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分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特点
网络购物在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较多纠纷。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全市法院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659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421件。延庆法院经分析发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特定化,职业索赔仍频发。与传统线下购物合同纠纷相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多为自然人,极少数案件为非自然人。被告主要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所属公司。67名原告提起3件以上诉讼,涉诉自然人“职业索赔”现象明显,该类人员多是在首次起诉获得法院支持后,再次网购同类型商品再次提起诉讼,网购成为职业索赔的主要方式,“职业索赔”所涉案件标的物主要为食品、化妆品,诉讼理由多为商品标签不规范、成分比例不达标等。
二是涉案标的物集中,诉请理由类型化。电商平台的发展丰富了网络购物的标的物种类,以“淘宝”“京东”平台为例,其平台商品分类达二十多类。经分析发现,案件所涉标的物较为集中,主要为食品类、日用品类、电子产品类商品。针对不同类型的标的物,消费者提起的诉请理由呈现类型化特征,所提诉请的理由较为一致,主要为:食品标签瑕疵、食品添加剂超标;日用品商家虚假宣传、化妆品经检测对皮肤有害、产品无生产合格证明等;电子产品的实际配置、性能与宣传不符、“七天无理由退货”遭到拒绝、电子产品经检测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等。
三是责任主体单一化,平台责任认定少。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往往基于该规定,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权益获得充分救济。421起以判决方式所结案件中,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为87件。从判决结果看,83起判决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责任,并未判决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结案方式多样,调撤结案比重高。网络合同纠纷结案方式多样,包括判决、调解、裁定。三种结案方式中,调撤方式结案1238件,占比约为74.62%,调撤率较高。经分析,此类案件调撤率较高原因,主要在于消费者诉前与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多次进行协调,双方心理预期较为明确,且消费者诉讼请求类型化,使得法院开展调撤工作时更加具有针对性,不仅有助于缓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电商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 标签:网络购物的特点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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