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1年第3期要目汇编(四)
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1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已推送,本期推送已出刊的6家期刊2021年第3期要目,顺序与CLSCI一致。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已三十年,在著作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发生了跨越时代的巨大变化。认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脱离不开有关中国历史。著作权法律体系发展历程中,主导着社会变迁、制度变革和利益调整的,归根结底,是四十年前改革开放起步的“觉醒”之结果。“觉醒”就是启蒙,就是思想解放,转变观念。著作权法既是法律,也是一部现代文明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教材。它蕴含的科学、、自由、公平、正义和私权精神,归根结底是进步的现代观念。站在今天看未来,现代思想启蒙仍任重道远,应坚持理性的现代观念,不断解放思想、持续启蒙、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内容提要: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享有的对广播、电视的转播权,都不能用来控制同步的网络转播行为。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作品的权利,这不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广播的作品”的网络转播行为的控制不再需要借助“其他权利”,而且还可以控制对“有线传播的作品”的转播;同时,广播组织禁止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的范围也扩张到了网络转播行为。
内容提要: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有关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常常为人所诟病。然而,这一评价通常以请求赔偿额或他国的平均赔偿额为标准,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从专利法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目标出发,以填平原则为指引,对损害赔偿数额高低的评价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适用这一新标准,对结案时间在2014—2018年的9896个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赔偿数额低”的描述并不准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解决的并不是、或者说不只是系统性偏低的问题,而是赔偿金额时高时低、无法准确弥补权利人损失的问题。
作者:王莲峰、曾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商标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实行有差别的保护,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比,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出明显的弱保护色彩。这不仅与国际条约的当前保护水准不符,也导致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实际保护中所面临的瓶颈与窘境。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频频遭遇挑战,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适时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重新进行考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跨类保护,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救济制度,进一步构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体系化立法。
内容提要:从对价理论视角回顾了英国专利制度的诞生历程,认为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本质上是新型对价关系的确立。阐述了构成现代专利制度对价关系的三大基本内容,分别是社会借助专利制度来进行交互对价的客体、公众支付给专利权人的对价和公众获得的对价。这些分析为理解中国专利制度演变过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而且,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中国专利制度增进公众福利的若干潜在途径。
内容提要:日本专利侵权的所失利益方式具有“可推翻之推定”的法律性质。所失利益方式旨在填补专利权人被侵权产品侵蚀的市场份额,当专利权人的产品与侵权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损失发生因果关系即成立,此时便可将侵权产品销量暂时地推定为损害范围。推定的成立具有暂时性,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果侵权人能反证证明,即便侵权不发生,专利权人由于缺乏充分的实施能力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侵权产品销量,那么超过该实施能力的部分便应予扣除,即“部分地推翻推定内容”。“推定”具有减轻专利权人证明责任、简化计算过程的效果,而“推翻推定”通过将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部分从暂定的推定内容中扣除,为获得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赔偿额提供了制度保障。日本法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方式极具借鉴意义。我国专利法中的实际损失方式公式二与日本的所失利益方式表面上十分相近。但前者在减轻权利人证明责任的同时却未能同时兼顾实体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这表现在:缺乏对损害发生因果关系的考察,损害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忽视对个案中权利人具体损害的考察。完善实际损失方式的关键在于,运用“可推翻之推定”理论,将“推定”与“推翻”机制内嵌入实际损失方式中。将该方式所针对的损害实际发生作为适用条件,同时纠正目前“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司法实践,承认推定的部分可推翻性,使法官价值评价介入损害范围认定过程。此外,纠正各计算方式顺位适用的做法,使实际损失方式的被推翻部分适用合理许可费方式,由实际损失方式和合理许可费方式共同决定赔偿额,由此充分填补专利权人的各类损害,实现“完全赔偿”。
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建立一个权责分明、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一方面,在面对“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现实时,我们自始强调公司法人人格应有的独立性,防范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越权和滥权,由此衍生出公司法层面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讨论;另一方面,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监管愿景和“追首恶”的监管目标,我们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解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对于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公法监管上的路径依赖,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日常管理的重要性,反而在监管实践中模糊了股东与公司的责任边界。为此,亟需在强调私法理念的基础上改变现有公法化的监管方式,进行“公私分离”的类型化公司法立法,真正落实普通公司的董事责任,同时在证券法层面将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由侵权责任转换为法定责任,以此完成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公司治理结构之私法理念矫正与证券侵权责任之公法逻辑转换。
