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执破融合”改革 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习总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苏州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充分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人民法院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执破融合”改革为抓手,将均具债务清偿功能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进行深层次融合,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终本案件清理作用,有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苏州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启动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破融合”案件340件,消化诉讼、执行案件6622件,化解债务96.3亿元,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23家。“执破融合”改革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肯定,江苏高院专门在苏州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
在传统观念中,执行与破产两项制度在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上存在明显不同,前者是个别清偿程序,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后者是概括清偿程序,以公平为首要价值追求,二者仅通过“执转破”机制产生关联。虽然“执转破”机制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机制本质上并未打破程序间的壁垒,难免存在涉企案件“出清”效果不佳、市场主体“挽救”功能缺失、执行与破产程序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树立问题意识,更新司法观念,从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高度重新审视执行与破产的关系,破除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的壁垒和阻碍,准确把握探索“执破融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受世纪疫情与百年变局交织影响,进入执行程序的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执转破”程序大多是在执行案件终本时启动,此时被执行企业基本上无产可破或者其核心资产已经被处置完毕,一般已不具备重整、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于那些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而言,已经错失最佳救治时机。开展“执破融合”改革,可以及时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的保护挽救功能,帮助具备破产原因但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盘活整体资产,改善经营管理,摆脱困境重生。
二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清理“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执破融合”改革,精准甄别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予以救治,对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快速出清,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才等生产要素从“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有助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效路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企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结案的数量持续上涨。而大量终本案件的管理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成为执行工作沉重包袱和重大隐患。依托“执破融合”机制,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实现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程序中有序退出,可以从源头上分流减少执行案件,从而把有限资源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来,早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2022年7月,苏州中院深入总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先期探索经验,正式在全市法院启动“执破融合”改革,出台改革方案和办案指引,通过“以破促执” “以执助破”,让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充分释放,推动二者关系由“单向转化、前后衔接”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探索形成了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大格局。
一是融理念,充分兼顾效率与公平价值。充分认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虽然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但本质上都是债务清理的方式,可以在工作理念上相互借鉴。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强化公平理念,将债权人多元利益诉求与债务清理路径选择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且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案件“当破则破”,更好发挥好破产程序的处置彻底性和分配公平性的优势。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大型商务综合体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理念,由执破融合团队导入破产程序,妥善化解抵押权人、购房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实现了“保交楼、稳民生”的目标。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强化效率理念,明确特定情形下执行与破产可并行推进,破产程序可沿用执行程序中已有工作成果,适用简化审程序,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促进破产审判“能快则快”,提高办案效率。2022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通过繁简分流和适用简化审程序,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已压缩至70天以内。
二是融资源,有效整合专业办案力量。审判资源的融合是推进“执破融合”改革的关键举措。苏州两级法院立足实际条件,抽调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执破融合”专业团队,设于执行机构内部,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队伍。目前苏州两级法院均已完成“执破融合”团队的组建工作,不少基层法院将破产审判部门的中层干部调入执行局承担“执破融合”改革任务。制定规范化工作指引,明确“执破融合”机制的适用范围、业务流程和办案规则,指导“执破融合”团队高效顺畅开展工作。定期组织执行、破产办案人员联合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不断融合办案理念,凝聚工作合力。
三是融手段,充分发挥各自程序的优势。强化“以破促执”,参照破产程序在执行案件中引入“执行管理人”机制,实现涉案财产有效监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餐饮企业案件中,从22家报名机构中遴选出该企业的“执行管理人”,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其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在预留足够企业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将经营利润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强化“以执助破”,在破产程序中直接承接执行程序中财产查封、扣押、处置等成果,并利用执行财产变现平台和规则处置破产财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债权清偿率,实现程序效益的最大化。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汽车培训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借助执行外勤力量找到该公司名下22辆教练车,后来在车辆处置过程中,管理人直接利用执行财产网络询价平台,快速完成车辆估价工作,并借助司法网拍平台顺利实现车辆变价。
四是融效果,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出清与挽救功能。加大案件出清力度,推进诉源、执源治理。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手续及流程等措施,切实破解“执转破”机制中长期存在的“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的问题,让相关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2022年,苏州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与2021年基本持平,增幅明显放缓。借助“放水养鱼”、执行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对于产业前景良好、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保尽保”。在执行某油品公司一案中,引入破产重整方法,促成第三方对加油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进行整体收购,使被执行企业起死回生。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个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执破融合”改革启动以来,苏州法院坚持转变观念先行,强化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引领,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四个融合”的效果初步显现,并呈现良好发展前景。但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启动时间短、涉及范围广、协调难度大,探索初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法院内部,有的法院对“执破融合”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仍有不足,理念、人员尚未形成有机融合,“执破融合”的效果尚未充分显现;在法院外部,当事人对于“执破融合”的运行机理仍不够了解,府院联动等外部支持体系仍不够健全。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着力破解上述困难和问题,促进“执破融合”改革走深走实。
一是加快完善改革配套机制。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注重总结提炼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健全完善案件甄别、以执助破、以破促执等改革配套机制。加强理论实证研究,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对探索成熟的经验做法,通过更高位阶的制度文件加以固定,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二是加快搭建信息化办案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破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与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资源整合。执行程序中要能便捷获取破产企业名单及破产案件审理状态,破产程序中要能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核查破产企业名下财产状况,执破融合团队要能借助信息化办案平台开展数据分析与态势研判。
三是加快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法委协调,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在税收优惠、信访维稳、公益基金、平台托底、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支持,建立涉稳企业风险防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危困中小微企业“分类预警+快速重整+信用修复”综合挽救工作机制,为债务清偿和清算重整事务有序推进提供衔接和保障,进一步提升“执破融合”的精细化水平。
四是加快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执破融合”团队建设,探索设立破产管理人实训基地、执行与破产司法调研基地,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和实践交流,大力培养兼具执行思维和破产审判思维的复合型人才。以专业化人才队伍的打造,带动执行与破产业务的深度交融,最终实现“执破融合”改革从人员融合到部门协作再到全院协同的层进式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标签:餐饮八大服务流程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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