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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参与国债期货 配套细则要来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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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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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消息释放后,保险资金怎么参与国债期货备受业内关注。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已在起草相关配套制度,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目前,相关文件正在保险业内征求意见中,等相关规定出台,才意味着保险机构可正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据报道,银保监会已起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这三项制度意见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其中,《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具体表现为,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上述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保险资金具有资金规模大、负债久期长、成本稳定等特点,是我国10年期以上债券的主要投资主体。”有券商人士分析指出,保险机构负债端久期长,与之期限匹配的资产稀缺,运用国债期货调整资产负债久期缺口的需求迫切。因此,稳步推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对于增强保险资金经营稳健性、提升长期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国债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此外,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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