内容提要:控股集团公司架构下,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应予以保障。控股公司的股东作为所控股公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对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正当性,这可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扩大解释和股东查阅权穿越法理来阐释。与此同时应防止控股公司股东滥用查阅权,域外法律和实践均确立了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及其行使条件。我国在构建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的查阅权制度时,应明确查阅权的引入路径,限定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行使查阅权的法定事由,明确查阅的正当目的性、查阅对象信息的范围、查阅的时间和场所以及完善查阅权受阻的救济程序等,以合理平衡查阅权的保障和滥用规制之关系。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要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于公司所有。此规则源于英美法之信托法理,转接于我国民法典体系会面临体系不合与规范不调的风险。一方面,归入权以收入为对象,过于扩张,只有将收入限缩解释为净利益,归入权才能实现返还与交出的双重功能。另一方面,民法上的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均无法解释归入权的规范构造。将归入权定位为公司法对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之责任的特别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归入的范围也可以受信关系的解释为基点,根据滥用公司财产与收取佣金回扣、自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三种违信行为类型来区分确定。
内容提要:在双层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创始人所拥有的特别表决权股的表决权数要远多于普通股。因此,创始人即使拥有少量的股份,依旧能够控制公司。该结构有助于创始人抵御敌意并购,实现公司的长期价值,达成创始人的愿景。与此同时,该结构也可能增加公司的治理成本,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日落条款的制定,有助于平衡创始人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规定了多种类型的日落条款,包括董事不能履职、创始人失去对特别表决权股的控制、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以及创始人持股比例低于10%等,但是还有完善空间。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规定时间型日落条款的时机尚不成熟。创始人只有同时担任董事职务才能拥有特别表决权股的规定并不合理。当创始人将特别表决权股转让给其他创始人时,该股份不应当转换为普通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当创始人将特别表决权股转让给子女等近亲属(或子女等近亲属继承)或者转让给家族信托时,该股份不转换为普通股。对于因创始人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而发生股份转换的事由要做限缩解释,只有当委托人将特别表决权永久性地、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他人(非其他创始人)行使时,委托人所拥有的特别表决权股才转化为普通股。
内容提要:《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时都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不能仅以一般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当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作者:[德]托马斯·M.J.默勒斯(著)、李雨泽(译)(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吸收了欧陆法典与普通法的经验,其规定的买卖法即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后者吸收了两系的规则,由此显示出中国《民法典》自己的独有特点。就《民法典》规定的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仍需汲取比较法上的有益因素以发展完善自己。以买卖法中的检验义务、瑕疵担保权的顺位以及格式条款控制这三项问题为例,在检验义务范围方面,中国《民法典》制定了比《德国商法典》更为严格的标准,目的是鼓励交易,值得肯定,但前者在具体相关概念的运用上并未给予相应概念以清晰定义,并且也未对公开瑕疵和隐蔽瑕疵予以区分,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以为相应规则的准确适用奠定基础;在瑕疵担保权的顺位问题上,中国《民法典》亦未明确规定相应的顺位,而仅规定了权利人救济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损害大小”及“合理性”因素的判断,这一表述过于笼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在格式条款的控制问题上,中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在合同编有三项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亦可被归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只是在格式条款的审查方面,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增设相关实例的提议并未被最后通过的《民法典》采纳,由此导致的问题应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被重点关注,但无论如何,意思自治仍占据重要地位。
内容提要:从《合同法》第410条到《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更加精细。但该规范还存在精细化不足的缺陷,无法体现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的差异。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民法典》第933条及相关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针对有偿委托,在民事委托中,原则上应当否认排除或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在商事委托中,原则上则应当承认此类特约的效力。当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在民事委托中应对委托人履行利益赔偿进行适当限制;商事委托中则无需限制。当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根据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替代措施继续处理事务进行区分。委托人分别赔偿因解除而增加的费用或因解除而无法继续该事务处理所造成的损失。针对无偿委托,受托人利益规则构成对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但在商事委托中,应更加注重对受托人利益的实质判断。
内容提要:研究反垄断量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因此有必要系统审视反垄断量罚问题并思考如何通过完善相关规范控制罚款裁量权。分析177份处罚决定书数据发现,反垄断罚款裁量权行使未能很好践行《反垄断法》第49条的要求,而且经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69份包含被处罚人诉请法院审查量罚内容的文书后发现,这些不当不公裁量罚款的现象未能被司法有效控制。进一步从立法的维度来看,反垄断量罚规范也存在表述模糊、体系欠协调和裁量要素体系不健全三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概括来说即为反垄断罚款裁量权失控问题。对此,应遵循以原则控制和程序控制模式为核心的整体思路,将《反垄断法》第49条裁量因素列举部分表述改为“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违法者的悔过情况、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以及经济社会背景下的经营者状况”,同时增加“反垄断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所有被纳入考量的因素,并逐一基于相关事实作出定性结论”为第2款。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期间,监管部门对其所采取的暂不受理其新业务、中止受理已在审业务的“冷淡对待”措施具有预防性、临时性,已然超越了典型行政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并严重限制了此类措施的规范适用。须考察其设置初衷、价值选择及其所涉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冷淡对待”措施法律效果前置的特征,证明典型行政行为理论对其解释的孱弱,而行政过程理论恰好可为其法律内在规定性的辨明提供助益。为防止“冷淡对待”措施被滥用,其适用限度须从主体、过程和后果等层面予以把握,而规范适用则须借助行政裁量、行政过程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具体控权规则的优化。
