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湖北省政府2008年颁布的《扶持优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北京市20世纪90年代使用的是“文化产业”的概念,2005年后改为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成立了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2006年11月颁布了《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均没有使用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文化创意产业”。除北京之外,南京、杭州等地也相继采用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提法。
我国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核心文化活动和文化相关活动。核心文化活动是指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6大类: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文化相关活动是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活动,包括3大类: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
2017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35462亿元,占GDP比重4.29%,比2016年占比4.14%增加0.15个百分点。按行业分,文化制造业增加值为12094亿元,比上年增长1.7%,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4.8%;文化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为3328亿元,增长15.9%,占比为9.6%;文化服务业增加值为19300亿元,增长20.4%,占比为55.6%。按活动性质分,文化核心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22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4.8%;文化相关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12222亿元,增长9.8%,占比为35.2%。我国文化产业离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尚有距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标签:文化产业的基本概念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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