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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是“网”易还是“网”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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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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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是“网”易还是“网”套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然而由于我国网络购物尚处于发展阶段,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网络购物中,一些侵害消费者现象也是经常发生.不少经济学专家也着手于网络购物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购物的快捷方便受人青睐,但同时记者通过采访也了解到其弊端和不足也显而易见。综合来看,尚显稚嫩的维权体系使其想要成为成熟的买卖市场还需要完善很多地方。

  销售商难确认。《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主体难确认。

  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因产品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消费者隐私权难保护。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诉讼成本高。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对法院来说,不仅会相对增加诉讼成本,更主要的是,因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会造成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证据调取难。交易程序过于简单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诉至法院,将给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一是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三是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四是异地调查取证将产生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

  网络欺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界定难。网络具有虚拟的一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回避法院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中国对网络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没有详实规定,什么情形下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刑法调整,未作明确界定。

  网络购物易引发隐私权纠纷。不可否认,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份额,将建立消费者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购物爱好、经济状况、等不断将相关商品信息通过各种渠道送往消费者;或者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出卖给他人,或者将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篡改,或者盗取消费者卡中钱财等,这些都触及到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有道是“喜形于色”、“美艳于目”。眼球经济下的“快餐文化”也使得购物有了新的注解。但是永远不能否认的是,只要是市场,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去吸引目光和资金,这时的宣传就有了美艳一般的“”之感。

  一是利用精美图片。利用“精美”的图片来掩人耳目是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的招数,衣服上的瑕疵被掩饰得一干二净,或者干脆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三是不合理的买卖条款。有一些网站在买卖合同的时候设置了格式化的霸王条款,往往说明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没有退换货等等。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好的产品,想换货或者维修时,就无计可施了。

  四是网络钓鱼。受骗者付款后,骗子往往会称要达到一定量才发货,胁迫买货者继续付钱,而买方一旦按其要求付钱后它就人间蒸发。

  五是虚拟的交易。对于虚拟产品的交易现在也有大量的骗局产生,给各种游戏补充点卡或者买卖各种虚拟物品的时候,除了双方直接交易产生的骗局外还有大量伪造的中介网站坐收渔人之利的。

  很多时候,中国的消费者都只能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阿Q一般地自我开解道:“算了,吃亏是福。”究其原因,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手段匮乏,维权成本过高都是制约消费者积极维权的原因。汇总各方对维权的建议,如何更好地在网络购物中维权应当遵循意识和机制相辅相成的原则。

  选择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

  对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保》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因此,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网络购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规定。

  要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对消费者来讲,网络销售市场是高风险投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理应设置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对未经准入登记的个人在网络上发布销售信息,可由网络营运商进行设限,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予以删除。对网络营运商要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入程序化管理。

  要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全国消协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这是不争事实。但消协本身受到权力的限制,如无裁决权、无执行权等,可见消协维权力度是有限的,消费者的权益不足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案件处理拥有裁判权,对拒不履行国家判决和裁定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交由销售企业(或公司)注册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理想选择,有条件的可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法庭”,专门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由民事审判庭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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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网络购物的定义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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