内容提要:《经济间谍法》系美国首部专门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刑事规制路径的联邦法律,一改长期以来由各州普通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传统,奠定了美国商业秘密犯罪规范体系的基础,引领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美国对商业间谍进行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有商业间谍罪与普通商业秘密窃取罪,前者配置更高的法定刑以威慑并严惩有外国政府因素介入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兼顾商业秘密保护与保障。当前该法日渐异化为美国遏制中国的法律工具,特别是美国法院确立的以创造性证据实施诱捕以证立犯罪的判例规则,给美国商业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甚至扼杀中国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其经济间谍条款未排除其他商业秘密补救措施的规定,意味着被卷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将面临联邦或州的双重甚至多重控诉。开展涉美业务的中国企业、个人抑或中国政府仅依赖法庭上的抗辩并无太大胜算,最佳措施应是事前“防御”,如出入境美国时携带“清洁”电子产品,相关企业在人才流动频繁的经济市场中应特别重视合规管理等。
内容提要:习法治思想作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既有对备案审查的宏观目标设定,即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也有对备案审查范围、内容、机制、程序的具体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既是习法治思想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肩负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使命。备案审查工作只有坚持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才能行稳致远,取得更大发展。
内容提要:随着互联网步入移动互联阶段,新经济进一步探索并确立了通过扩展服务架构来动态追踪用户和资源、加强数据分析的生产方式,“破坏式创新”和分享经济在继续推进,围绕数据资源和用户注意力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互联网企业之间,这可被视为“非法兴起”的延续。本文以这一过程中数据财产权的形成为例,讨论其三个主要特征:首先,新经济的兴起要求资源保持流动和低成本非法获取,动态地积累更多用户活动和数据,但同时希望它们在自己的不断扩展的架构内流动,而非跨平台流动,从而通过架构的微观机制不断监控追踪;其次,平台企业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将产品转化为服务,进行中心化调控;最后,数据资源不仅需要流动,更需要积累,以便形成数据资源池和规模效应。本文还对数字经济的未来生产进行展望,思考采取何种生产机制能够进一步调动闲置资源推动生产。
内容提要:行政法规打包修改,是指基于特定的目的,在行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将两部以上行政法规放置于一个“包裹”一并修改的立法措施。自党的以来,国务院已发布18件行政法规打包修改决定,是近期使用频率较高的修法机制。行政法规打包修改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必须符合科学修改原则、修改原则和依法修改原则。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行政法规打包修改的体制机制技术。
作者:宋华琳、郑琛(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行政法上的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是保障行政程序当事利与提高行政行为正确性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制度建构应兼顾权利保障和行政效能,以实现“有原则的灵活性”。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应适用于除法定情形外的所有不利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要素包括行政主体的事先告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行政主体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审查和决定。可在不影响实体决定的情况下于救济程序启动前适用补正程序,违反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构成独立的起诉事由,应以对陈述和申辩权是否产生实质损害为依据,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撤销判决。
内容提要:“法治中国”既是法治的中国,又是中国的法治,无论是地域空间还是法治方式都具有中国特色,因此,法治中国自然包括了地方法治及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地方法治建设只有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视野中才能获得证成,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地方法治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特征和地方性元素,而且必然以多种多样的符合地方文化需要的方式运行,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可以说,地方作为与中央相对应的概念,其治理的空间和范围十分宽泛。根据我国现有的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如果以地方法治建设的内在运行为逻辑,其实践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体制回应型、先行先试型与自生自发型三种。但从全国地方法治建设的总体性和普遍性来看,地方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带有倾向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因此。完善地方法治可以强化国家顶层制度设计,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活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强化公众评价关键环节,从而实现我国地方治理的良法善治。
内容提要:2021年2月至3月期间,31个省级会共召开41次会会议,河北、黑龙江、山东、新疆等4个省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新制定地方性法规40件,修改95件,废止19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69件。这一时期,地方各级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国家立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和社会治理、公共卫生和自身建设等领域开展立法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随着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犯罪大有蔓延之势。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设立了相关罪名,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刑法教义学分析,网络犯罪主要可以分为纯正的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两种类型。当然,这种分类还是不够的,还应当根据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对网络犯罪进一步分类。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逻辑来看,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和妨害网络业务、网络秩序的犯罪。本文对上述网络犯罪的类型进行了刑法教义学的论述。
