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活动个人商业保险怎么买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合法、适度使用其他经营者控制的数据,且无证据证明使用行为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控制该数据的经营者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9月19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该意见稿发布于今年8月18日。此前的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18日,广东省推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广东办法建议稿)。这三份针对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意见稿同期发布意味着什么,有哪些亮点?多位业内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商业道德’是人们经常提及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提到‘商业道德’,但对什么是商业道德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缺乏尺度和标准,一直困扰着广大司法人员。”武汉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给出了具体定义,这对于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当事人或企业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提供了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什么是商业活动、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个人商业保险怎么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还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自律公约什么是商业活动、技术规范等。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道德’加以释义,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引据相关条款,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说。
翟巍认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加入对“商业道德”的评估程序,规定只有综合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可持续发展等因素,验证相关商业道德合理合法,才能将其作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因为符合商业道德并不等于正当。
另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还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自律公约、技术规范等。”
“这不够全面。”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认为,有的行业行规保护的是既有企业的利益,实际上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已落后于现行法律和市场发展进程。对于行业规范,应结合现行法律和市场发展情况加以评估。
“数据及其衍生集合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不断地触碰着法律关系的边界。然而,目前法律对于数据权属的界定尚未十分明晰,也缺乏对数据交易活动的完善规制与保障。”孙晋说,“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应的规定,但该条款相对抽象,使得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案例相对较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重点在于传统行业。”刘旭表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移动端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特别是第二十六条回应了获取竞争对手数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主张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网络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NSPHOTO提供)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合法、适度使用其他经营者控制的数据,且无证据证明使用行为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控制该数据的经营者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刘旭认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强调了“经营者征得用户同意”的首要条件,肯定了用户对数据优先享有所有权。具体到实际应用场景中,不同平台通过用户授权获得同一数据,或者用户主动将信息同步到多个平台,应当得到允许。
“这是关注了市场主体的利益,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现象。”刘旭说,“如果每个App都紧握各自的用户数据不放,可能会不利于用大数据分析为公众生活提供大量便利。”
此外,一些电商平台在购物格式条款中都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经营者所在地,一旦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电商平台就提出来,双方事先有约并立有条款什么是商业活动,即管辖地法院只能是在经营者地所在地。“网购纠纷诉讼法院管辖权是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翟巍说。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主张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网络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是一大亮点,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在网购纠纷中,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向自己所在的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可能导致滥用诉讼,甚至虚假诉讼。因此,限定管辖法院区域十分有必要。”翟巍表示,这其实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刘旭建议,在制度之外,可以考虑将相关案件归入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并通过技术改进和普及,完善远程开庭程序,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外,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什么是商业活动。“这有利于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加强协调。”孙晋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不少热点问题的规范上存在竞合。”
针对“非法抓取”数据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刘旭认为,“非法抓取”“实质性替代”这些概念,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未提及,而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未对此进一步释义,应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用户意愿为判断标准,更具有操作性,也与个人信息保的理念相一致。对比两项条款不难发现,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禁止性条款,更严苛和具体,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则更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因为当先入市场的企业积累了大量用户和数据时,允许用户授权获得数据,实际为初创企业预留了更多市场空间,有利于促进市场正向竞争。
“在‘二选一’‘流量劫持’等问题上,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更加细致。”刘旭说,“总体而言,两个征求意见稿各有千秋。前者推出的规则效力更直接,后者的落实效果还要取决于个案的审理和举证。”
刘旭认为,上述征求意见稿没有必要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规制,二者表述不同也不利于企业明晰合法边界。他提议,可以先推出部门法规,对一些新问题和原则性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根据其落实情况,积累一定审判经验后,再补充司法解释个人商业保险怎么买。
对此,翟巍也认为,上述征求意见稿应当协调统一,否则会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性产生分歧。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两部征求意见稿之外,8月18日,广东省也推出广东办法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设置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表述,包括有利于改进技术、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或者增进用户福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刘旭认为,该条款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制,且其标准设置模糊。“我更倾向于地方上取消相关配套立法。”刘旭表示,目前全国已建立统一市场,在业态违规行为上已不存在区域性差异,特别是互联网打破了空间障碍,地方上进行专门立法的理由不再充分。此外,若多地标准不一,还可能影响企业开展跨区域业务。
同时,刘旭还表示,广东可以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先行先试个人商业保险怎么买。广东有开放创新的基因,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配合相关政策的落实,要求上市企业把及时披露涉及反垄断风险、反不正当竞争风险的相关信息作为必要事项,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合规经营保投资、促创新、稳发展。
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会秘书长仲春则建议,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平台发展特点细化平台监管规则,“广东可以先行先试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平台分类分级规制,重点加强对大型平台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管。”
“在信息化进程中,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领域造成了巨大冲击,技术‘双刃剑’的特点,一方面带来了应用领域的变革,另一方面也给不正当竞争带来了技术凭借。”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说。
据了解,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网络技术主要为超链接、框传输、埋字串等什么是商业活动。超链接又分为超文本链接、图像链接什么是商业活动、链入、深层链接等等。这些不同的称谓有时是描述不同链接等技术手段在不同条件下的运用。实际上框传输也是链接的一个类别。网络的这些特有技术,可以将不同民事主体或同一民事主体不同的网站提供的网络信息连接在一起,使在市场上不同的竞争主体在虚拟世界有机会进行直接交锋,使他们的商业利益发生碰撞或冲突,从而引发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
“当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消费者很难掌握证据。”翟巍提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应适当变革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在举证上弱化原告责任,强化被告责任。同时,推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领域的公益诉讼。
孙晋认为,当前公益诉讼更多地体现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领域,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应用十分有限,要求被告自证其罪并不现实。
刘旭则提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让法院发挥能动性,承担起主动调查的责任,或者允许法院要求执法部门出具相关信息。 (记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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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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