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调至20% 亏损企业可上市 投资门槛10万 创业板改革怎样影响钱包
创业板注册制相关细则出炉!4月27日深夜,为贯彻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当日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搭建起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整体制度框架。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创业板注册制明确亏损企业也可上市,投资门槛10万,放宽涨跌幅至20%等多个要点。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
01
明确红筹等三类企业市值、财务标准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具体来看,《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五大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即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三项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创业板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表决权差异安排作出基本规范,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是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能在上市前设置;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倍。二是限制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特别表决权股东合计持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10%以上;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既定比例;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三是明确按“一股一权”表决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防范股东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四是强化特别表决权信息披露要求及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监督、督导责任。
在上市要求方面,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两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
另外,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标签:唐威与韩湘琴
- 编辑:金泰熙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