内容提要: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安全法益具有独立性和层次性。刑法应当以数据安全为核心,通过数据风险识别和利益衡量,区分与数据安全相关的个体权益、公共利益和,进行不同层面的法益保护。数据分类分级为数据安全保障提供制度支撑,对于数据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功能。在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根据数据安全的法益性质及其所受侵害,对数据犯罪进行罪质界定和罪量评价,并对数据安全保护的关联罪名予以界分。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理论对排除违法阻却事由的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具有直接影响。我国采取 “耦合式”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之外评价。这就导致在追究和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对排除犯罪的正当防卫作出实质性判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往往由辩方承担。在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正当行为”或“被证明有理的事实”,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被证明的事实。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程序法视角,通过警检之间合理分工,采取司法化程序作出实质认定,借助立法和司法措施减轻辩方举证责任、加强辩护权,可以从程序法上凸显对人之生命权、辩护权和防卫权的保障。
内容提要:保理合同在发展上首先为债的关系,用以规定保理人与委托人间之债务关系。其约定内容为:(1)界定委托保理人收取之应收账款的范围。(2)保理人之融资或保付义务。负保付义务者,保理合同,其实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之买卖,当中应收账款债权之转让是出卖人义务之履行;不负保付义务者,保理合同,其实就是贷放或消费借贷合同,当中应收账款债权之转让只是一种担保(权利质权或是担保信托)。(3)由于保理以架构约款概括界定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的范围,因此在其履行的层次,容易引起债权之重复转让。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决定各受让人所受让之债权的受偿顺序,成为棘手的问题。(4)保理人之委托人如果是附保留所有权条件买卖之转卖人,其出卖人附保 留所有权条件本来取得之担保利益,应如何给予当有之保障,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否则,偏向于保理制度之决定,可能使附保留所有权条件之买卖的动产担保类型,失去其存在可能性。
内容提要:《民法典》吸收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作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但是现行立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从商法角度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具备有偿性的营利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成为商主体,因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从事营业行为并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均可得以为之,以此作为依据来区分非营利法人之类型,更具有规范意义。
内容提要: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重在“深化”“综合”“配套”。其路径选择在于,全面客观评估第三轮司法管理体制“历时性”改革成效,在对其存在的改革项目清单“悬空”等“若干短板”“薄弱环节”精准检视的基础上,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共时性”改革出发,发展完善相对独立、协调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的办案组织体系,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的司法职能体系,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体系,综合配套、机制健全的司法财物保障体系,激励约束、严密规范的司法监督体系,从而加快推进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 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四大检察的“十种情形”,但不再允许监督侦查过程,并形成了四种监督模式,改革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是:人民监督员的原有监督对象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人民监督员不应当监督侦查(调查)过程、扩大人民监督员 监督范围符合我国检察体制、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公信力。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问题也很明显:部分监督方式趋同于普通社会监督、监督范围广泛但重点不突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缺乏规范性。将来,我们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改革,以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式监督的地位、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重点、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机制。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与“认罚”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进行“认罚”评价时,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悔罪”虽属“罪”的范畴,但仍是“认罚”评价的重要指标。当罪名发生变化时,需要被追诉人重新认罚。不能将财产刑的执行作为评价“认罚”的标准,从而人为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被追诉人认罚的情况下,仍可作量刑辩护,尤其是辩护人在整个程序中均可作量刑辩护。侦查和调查阶段的“认罚”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不宜从严要求,应结合“认罪”进行反向考察。二审阶段上诉人“认罚”是对一审量刑建议的认可,若检察机关未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一审裁判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概禁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似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
内容提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建构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权体系。然因非法集资行为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交织重叠,需要厘清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的边界,廓清条例例外适用与参照执行的范围,确立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的逻辑,提高非法集资入罪的门槛,维护行政处置与刑事打击衔接的量度空间,保障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通力协作以及群防群治的机制中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
内容提要:自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产生的实践目的分析,其在于保护弱者的生存性权益,学理上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也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优先性提供了支撑。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性的体现,需要依附在金钱债权的执行语境中,在因非金钱债权人申请的给付之诉、所有权确认之诉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不必然具有优先性。房屋买受人是否具备消费者的身份,需要结合房屋的规划用途和买受人家庭名下的房屋数量进行判断,除此之外,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是否能够对抗担保物权和其他债权,还需要结合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节点和房屋价款的支付比例及后续支付效果来确定对抗性要件是否具备。
