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举例)
灵台县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夯实全县牛产业发展基础,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动小规模、大群体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效益,根据《甘肃省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平凉红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奶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1.对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的肉牛、奶牛养殖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扶持。
2.对年内新购奶牛2000头以上的,按照5000元/头标准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肉牛养殖场静态存栏达到500头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3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每年给予5万元扶持。
二、支持养殖场(小区)建设
1.对新建肉牛养殖场养殖规模100头以上的,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
2.对盘活闲置肉牛养殖场(小区)年静态存栏达到设计存栏规模60%以上的(100头以上),对新增6月龄以上的牛,按5000元/头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支持大户养殖
对养殖大户年静态存栏10头至30头的,每户当年给予1万元扶持;31头至50头的,每户当年给予2万元扶持;51头至100头的,每户当年给予3万元扶持。
四、支持引导场户联动
肉(奶)牛规模养殖场与县内农户签订帮带协议,带动10户以上农户每户年静态存栏10头以上,根据带动养牛头数,按500元/头标准给予养殖场一次性扶持。
五、支持肉牛育肥销售
对县内出栏的平凉红牛育肥牛,体重达到600公斤以上,凭乡镇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收购企业开具的证明或介绍,按1元/公斤标准对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六、支持科学饲喂
对养殖平凉红牛10头以上且持续存栏10个月以上的养殖场(户),按500元/头标准给予精饲料补贴。
七、支持品牌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对企业商标入围甘味品牌名录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八、支持示范创建
对成功命名国家级示范社、家庭牧(农)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省级示范社、家庭牧(农)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市级示范社、家庭牧(农)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
九、加强金融支持
1.鼓励银行开发红牛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场(户),按照贷款额度的4%补贴利息,每个经营主体可享受最高300万元两年期贷款贴息。
2.落实肉牛养殖保险政策,对平凉红牛基础母牛参保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保费按适当比例予以补贴。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灵台县境内发展牛产业的经营主体,涉及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统筹中央、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解决,通过项目或者等价位物资等形式兑现。本扶持政策由灵台县农业农村局(灵台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灵台县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夯实全县苹果产业发展基础,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效益,根据《甘肃省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果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快苗木繁育和品种培育
1.对开展苹果新品种抗重茬苗木繁育且规模在20亩以上的,按照2万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2.对筛选或培育的新品种且经过认定的,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扶持。
二、稳定果园面积
1.对栽植树龄10年以上、亩产不足1000斤的弱次果园,通过高接换优、嫁接等方式改造的,按照3000元/亩标准扶持。
2.对无主园或者暂由合作社代管的果园,通过寻找经营主体流转托管,面积达到20亩以上且管理规范的,按照5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经营主体最高扶持50万元。
3.涉果乡镇每年抓建一定规模的乔化(包括短枝型)精品果园,按照1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壮大经营规模
全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经营果园10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支持示范创建
1.引导经营主体创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对成功创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标准为:国家级龙头企业1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5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10万元;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20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5万元。
边际成本定价是指这样一种定价规则,厂商或国有企业使得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2.鼓励经营主体申报果园基地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标准为:有机基地和GAP基地1000元/亩、绿色基地700元/亩、出口备案基地500元/亩。
五、加强防雹网建设
对搭建果园防雹网的经营主体,按照先建后补原则,一次性给予600元/亩扶持。
六、精心培育链上企业
对确定的苹果产业链链上企业实施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根据基地规模及示范带动效应,给予链上企业不超过投资额30%扶持。
七、支持购销储存
鼓励有保鲜库(气调库)的企业开展果品购销贮藏,对收购贮藏非本企业生产的果品,按0.05元/斤标准扶持。
八、加强果品销售
1.对出口果品的县内企业,按照当年出口金额(按当日人民币结算汇率)的1%扶持。
2.对在市级以上城市建成的灵台果品直销店,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扶持5万元;3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
3.支持县果品销售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加盟知名电商平台销售果品,按当年线上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奖金不超过10万元。
九、推进品牌建设
企业商标入围甘味品牌名录的,按照5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十、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开发灵台苹果贷产品,对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用于苹果生产经营的,参照省林果业贴息贷款政策,按照贷款额度的3%补贴利息。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灵台县境内发展苹果产业的经营主体,涉及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统筹中央、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解决,通过项目或者投放等价位物资等形式兑现。本扶持政策由灵台县自然资源局(灵台县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灵台县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措施(试行)
领导要跟大家打成一片,但是领导要有足够的远见鼓励(Motivate)大家。
为进一步夯实全县蔬菜产业发展基础,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效益,根据《甘肃省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盘活闲置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蔬菜设施
对管理运营规范的经营主体,按1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经营主体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高原夏菜规模种植
鼓励订单种植,对集中连片种植高原夏菜达到100亩以上且管理运营规范的经营主体,按500元/亩标准扶持,每个经营主体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财政专列项目支持的不再扶持。
三、支持集约化育苗
县内注册有育苗资质的经营主体,当年为县内种植户(自育自用的除外)提供优质穴盘蔬菜种苗50万株以上的,茄果类蔬菜种苗按0.05元/株、高原夏菜种苗按0.03元/株标准补贴;提供食用菌菌种菌棒5000棒以上的,按0.3元/棒标准补贴。种苗成活率95%以上,种苗带病率5%以内享受补贴,对当年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育苗主体不再补贴。
四、支持链上企业培育
1.对当年引进和培育的链上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成功引进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蔬菜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在县内建办蔬菜 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或建办加工生产线2条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五、支持示范创建
1.引导经营主体创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对成功创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标准为:国家级龙头企业1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5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10万元;国家级示范社、家庭农场20万元;省级示范社、家庭农场10万元;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5万元。
2.鼓励经营主体申报蔬菜基地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标准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2000元/亩,有机基地和GAP基地1000元/亩,绿色基地800元/亩,出口备案基地500元亩。同一经营主体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商标入围甘味品牌名录的,按照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六、支持市场营销
对当年销售县内生产的蔬菜达到1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50元/吨标准给予-次性奖励,每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开发灵台蔬菜贷产品,对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用于发展蔬菜产业的,按照贷款额度的4%补贴利息。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灵台县境内发展蔬菜产业的经营主体,涉及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统筹中央、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解决,通过项目或者投放等价位物资等形式兑现。本扶持政策由灵台县农业农村局(灵台县蔬菜产业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此件由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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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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