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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管理(产业园区运营管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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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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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管理(产业园区运营管理)

 

2018年1月,原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工商规字〔2018〕1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有效期届满已自动失效。为继续开展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和管理工作,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形成了《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在2022年10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裴老师

联系电话:

0871-64566625

0871-64566631(传真)

电子邮箱:1979088238@qq.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

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促进云南广告产业集聚发展,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广告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广告产业园),是指在云南省辖区内,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兼具创新能力、孵化能力、服务能力,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认定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建设原则)省市场监管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认定原则)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未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指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做好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广告产业园的认定命名、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广告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机制。

省级广告产业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中国经济的崛起也会影响全世界,重新构建世界的经济格局。CEO信心指数是由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发起和编制,旨在反映CEO对宏观经济的预期。

第六条(发展方向)鼓励园区及入驻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创新驱动投入,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发展人才的扶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建设创新型园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园区有完善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园区内广告经营额、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在全省或本地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企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且不少于30家。

(七)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硬件条件和软件服务环境,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八)园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程序)申请认定为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的,应当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填写《云南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申请表》(具体表格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使用企业所有者拥有的资源(诸如他的时间与资本)的选择成本就是隐成本。

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州(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九条(认定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在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公示5天。

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工作报告制度)省级广告产业园每年一月底前须向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园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发展情况报告,州(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重大调整备案制度)省级广告产业园对发展规划和重要广告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省市场监管局每2年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已认定的园区开展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园区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对省级广告产业园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四条(撤销认定的情形)省级广告产业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其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及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六)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七)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八)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被撤销认定的园区,两年内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其省级园区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新建园区暂不符合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条件的,可以先行申报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待条件成熟,按本暂行办法申报云南省省级广告产业园。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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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音笛

资本是指用于生产、销售及商品和服务分配的设备、厂房、存货、原材料和其他非人力生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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