内容提要:本文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价指标中的破产法律框架和其他涉及破产法的问题进行解读,强调评价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与实务要正确理解与评价,并对立法与实务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作者指出要明确保障债权人对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后续申请权;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赋予重整程序启动后新信贷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企业破产法》第 83 条建立的利益不受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参加重整计划表决的原则,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制定依据;分析《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三者之间对债务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划分,明确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得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相冲突,保障每个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权;强调指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保障单个债权人知情权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此外,对破产成本进行了细化分析,提出如何正确认识与评价的意见;在破产结果问题上,突出在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中以企业营业整体出售方式对营运价值的保留,并对其在中国的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
内容提要:原研药垄断定价带来的巨额利润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原研药开发的主要工具;而且,它还通过专利保护期补偿、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等制度强化其保护,以实现药品可得性。药价可支付性的保障制度是仿制药在保护期届满后顺利进入市场 , 通过竞争而急剧降低药价。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设计将影响仿制药商在保护期届满后提供相同疗效药品的能力,人们所重视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不足以解决药品价格的可支付性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应强化原研药商技术披露的法律义务、拓展仿制药开发的安全港制度,也应明确合理促进药品自由竞争的立法目标,这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后仿制药顺利进入市场的重要保障。此外,它还有必要规定原研药商对患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则。
内容提要:虽然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一脉相承的,两者都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建立现放型营商环境为目标,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自由贸易试验区强调制度的“可复制、可推广”,着重于“二线渗透”,为出台全国性政策探索铺路。自由贸易港则强调“一线放开”,用最自由的贸易、金融、投资规则和便捷的人才制度吸引世界各地的货物、服务、资金和人才在此汇集。自由贸易试验区偏重“在岸”业务的开放,自由贸易港则争取“离岸”业务的突破;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理念是“守法改革”,而自由贸易港的法治理念则是“给法改革”;自由贸易试 验区建设是“创新先行”,自由贸易港建设则必须“立法先行”。制度创新有成功,也有失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立法先行则必须事先规划,有一定的可预期性。
内容提要:传统国际法虽有多边体制,却鲜见多边主义理论。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多边体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应对各种国际挑战的必由之路。为此,主权平等独立的各国应和平共处,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共商共建共享普遍安全的保障体制;国际经贸合作共赢,共同繁荣,将给予发展中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多边化;文明共存,将所有作为整体保护,并允许各国自主决定保护的具体措施;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共同保护地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与国际法上的多边主义当代涵义的中国特色理论诠释不同,所谓“有效的”和“选择的”多边主义说法缺乏国际法的依据。
内容提要:马来西亚于2019年12月12日向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出的外架划界案(马国划界案)涉及南海中部海域。依据规定,如果CLCS收到举报划界案涉及争端的外交照会,则不应审议。截至2021年4月底,该划界案已吸引到26件关切性或性的照会。其中,有11个照会挑战中国所提照会中宣示的南海领土及海域主张,旨在以菲律宾单方所提南海仲裁案裁决为基础否认中国在CLCS有权马国划界案,间接协助马国划界案在CLCS的审议,遂行侵犯中国南海权益的目的,炮制“中国妨碍南海航行及飞越自由”的借口。在梳理CLCS相关规定及实践的基础上,这26件外交照会彼此反映出来的争端类型可以得到归纳,对CLCS如何处理马国划界案可以作出一定预测。
内容提要:正确解读和评价《世界宣言》的前提是将其权利义务条款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但是,《宣言》第29条第1款个人社会义务条款及其传达的意蕴一直以来被国际社会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在《宣言》中纳入个人社会义务条款,并不是某一种哲学的要求,而是当时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宣言》个人社会义务条款发源于跨文化的哲学基础和跨区域的法律文件,并影响了后世的国内宪法和国际文书。当今时代,权利诉求的无限膨胀和社会责任的逐步缺失加重了西方社会的治理困境,群体非理性诱发了困境和发展困局,道德缺位助长了信任赤字和社会分散化,良心匮乏导致了贫富差距扩大和弱势群体边缘化,而个人社会义务所内含的道德、理性和良心等价值理念能帮助塑造公民对个利和自由的理性认识,提升公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道德认同,激发公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感知同情,在缓解社会治理困境以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充分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时代价值。
内容提要:变局下的主权概念和主权原则仍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正在以一种缺乏透明度和驱动的方式参与全球商业活动。国家通过这些投资工具,以非传统的方式追求外交政策战略目标,深入参与经济领域,扭曲了国际法中的现有概念。主权财富基金既从事商业活动也从事与国家有关的统治权行为。这样的二元功能可能制造一个国际法上的“黑洞”。限制豁免学说已经成为一个议题,但各国法院判决几乎没有提供明晰而一致的指导。与主权财富基金有关的豁免原则和主权原则需要深入探讨。主权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的控制力以及实现功能存在差别,使得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主权豁免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有鉴于主权财富基金的重要性和竞争中性原则的国际法化,需要对主权财富基金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时涉及的主权豁免原则进行重新审视。
内容提要:各自固有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民族特性、历史源流、文化传承、伦理观念、社会习俗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与德国对待收养的态度、立场、原则与运作模式的分歧。中德两国的立法与司法部门对跨国收养采取各不相同的特别规定和措施,从而使得两国之间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成为不争的事实。综合现行理论和实践经验,适用法律趋同化方法、运用冲突法方法、采取个案协商方法、借助双边协定或国际统一公约的方法、在求同存异和互惠互利以及有利于促进跨国收养合作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各自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均属于消除或解决中国与德国之间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可选路径。
