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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民向上海家化索赔1600万 案件有望先行调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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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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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家化 (600315)投资者索赔案又有新进展,《投资快报》 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案件有望先行调解。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透露,3月30日下午,其受4名投资者委托,以上海家化虚假陈述侵权为由,向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这次起诉总标的共达1619万元。法院称案件可先行调解。若调解一旦成功,投资者有望直接获赔;若调解不成,案件将继 续进入诉讼程序。

  信披违法被罚,引发股民索赔

  2015年6月13日,上海家化发布公告称,其于6 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 4 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 年 3 月至 12 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 2.81 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25.64%(其中3月至 6月,合计达 4272 万元,占比 3.90%);2010 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1.89 亿元,占比 14.36%);2011 年,合计达 5.4 亿元,占比 36.12% (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2.46 亿元,占比 16.41%;2012 年,合计达 5.54 亿元,占比 31.52%(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2.50 亿元,占比 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最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上海家化及17名相关责任人员罚 款共计121万元。

  上海家化被罚后,投资者陆续提出了索赔诉讼。“去年8月3日,我代理第一批投资者向上海家化索赔约150万元,案件当场获法院受理。今年2月25 日,第二批投资者的起诉材料也提交法院并缴费立案。这次已是第三批投资者起诉了。截止目前,我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总标的已超过1800万元。”谢良律师称。

  部分索赔案已进行证据交换

  2016年2月3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对此前已起诉的37件上海家化索赔案举行了首次证据交换。双方围绕各自及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了意见。上海家化对 多数原告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实施日2010年3月12日即上海家化发布2009年年报之日表示认可。双方存在的主要争议是揭露日及对应的基准日等法律问 题,上海家化认为揭露日是2013年5月21日,而原告律师认为则是上海家化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

  “证据交换一般是正式开庭前的一个环节,此前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也表示尽快在年后开庭。但目前看,如果新起诉的案件都要先行调解,估计可能会和已经 起诉的一并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投资者将不必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而直接拿到赔偿。如果调解不成,则案件会继续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此前,上海二中院审理的 光大乌龙指索赔案,也存在这种情况,只不过后来该案调解未成而进入开庭审理程序。”谢良律师说。

  有望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哪些条件

  具体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 的处罚决定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亏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目前还可以继续加入索赔。

  投资者索赔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打印自首次买入上海家化至2014年4月30日,需反映每笔交易时间,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两份。3,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证券公司盖章的开户基本信息证明。

  此外,谢良律师还提醒投资者注意,此类索赔是针对过去一定时间段的固定损失,无论目前公司股价走势如何,或投资者是否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均不影响索赔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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