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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1辆四轮电动车被依法拖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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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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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1辆四轮电动车被依法拖移

  会宁县城区枝阳街正在封闭施工,按照市政道路施工规范,在封闭道路人行横道时,要设置临时人行通道。

  由于该封路段在城区主干道旁,车流较大,车速较快,这条临时人行通道用了密集的反光锥筒,就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而有人为了自己停车,不顾行人安危,违法占用、堵塞临时人行通道,而且是超长时间占用,严重影响过路行人的通行安全,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该电动四轮车未按照法律规定悬挂号牌,也未留联系电话。

  会宁县公安局大队警员在无法联系到车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将该电动车依法拖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下一步,会宁公安局大队将委托机动车鉴定机构对该电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在此提醒各位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停车严禁影响交通秩序,如不留联系方式,电动车将可能被依法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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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四轮机动车定义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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