内容提要: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为代表的跨国文物追索给国际私法带来了诸多新挑战。为此,当代国际私法应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确立有利于文物返还的理念,并将之贯彻到具体规则的制定与适用中。在依法院地法对标的物进行识别时,文物的文化属性应得到充分考量。在确定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尊重当事人的属人法并对原属国法适用宽松解释,承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由诉讼时文物所在国法院管辖是跨国文物追索诉讼的一般管辖权原则,原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则为其例外。在因循“物之所在地法”的基础上,应以有利于文物返还为原则对之予以合理解释,并充分利用弹性选法方法。文物追索方应做好判决域外承认和执行的充分预案,各国可通过签订专门协定构建文物追索判决互认机制。
内容提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发展建设总体战略布局经历了从单一的物质文明,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再到三个文明、四个文明,最后到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的发展变化过程。生态文明进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国家发展战略调整优化的结果,也是我国四十年环境保护实践创造的重要制度成果。“五位一体”是实行环境保护优先方针的必备的国家战略依托。确立环境保护优先方针是一项富有“”性的政策抉择,也是人类发展在遭遇环境危机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必然要求。习总关于坚守环境“底线”的要求充分反映了树立环境保护优先方针的合理性,他推动建设的生态红线制度是坚守环境“底线”的堡垒性制度。保护环境是维护环境源价值的事业。保护优先是维护环境源价值的事业普遍适用的方针。
关键词:保护优先;生态文明法治思想;环境源价值;生态红线.坚持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容提要:习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思想体系,“十一个坚持”构成其核心内容。其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制度之治是推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良法善治是法治的精髓;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因此,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由之路。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垃圾分类处理立法的推进,公民垃圾分类投放义务的问题开始凸显,为公民环境法律义务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研究样本。公民环境法律义务在整体上是环境法领域一个后起的问题,但随着环境立法指向从“生产”到“生活”的转型,还有环境调整的主体范围从政府及企业向生活者的拓展,以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理念从单一权利主导向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变迁,公民环境法律义务生成的背景条件逐步具备。环境法上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与共进,以及公民环境法律义务与相关权利的“相关性”定位,为公民环境法律义务的确立提供了法理层面的充分支持。在立法实践中,以公民垃圾分类义务为考察对象,无论是在相关环境立法中,还是基于民法现行的相关规定及发展趋势,都为公民环境法律义务的确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内容提要: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但生态环境脆弱。黄河十分特殊,在七大江河中最复杂、最难治。无论是从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还是从现行黄河立法的不足看,加强黄河保护立法的确很有必要。文章在分析加强黄河保护立法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黄河立法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了建立黄河流域协调机制、实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采取经济生态协调及水沙关系协调的措施、建立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及约束制度、完善有关保障性制度等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内容提要:自党的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从法律视角对这一重大政策目标进行解读,应当从产权的概念、公平原则的含义、产权保护的具体范畴和产权的类型等方面加以阐述。产权内涵从广义角度把握,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公平包含度的公平价值,强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产权保护是一个立体式的范畴,需要深入产权发展的全流程,包括产权确权、市场准入、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和产权司法保护。在类型上,以产权的丰富内涵与功能为依据,采取问题导向,可以将产权依次划分为: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以及数字财产权。
内容提要: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不但是新经济的核心要素,而且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模式。加工过的数据才会产生产权,也就是“新生成”的数据。根据主体类型不同,数据产权分为个人数据产权、企业数据产权与政务数据产权。个人数据产权是绝对权,个人对其数据权利的使用与处分,属于数据产权的支配权能,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权利人则是权利行使的必然逻辑。企业对自身独有数据享有产权;企业作为平台或者介质的数据产权属于用户;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数据根据其贡献度分配产权。政务数据包括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政务应该建立数据公开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双向开放:一是政府数据对社会开放;二是社会数据对政府开放。
内容提要: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家庭承包及其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三个功能:公地、利益私有;内部分享、平均分配;生存保障、心理安慰。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具有这些功能的,同样应产生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和国有农场对国有农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没有前述功能,产生的是不同于承包经营权的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它也应属于用益物权。参照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产权构造,在前述两种权利之外,对国有农用地的其他经营方式产生经营权。这三类权利的内涵和层次各不相同,它们在不同情形会有不同关联,形成的产权结构也不相同。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一直受技术变迁的深刻影响。新一轮科技对传统知识产权提出了挑战,呼唤新型知识产权的诞生。创设知识产权新类型、扩展现有知识产权新权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对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顺势而为的新常态。中国应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推动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
