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的概念
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旅游(Tour)来源于拉丁语的“tornare”和希腊语的“tornos”,其含义是“车床或圆圈;围绕一个中心点或轴的运动。”这个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演变为“顺序”。后缀—ism被定义为“一个行动或过程;以及特定行为或特性”,而后缀—ist则意指“从事特定活动的人”。词根tour与后缀—ism和—ist连在一起,指按照圆形轨迹的移动,所以旅游指一种往复的行程,即指离开后再回到起点的活动;完成这个行程的人也就被称为旅游者(Tourist)。
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
尽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术定义应当适用于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这两个领域,但是在涉及国内旅游时,这些定义并没有为所有的国家所采用。不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定义中的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般消遣性旅游,非强制性的或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他们只把消遣旅游者视为旅游者,并且有意把商务旅游单列出去。
——互助旅游,新兴的一种旅游方式,通过互相帮助 ,交换等互助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住宿,互助旅游不但节省了旅费,而且因为当地人的介入,更深入的体验当地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异地旅游(Non—10calTravel):许多国家、区域和机构采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往返距离作为重要的统计尺度。
旅行距离:确定的标准差别很大,从0到160公里)不等。低于所规定的最短行程的旅游在官方旅游估算中不包括在内,标准具有人为和任意性。
过夜游客:为了符合限定“旅游者”的文字标准,大多数有关旅游者和游客的定义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须至少逗留一夜的规定。
“过夜”的规定就把许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实上,“一日游”往往是旅游景点、餐馆和其他的旅游设施收入的重要来源。
旅游者的居住:在进行市场定位和制定相关市场战略时,了解旅游者的居住地要比确定其他的人口统计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国籍等更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规划,一些目的地通过收集游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轿车或其他工具)的信息来获得有关游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间歇期间,世界国际旅游收入增长迅速,因此在统计上迫切需要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1936年举行的一个国际论坛,国家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首次提出,“外国旅游者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到其他国家旅行至少24小时以上的人”。1945年,联合国(取代了原来的国家联盟)认可了这一定义,但是增加了“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限定。
1963年,联合国国际旅游大会在罗马召开。这次大会是当时的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英文名字的缩写为IUOTO,即世界旅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发起的。
大会提出应采用“游客”(Visitor)这个新词汇。游客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到其他国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访问的国家内获取收入的旅行者。游客包括两类不同的旅行者:
——旅游者(Tourist):在所访问的国家逗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且以休闲、商务、家事、使命或会议为目的的临时性游客
——短期旅游者(Excursionists):在所访问的目的地停留时间在24小时以内,且不过夜的临时性游客(包括游船旅游者)。
从1963年开始,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了这次联合国大会所提出的游客、旅游者和短期旅游者的定义以及以后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内瓦会议上,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提议,应该建立一个单独的游客类别。旅游者至少要逗留24小时,然而,有些游客外出游览但于当日返回了居住地,这些人被称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这类游客包括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一日游者、游船乘客和过境游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与其他游客区分开来,因为他们不在目的地过夜。
世界旅游日 (World Tourism Day),是由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的旅游工作者和旅游者的节日。1970年9月27日,国际官方旅游联盟(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将要成立世界旅游组织的章程。1979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将9月27日定为世界旅游日。选定这一天为世界旅游日,一是因为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国际官方旅游联盟”于1970年的这一天在墨西哥城的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旅游组织的章程。此外,这一天又恰好是北半球的旅游高峰刚过去,南半球的旅游旺季刚到来的相互交接时间。[1]
中国于1983年正式成为世界旅游组织成员。自1985年起,每年都确定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为世界旅游日庆祝活动的主会场。[2]
1963年提出的游客(Visitor)术语的定义仅仅是针对国际旅游而言,它也适用于国民(国内)旅游。
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马尼拉宣言》:将该定义引申到所有旅游。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游组织(WTO)欧洲委员会旅游统计工作组同意,尽管国内旅游比国际旅游的范围窄一些,但这一术语的使用还是相容的。
德国作家黑塞说,“旅游就是艳遇”。既然是“遇”,自然是遇而不可求。旅行中的艳遇,陌生的地方,陌生的人,在美景的衬托之下更显出浪漫情调。艳,奇幻迷离,让人意犹未尽;遇,一场风花雪月的邂逅,一个怦然心动的瞬间。
交往定义: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
目的定义:20世纪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
时间定义: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逗留的时间。
相互关系定义: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生活方式定义:中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
在旅行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古代即以存在,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旅行活动的兴起同样居世界前列,中国早在公元前22世纪就有了。当时最典型的旅行家大概要数大禹了,他为了疏浚九江十八河,游览了大好河山。之后,就是春秋战国时的老子、孔子二人了。老子传道,骑青牛西去。孔子讲学周游列国。汉时张骞出使西域,远至波斯,今伊朗和叙利亚。唐时玄奘取经到印度,明时郑和七下西洋,远至东非海岸,还有大旅行家徐霞客作了游记。
早在殷周之际,人们已经开始注意旅行的类别,殷人和周人习用“旅”字,专指当时最活跃的一种旅行——商旅。《易经》中,专讲行商客贾的一卦就称为“旅”卦。“旅”字之所以用于商旅,一是“旅”本来就含有行走之意,二是“旅”常被古人假借为“庐”,与“庐”字相通的“旅”字便成了当时商业旅游的专称。
东周时期,旅行分类更加清楚,东周人除了沿用殷周以来的说法,以“旅”称商旅,以“征”称军旅,以“归”称婚旅,以“巡”称天子之旅,以“迁”称迁徙之旅,特别是他们用“旅”字为中国旅游史引进了现代“旅游”的概念。
“游”的字义是浮行于水中。人能像鱼一样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泳之游之”(《诗经·邶风·谷风》),当然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所以当时人们把那些随心所欲,“优哉游哉”(《史记.孔子世家》:“优哉游哉,维以卒岁”)的旅行活动,如游猎、游览、游学等概称为“游”。“游”的提出,说明东周人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旅游范畴,能够把旅游与商旅、聘旅级行役(礼节性外交和长途公差)等功利性的旅游区别开来,标志着中国古代旅游从此进入了自觉的认识阶段。
有关“旅游”一词,最早见于六朝,齐梁时,沈约(公元441年-513年)《悲哉行》“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的诗句,用以专指个人意志支配的,以游览、游乐为主的旅行,以此区别于其他种种功利性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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