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家对当下热点问题的思考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重塑的时代背景下,有学者们提出了市场优先原则,该原则是谦抑干预理念在经济法基本原则领域的映射,具体包括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市场先行原则。
从经济新常态到调控新常态,我国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与调控立法模式创新需要摈弃政策调控理念,确立依法调控理念。
近来,我国经济法学研究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 在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扎根中国现实国情,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进程,离不开经济法学的知识储备和理论支持。学者们认为,经济法学需以满足“四个全面”和“一带一路”战略需求为立足点,加快经济法学体系的转型升级,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规则体系,形成统一的价值立场,提炼标识性、融通性和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
以共享经济为例,学界围绕这一概念展开了深入探讨,有学者主张使用“分享经济”这一概念。学者们提出,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理论能够较好地回应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可从理论体系、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等着手构建长效机制,按照理念-原则-方法的分析思路,彰显鼓励创新的理念,采取法律关系类型化的规制策略锁定规制点。尤其应注意从侧重于最终收益分配的收益型分享经济以及侧重于资源使用过程的资源型分享经济两个角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积极或消极规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政府向市场不断释放和重塑权利的过程,经济法不仅过去曾经而且将来依然会沿着改革指引的强权利、弱权力方向,调整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利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的治本良方。有学者主张,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的精准高效发力要求必须加强经济法的耦合,双管齐下,通过改革强化市场调节和优化国家调节,将国家调节限定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法治维度内,并以市场规制法为主要法律保障。
为此,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反思成为新的研究亮点。有学者强调,诚实信用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经济法也需要恪守该原则。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重塑的时代背景下,学者们提出了市场优先原则,指出该原则是谦抑干预理念在经济法基本原则领域的映射,具体包括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和市场先行原则。此外,有学者提出了要确立金融法的适应性原则,即金融法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现实及其趋势这一基本要求,体现金融法安全、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
从经济新常态到调控新常态,我国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与调控立法模式创新需要摈弃政策调控理念,确立依法调控理念。学者们认为,需要通过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在增量式改革创新基础上,重构新的“总分结合”式调控立法模式,系统构建宏观调控基础性法律制度,利用有效制度供给消除“分散式”调控立法模式下不同调控法律之间的现实冲突。就金融调控而言,需要尊重既有宪制安排,以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中心,推进我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法治化。
经济法的立法面临稳定性与回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学界一直在努力探求二者的平衡。通过考察经济法立法发展的实践逻辑,学者们指出,一种由“理论导向”到“问题导向”的立法趋势清晰可见,法与英美法在经济法域内趋于融合。具体到京津冀协同立法问题,有学者提出应该选择中央专门立法、地方协作立法和地方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需要建立京津冀区域立法协调机构。
在经济司法问题上,学者们提出需要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整合,从经济法的立法上科学确认、设定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制定相应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弥补经济法的司法空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面临实施20多年来的最大一次修订。学者们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始终以竞争法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属于竞争法范畴,需要回归竞争法的理念和方法,采用符合竞争法和市场竞争属性的行为判断标准,并充分考虑国际趋向,使修订以后的法律更加现代化。针对修法中的具体问题,应进一步优化“商业标识”概念,确立商业道德的认定方法。相关研究还涉及对经营自主权的限制以及一般消费者标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以及竞争法必需设施原理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等。
学者们对我国学界反垄断法研究的进路进行了反思,认为要积极探究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新思维、新范式、新论题,为《反垄断法》文本的优化和规范的适用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论指引和知识支持。有学者研究了消费者选择标准,强调反垄断法应致力于保护选择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在后继诉讼中的效力。就网络平台而言,需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突破和再造。对中国反垄断协商制执法来说,其关键是遵循规制法的一般规则,完善抽象执法中的透明性、规则制定中参与协商以及规制影响分析等制度约束。针对垄断行为应否入罪问题,有学者认为,既有的责任规范能够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没有必要导入刑事责任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是典型的消费经济,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表现出整体性、性、规制性、不对等性等特征,已超越民事权利界限而属于经济法特异性权利范畴。学者们认为,不宜将消费者、经营者的主体概念以及消费者权等消费者保的内容纳入民法典的体例之中,而应当为消费者权这一新型权利的生长和保护留出空间。
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学者们提出,我国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各级政府履行事权。
针对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学者们指出该类冲突表现在交通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权以及行政管理执法等方面,因此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法律手段协调地方政府利益冲突。在财政补贴问题上,学者们指出亟须以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和竞争法进行协同治理,并将其界定为裁量性支出,提出在法律保留与预算约束的二重路径上,选择预算这一措施性规范作为规制财政补贴的重心,并以法律保留作为补充,与之有效衔接。
学者们提出,我国应通过税收授权立法权的有效制衡、税收正义的实质填补以及纳税人意志的充分吸纳等途径,为税法体系的良序建构和完善创造条件,通过收回立法权、制定一税一法、完善各税种的基本要素、解决税法间的冲突以及严格依法治税等手段,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法研究还涉及一般反避税举证责任规则、税法解释、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国际税收协定、欧盟税法的新发展和欧盟的反避税行动等,针对具体税种的研究则有增值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
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调整,学者们认为,经济法需要充分发挥回应型法律的能动性,综合运用不同部门法的联动均衡机制,丰富完善灵活契合的软法治理机制,有效解决PPP模式规范性文件冲突问题,统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格式合同通用范本”,完善有关规范PPP模式的具体制度,修改有关涉及规范PPP模式法律。
互联网金融治理是金融法研究中的一大热点,“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日渐凸显软法的规范价值,学者们认为民间软法应从规范体系、主体结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实施环境四个层面予以针对性优化。就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与豁免而言,应科学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豁免的标准。金融科技监管是金融法治面临的崭新课题,学者们提出应从“命令-控制型监管”转向“调适性监管”,要注重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相机适用,同时需要加强包容性监管和监管国际协调的力度。
在探讨金融大数据立法中,学者们提出,金融大数据立法应该正确认识市场发展与制度建设的关系、数据信息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的关系、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的关系以及数据权益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关系。
人民币国际化是金融国际化的重要表现,学者们提出,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应注意构建防范风险的法律路径。
学者们指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明确资产管理的信托性质、经营规则、监管机构等,依法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具体到金融纠纷解决问题,学者们认为,在处置债券违约事件时,应科用多样化的处理规则和处置手段,以民商事规则为核心的金融私法为基础,以金融监管规则为主导的公法指导为保障。另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财产冻结的法规中,并没有区分金融性财产和消费性财产,因此必须在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财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冻结权益,以实现社会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学者们提出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并通过构建《公共企业法》弥补当前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终促进公品的有效供给。在公共企业税收优惠问题上,认为开放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若提供公品和服务,也应当同等享受税收优惠。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实践,学者们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法治化思路,包括确立化解产能过剩基本立法,促进产业政策与立法的衔接,以及调动地方政府化解产能过剩积极性和构建产业政策竞争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