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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汽车因垄断被罚近880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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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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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7日消息,2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田汽车垄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处事件发生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截图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处罚决定显示,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此外,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处罚决定还显示,当事人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而经销商执行了当事人的价格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指出,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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