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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杂志食品知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杂志,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知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知识,制定本《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杂志食品知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杂志,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知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知识,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负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食品药品杂志食品药品杂志,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食品药品杂志、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食品经营单位依申请注销许可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食品知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食品经营单位注销许可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收集主体资格注销公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登记决定审批表》(见附表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局相关监管科室审查,审查后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前,制作《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见附表四),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可自该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附表五),并制作《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决定书》(见附表六),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食品药品杂志、救济途径,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依法作出食品经营单位注销许可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原申请人送达《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决定书》。

  无法找到原申请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进行注销决定公告送达食品知识。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 对上述被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许可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食品许可登记统计数据食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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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编辑: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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