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宅基地置换还建房?代价:七年无房住,约定也无效
忠县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村民向某等人为谋取利益,与孙某、蒋某签订《宅基地拆还房协议》,将自家宅基地提供给他人用于商品房建设,协议是否有效呢?近日,忠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拆还房协议》无效。
2014年3月,村民向某等人与孙某、蒋某签订《宅基地拆还房协议》,约定孙某、蒋某拆除向某等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将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房屋建成后,孙某、蒋某无偿为向某等人分别补还门面及住房。合同签订后,因行政许可及资金短缺等原因,案涉商品房项目未具体实施。七年来,向某因长期无房居住,遂于2021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中原告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原告将其宅基地让予被告用于商品房开发,该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进行开发利用。若需将集体宅基地用于城市建设,需经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手续,依法转变土地性质后,方可用于商业开发。在此提醒群众,在参与涉土地开发利用时,应提前了解土地性质和用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土地性质进行开发。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以案说法丨提供宅基地,置换还建房?代价:七年无房住,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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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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