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细则!仅限自然费率定价产品、不得差别化调价
医疗险迎重要变革!
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长期医疗险产品相关细则正式落地。
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1日,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整。但当时具体怎么调,哪些可以调,并未作出具体说明。
如今,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细则来了。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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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险产品少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事实上,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因此,《通知》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也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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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自然费率定价
《通知》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记者了解到,自然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呈正比的关系,也就是说费率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年龄越大保费就越贵。自然费率是根据各个年龄段对应的患病率、死亡率来确定的,人类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素质可能会随之下降,出险的几率也较大。
法再保险寿险市场部总经理李用虎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自然费率多出现在短期保险产品中,在健康险产品中,一年期重疾险、医疗险基本都是采用自然费率,而长期重疾险基本都是采用的均衡费率(即投保后每年需交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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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
《通知》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此外,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保险公司也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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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品条款及说明书相关内容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并在投保单中约定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信息的方式。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费率调整依据、流程,以及投保人获知相关信息的途径。
产品上市销售时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以及每次费率调整上限。
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
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其中,费率调整演示可以区分不同费率调整情形,但至少应当包括以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进行演示的情形。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另外,《通知》规范了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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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消费者按需选购
商业健康保险是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服务产业链条的重要整合者。那么,消费者在选购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三是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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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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