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消费者购买商品与标示不符可要求三倍赔偿
2015年12月,王某从北京某商厦有限公司处购买某品牌全棉蚕丝被1条,支付货款686元。该产品合格证标注品名为:全棉蚕丝被,填充物成分为100%桑蚕丝。后王某在使用中感觉不适。经王某委托,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于2016年11月出具检验报告,根据报告填充物中蛋白质纤维含量与标示不符。
后王某将诉北京某商厦有限公司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北京某商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某办理退货返还货款686元,并赔偿原告王某2058元。
王某从商厦处购买蚕丝被一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涉案商品标示的材质为填充物成分100%桑蚕丝,但经检验涉案商品填充物中蛋白质纤维含量与标示不符,构成欺诈,理应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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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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