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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地产子公司茂名违法遭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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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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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茂名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和信”)罚款29.64万元,因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记者查询发现,茂名和信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股票代码:600048)旗下二级子公司。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茂名和信拟作出责令改正,处14.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逾期罚款14.82万元,共29.64万元。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成文日期为2020年1月3日;处罚决定书文号:茂市监价处催[2019]1号;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

  茂名和信成立于2014年9月30日,隶属于保利地产旗下。其股东结构如下: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持股80.00%,认缴出资40000万元;华茂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00%,认缴出资10000万元。保利地产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均为佛山市,其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保利地产直接持股100%。

  截至1月22日收盘,保利地产报15.87元,总市值为1893.72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第(四)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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