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期货公司遭重罚 金额超2000万!问题出在哪?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昨天,上市公司华鑫股份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旗下华鑫期货收到上海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8.91万元,并处1008.91万元罚款,罚没金额总计2017.82万元。
有市场人士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虽为个案但其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和恶劣后果,对涉事公司乃至期货行业造成影响。首当其冲的涉事公司或在未来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面临重大困难,如业务整顿、人员更迭、客户信任等,每一座大山对于生存压力巨大的期货公司都可能是致命的。通过此次事件不得不承认其公司治理存在严重漏洞,但其发现方式的确是我们作为同业所不愿看见的;对于行业而言,金融市场是由信用和规则构建而来。未来,客户将如何看待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又如何看待从业人员,是期货行业值得深思的问题,可以说其负面影响可能是长期和深远的。
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从防控风险方面也带给公司和行业很多反省。第一,要增强全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合规观念从源头治理;要将公司治理结构、内控体系、监督稽核体系建设落到实处不给风险可乘之机。第二,可以清晰看见本次事件发生后监管迅速推动全行业规范升级的积极举措,例如规范外部设备接入及穿透视监管等,最大程度地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金融开放的背景下,衍生品市场的作用日趋凸显,期货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需要排除困难严控风险,共同促进市场发展。
从法律角度看,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表示,该处理结果反映了行政法和刑法归责原则的差异。在我国目前法律实践中,行政处罚以客观归责为一般原则,只要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有主观上是否具有是故意,故即使华鑫期货抗辩其领导层不知情,也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而刑法以主观归责为一般原则,以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作为判断依据,故华鑫期货的相关员工被判处操纵期货市场罪,而单位虽然能构成该罪的主体,但华鑫期货却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华鑫期货对该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故意。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内房,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
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对华鑫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调查期间,李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刻意隐瞒了其配合伊世顿公司对交易系统进行伪装并违规入场交易的事实,金文献的行为违背公司管理层意志,未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其二,金文献配合伊世顿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专业性,采用一般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发现;且伊世顿账户组交易期间,华鑫期货未收到关于交易系统使用方面的投诉及交易所关于该账户交易行为的风险提示。李俊及公司难以及时察觉。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第一,李俊作为时任华鑫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 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仅需对信息技术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也应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责。第二,上海监管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节。经过复核,对李俊责任认定清楚,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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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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