内容提要:在人类历史上,现代产权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发展历程,各个时代的经济学家都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了富有创见的产权学说。通过对各历史年代下现代产权思想的梳理,一方面能让我们对产权问题加深认识,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我们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科学指导下吸收西方历史上有益的产权思想,为完善中国特色的产权理论献力。
内容提要:数据产权规则既是各方开展自愿交易的协商前提,也是裁判者界定何方受损或者受益的法定依据。公法规制与产权界定并非对立关系,行为规制是实现产权配置的外部手段,明晰的产权规则是行为规制的逻辑前提。我国数据保护立法存在权利范式和行为范式两种路径。前者包括财产权规则、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格权保护;后者涉及数据服务合同、侵权责任法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数据的公法保护。鉴于数据是一个开放的权利束,单一的公法规制或私权保护、财产规则或责任规则都有其局限性,而应当建立多元共治的规则体系。在具体的规范类型上,与人格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而财产利益的分配规则是任意性规定。
内容提要:完善以公平为原则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健全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平是法治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公平原则可以为一切法律之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公平原则不仅具有普适价值,也蕴含独特的内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要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出发,一方面发展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充分把握中国自主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契机,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向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变革。
内容提要:非赋权模式难以周全保护处于公开状态且整体上缺少独创性的数据。基于数据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属性,对企业公开数据也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财产权赋权模式,应当通过有限度的柔性赋权模式将数据财产权的对抗性限于特定范围。对企业公开数据的柔性赋权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实践中,应在数据之上设立独立的权利,确立数据控制企业享有数据的使用收益等财产权益,同时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限制其排他性。具体而言,应充分考量数据获取后的利用方式、数据获取的目的、数据获取是否对数据控制企业造成根本性影响以及数据的性质等因素。同时,应制定数据价格的修正原则,提高数据定价的合理性。
内容提要:差异化表决结构的目的在于强化特别表决权股东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上市规则要求特别表决权股东担任董事,期望通过董事信义义务对其加以约束。但是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赋予了股东相对广泛的权利,仅通过董事信义义务难以完全约束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行为。一方面,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致使董事会独立性丧失,公司内部治理的受到挑战。另一方面,特别表决权股东享有的多数表决权缺乏相应的资本对价,这意味着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道德风险会被放大,加剧我国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构建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信义义务原则有助于实现其双重身份之下的权责统一,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权利致使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价值难以实现。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地位至今为止争执不休,并形成法律主体说、法律客体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透过莫衷一是的学术争论背后可发现,实践需求与技术发展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传统的应对路径有两种,一是创设全新法律主体,但此种路径会消耗大量宝贵的立法成本,且在短期内也无此迫切需求。二是通过寻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认可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但此种路径只能通过“类推”或“拟制”的办法承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无法真正实现其法律地位。而在商事组织范畴中,介于公司与合伙之间的LLC因其具有无成员与内部治理灵活性的特点,可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壳,并以较低制度成本实现其法律地位。我国在植入LLC中应采取“区分有无成员、区分目的是何”的双重区分原则实现LLC的本土化构建,以助推人工智能的发展。
内容提要:《民法典》对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总体上延续了既往的规定。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多数人侵权责任,既包括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由第三人承担自己责任的情形,又包括侵权责任编分则规定的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先付责任等情形。一般多数人侵权的构成论研究进路及理论,在解释特殊多数人侵权的多元责任形态时,表现出明显的理论局限性。在多数人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形态相区分、相适应和责任形态法定的理论前提下,利益衡量论对我国特殊多数人侵权多元责任形态的立法现象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其衡量因素可以概括为法律技术因素和政策价值因素。总体上,我国特殊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是经过对相关要素系统衡量的结果,多数人侵权类型与责任形态基本适应,内部体系基本协调。
内容提要:类似性判定是类推适用的核心。后民法典时代,类似性的判定方法更能检验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以及我国法官司法方法运用和发展的成熟度。传统的类似性判定理论在实质上仍然属于高度抽象的范畴,对司法实践助益有限。应当从初阶类似和高阶类似两个层面来构建更为客观且具备司法操作可能的类似性:初阶类似需要确定事实要素和结构关系的类似,高阶类似需要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一致的基础上判定评价类似,两者判断活动的完成即能够确证完整的类似性。无论是初阶类似和高阶类似,还是高阶类似中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这些类似性判断活动的展开都是交织协同、往返流转的,并不具备明显的分层有序性。
