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对传统产业划分方式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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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的三次产业分类中第三产业的定义显得过于笼统,在政策实践中几乎是个大包袱,把所有除一二产业之外的产业悉数囊括了进去。尽管有人提出第四产业、第五产业等,但目前还未获得广泛认可。在数字化转型时期,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与产业部门的深度融合,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依靠已有的三次产业划分不能涵盖一些新的产业形态,也很难观察经济内部发生的根本性变化。
三次产业分类法是由经济学家费希尔(A. G. B. Fisher)首先创立,并由英国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克拉克(Colin Clark)发展成熟的一种产业分类方法,是产业结构研究中使用最广泛的分类法之一。三次产业分类法的核心是把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第一产业(Primary Industry),指广义的农业,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Secondary Industry),指广义的工业,主要包括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和自来水、电力、煤气的制造和供给业等;第三产业(Tertiary Industry),指广义的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金融、饮食等公共服务,以及科学、教育、医疗卫生和政府等公共行政事业等。从三次产业划分的标准和依据看,第一、第二次产业与有形物质财富的生产相关,其中第一次产业的属性取自于自然界,第二次产业是加工取自于自然的生产物,第三次产业则被解释为衍生于有形物质财富生产活动之中的无形财富的生产部门。
三次产业分类法把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三种产业,对于从宏观上研究产业结构变化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克拉克经过经济大样本观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配第-克拉克定律”,即不同产业间相对收入的差异,会促使劳动力向能够获得更高收入的部门转移。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次产业向第二次产业转移;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向第三次产业转移。结果,劳动力在产业间的分布呈现出第一次产业人数减少,第二次和第三次产业人数增加的格局。
传统的三次产业划分是传统经济中以实物为经济驱动要素的划分方式,其划分的依据是物质生产中加工对象的差异性,其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也有人认为包括知识、管理。从传统的后工业社会三次产业的发展趋势看,服务业逐渐占据主体、成为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最主要来源。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扩散,向第三产业延伸并衍生出现代服务业,它的发展有效提升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促进第三产业演化和现代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为生活提供服务的传统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为生产提供服务的产业,它的本质特征不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而是基于现代科技形态为生产提供支撑的服务业,它的出现,改变着传统服务业的经济结构,促使传统服务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克拉克的三次产业分类中,目前,第三产业既包括传统服务业也包括现代服务业,内容过于庞杂,包括除了属于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余所有经济活动,这样就把性质上相距甚远的部门行业混杂在一起,难以分析第三产业的变化实质。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它的创新触角不断向各个产业范围扩散、延伸,正全面推动经济形态的数字化转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数字化的产出往往也难以衡量,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进一步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函数形式。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定义,数字经济可以划分为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两部分。数字产业化是指由信息产业构成的狭义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行业中主要包括: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产业数字化代表广义的数字经济,是指在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相互融合过程中,在传统部门所产生的数字经济活动。上述划分方式中狭义的数字经济比较容易理解,也很少会有争议,但涉及到产业数字化部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从已有产业划分体系中很难进行筛选,因为数字技术作为一种通用技术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的特征,随着其在各行各业不断渗透融合,几乎可以囊括所有国民经济行业,这样以来,数字经济相关统计指标的有效性将被削弱。此外,一些新生的数字经济业态,如短视频、电竞、网游等纯数字新业态事实上既不属于上述数字产业化也不属于产业数字化,有人将其称之为“无重量经济”,即从数字产业化中分化出来,有别于工业经济产业结构的新产品。在虚拟世界,构们生活的商品,包括全球金融交易、电子讯息传输和自动化商业机制,实际上并无重量,但却实际地产生着价值交换。
数字经济是对经济活动重新分解、组合和创造的结果,它与三次产业形成的产业链环中各次产业相互投射和融合,改变着传统产业的发展方向,是国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尤其是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主要依据。数字化转型代表着高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有力支撑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全按照已有产业划分标准,将把一部分产业和企业排除在外,或者不切当地归入其他产业,不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及高技术发展的全貌。总的来看,数字化转型对传统产业划分的挑战一方面是过去的产业分类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反映非常不够或不恰当,另一方面是不能细致、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融合的真实情况。
现有的产业分类理论不能明确界定很多新兴产业的内涵、产业的范围和地位等,因此,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新兴产业发展就缺乏理论依据和指导。建立科学、真实、能准确反映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经济促动作用的数字经济产业划分方式,尚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为反映中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制定了《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后来又修订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制定或更新了《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等标准,上述产业分类中有许多与数字经济紧密关联的行业。但目前,还没有中国数字经济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也未发布数字经济规模统计数据,尤其是产业数字化部分,即数字经济融合部分。这里既有数字化成分又有非数字化成分,很难从现有产业分类中无异议地准确剥离。
传统的产业划分方式是基于传统的经济学原理。在传统经济学框架下,如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拥有者在交易中获得优势,即信息租金是构成每一个交易环节相互联系的纽带。其解释逻辑说明信息和资本、土地一样,是一种需要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信息一方面可以优化生产过程,提高生产质量;另一方面可以优化流通过程,提高销售效率和品质。数据是一种经过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如果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与传统生产要素有着非常不同的特性,其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能够依托相应的载体进行存储,并且生产过程与使用过程可以分离,是无形的,可复制的,因此是与货物和服务并列的第三类产品。在传统框架下,很难解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这些传统要素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关于数据的分类,有学者按数据生产类型与数据使用者进行交叉分组,分为四种类别:市场生产者使用自给型数据、非市场生产者使用自给型数据、市场生产者使用交易型数据、非市场生产者使用交易型数据。按照传统要素理解,需要对数据进行资本化处理,将数据纳入固定资本形成的范畴,增强从需求角度解释经济增长的能力和可信度,但将数据纳入固定资产又面临着如何确定数据资产的概念和范畴;如何测度数据资产的价值,可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僭越传统经济学范式。如果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那么数字化转型中,数据相关产业应该跨越第三产业,不应被视为服务部门而是生产部门。用传统的经济学范式不能解释数字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学原理。数据除作为生产要素,自身拥有丰富的外延,根据这样的特殊性,依照什么原则,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或许我们应该跳出传统经济学的窠臼,换一种视角和范式重新理解数字化转型对产业分类的挑战。
就经济学自身而言,需要跳出过去以资源稀缺性为前提,研究经济运行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范式,转向研究新经济中信息类要素的无限丰富和无形化放射;产业统计实践部门需要从数字经济创造价值的内涵中提炼核算方法,体现数字要素对传统产业技术创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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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产业分类的方法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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