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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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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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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1)

  1.普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3.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5.《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指标),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6.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个体经营户表中价值量指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4年的年末汇率折合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4]70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2)行业代码,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9.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0.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1.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8.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9.独资企业:指按《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独资企业。

  20.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1.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2.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4.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5.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6.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7.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30.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4.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6.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2)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3)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38.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39.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41.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2.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45.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46.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4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48.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5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5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5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部队和其他机关。

  54.社会团体:包括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还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55.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工会会员人数包括从业人员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及离岗职工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离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离岗职工不包括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59.年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60.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6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62.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63.具有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中专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6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66.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艺术人员,政工师。

  67.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教师、小学一、二、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68.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69.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70.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71.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72.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填写本项。

  73.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74.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75.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77.期末在用计算机数:指报告期末在本法人单位内在用的各种型号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个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以及工业控制计算机(单板机)。不包括本单位生产、购买用于转卖的计算机、长期弃之不用待处理的计算机。也不包括手持式信息终端机,如袖珍式计算器、配有时钟功能的计算器等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以及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包括个人数字助理(PDA)、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

  79.企业集团情况(20):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本项。

  80.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填写本项。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填“9其他”。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和不分等级,其中“不分等级”的填“9”。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具体填报代码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划分为一级、二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84.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86.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经营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本部及分支机构。

  88.机关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89.社会团体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91.经营性单位收入(23):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92.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24):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限事业、机关、社团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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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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