内容提要:回顾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范围争议,发现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需考虑慈善目的、受托能力及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所处的阶段。现行立法确认了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并未排除其他受托人资格准入之可能。实践表明,2017到2019年间,受托人积极性总体提升、受托人类型比例失衡、受托人内部分化较大,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理论要件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财产管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凡符合此要件者,均应被赋予受托人资格。从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角度看,应将更多的受托人类型纳入慈善信托受托系,构建受托人的内外部分级制度,通过事中监管,对受托人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内容提要:合同法中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反映着法律的制定与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论与方内容,包括以强调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谁更具有优先性的价值本位分析以及以个人还是整体作为分析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的方分析。我国《民法典》颁布后,合同编新增条款包含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内容,在以个人主义条款为主导的前提下,加入整体主义条款与群体主义条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全的个人主义价值论与方试图塑造独立的私法领地来防止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影响并不可行,应正视私法中的国家强制,确定整体主义条款的辅助地位及群体主义条款的补充地位,在发挥公权力组织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个人的合同自由。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文化以情、理、法为内容,以衡平为手段,以公正和谐司法秩序构建为目的。衡平司法肇始于君权神授思想下的天命观,发展于儒家仁礼思想下的伦理秩序观,表征为法家以法为本的公律观,暗合于道家无为而治的自然平衡观,蜕变于阴阳五行学说的对立协调观。衡平司法以国法为基础规范,以天理为最高追求,以礼制为底层规范,以民间法为地方性规范。衡平司法的实践依托制定法,并以制定法中的“不得应为”条为兜底条款。通常情况下严格依法办案就能很好地解决其情、理、法协调问题,当制定法阙如或与天理、人情相抵牾时,司法官往往通过情、理、法的融通,发挥衡平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或屈法伸礼,或执法原情。衡平司法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彰显个案公正,回应自然秩序诉求,最终构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公正和谐司法秩序。
内容提要:近三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降,禁毒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巨额非法利益是毒品市场的动力之源。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应重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实现“定罪没收”程序和“未定罪没收”程序的融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可适用“扩大没收”程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应将“未定罪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各类毒品犯罪;对诉讼时效经过的毒品犯罪仍可追缴违法所得。还需建立综合性没收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启动程序,以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消除潜在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诱因,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
内容提要:“检察主导”的内涵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度。现有两种进路尝试进行澄清:一种是将其等同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各职能中积极履职的“泛化进路?”,另一种则是将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绑定的“窄化进路”,两种进路均只揭示了这一概念的部分侧面,流于对表象的描述。理解“检察主导”的关键在于理解其权力构成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因为权力的变化从根本上决定检察机关地位、作用和责任的变化。由此可将“检察主导”界定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拥有的程序决定权与实体处分权的权力集合及对应的司法责任的总称。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压缩及刑法处罚体系的扩张,“检察主导”中的程序决定权略有限缩,而实体处分权则呈现扩张趋势。未来这一权力将向三个不同的方向发展,形成由裁量型处分权、审批型处分权、监督型处分权构成的完整权力体系。
内容提要:受德国早期浪漫派新神话理念启发,荷尔德林提出自己的神话诗理论,并将之付诸诗歌创作实践。他区分了神话与神话状态,进而阐明了神话诗的普遍潜能,以此确证神话诗是通向绝对存在的神性之诗。神话诗以智性直观的方法把握审美理念,将美与真统一于作为绝对者的存在。这一统一美与线世纪本体论美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文艺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面临当今世界百年不遇的大变局,人们热望通过对话,通过跨文化对话,促进东西文化的和谐共生,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而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即是跨文化对话的历史,跨文化对话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跨文化对话的前提是承认文化的主体性、相对性和多样性,跨文化对话的动力是文化的开放、交流与互动,跨文化对话的目的是文化的创新和繁荣。
(西南民族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内容提要:传统文学观念假定了符号与所指、符号所指与意识的完美连接,假定了诗歌是连续的经验的统一,假定了形式是透明的,假定了文本是被很好地定义了的同一体。在电子传媒迅速勃兴的时代背景下,耶鲁学派文论家们发现了文学的媒介性,以及文学修辞、文学虚构、文学叙事、文学文本和文学起源的双重性,因而在解构传统同质性文学观的同时,建构出了一种新的文学观:文学(文本)是一种使无数意义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话语触媒。
关键词:耶鲁学派;文学的媒介性;双重性文学观;同质性文学观;线.孟子“知人论世”说与儒家的交往行为美学阐释学
内容提要:孟子“知人论世”这一经典命题的阐释聚讼纷纭,但此命题却关涉着儒家交往行为美学阐释学的深刻理论内涵。孟子“知人论世”作为经典阐释学理论命题蕴藏的儒家交往行为美学阐释学内涵在于:“知人论世”本意在强调“此在”的今人通过“知言”的文本阐释学和“知世”的生活语境与往世行迹的理解所实现的知人的人本阐释学,与“曾在”的古人缔建儒家朋友式交往关系和交往行为,并遵从孔子儒学的“毋友不如己者”的教导,通过与古人交友、以“友其德”来“极其善道”这一根本的“尚友”旨趣。它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知人论世”是“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的历史变式;二是,“知人论世”实现了“知言”的文本阐释学之审美鉴赏判断与“知人”的“人本阐释学”之道德情感判断的统一;三是,“知人论世”饱含着儒家交往行为美学阐释学的命题公式:知人=知言+知世;四是,“知人论世”内含着儒家交往行为美学的阐释学循环;五是,“知人论世”是孔子道德情感判断公式的历史发展变式。
关键词:儒家交往行为美学阐释学;知人论世;“以文会友,以友辅仁”;文本阐释学;人本阐释学;阐释学循环;道德情感判断
本文声明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律信息网(北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 标签:产品导向性立法模式
- 编辑:金泰熙
- 相关文章
-
法学核心期刊2021年第3期要目汇编(四)
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1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
-
五部门: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
导语:3月27日,发改委、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
- 三产是哪三产 三产指的是什么
- 2022年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之:三大产业
- 联通5G+工业互联网提出“全连接工厂”概念
- 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劲发展
- 走中国特色的产业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