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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南宁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侧重在购房者买房入户、开发商拿地付款期限方面给予了更多的细化。内业人士认为,《补充通知》的出台,将为日益火爆的楼市再添一把火。
今年初,南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报曾在2月4日给予报道并解读),结合近半年的实际运行情况,现由南宁市建委牵头,公安、国土、财政、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经反复论证调研,专门做出《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对于外国朋友在南宁市购房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问题,《补充通知》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以下办法执行:按**政策规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回乡证”入境内地,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停留;按**政策规定,居民持“居民来往通行证”入境内地,购买房产的,公安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发给有效期1年、2年或5年的签注;按**政策规定符合购置房产条件,并购买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的外国人,属于自用且自住满1年以上者,公安机关为其签发有效期6个月的签证,在该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签发延期且签发次数不限(不超过该人护照有效期)。
关于放宽土地出让地价款支付期限问题,《补充通知》也有明确的规定:《通知》下发前已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若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而是约定一次性缴清的,受让方在缴纳原出让合同价款70%的款项(该70%款项须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后,剩余30%的土地出让价款方可参照《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延长缴纳期限。申请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3~6个月缴纳出让价款,但累计延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批准延期之前已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经批准延期后,免交出让价款的延长期违约金(滞纳金),但应承担银行同期利息。
《补充通知》还对关于相关报建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的具体操作问题做了细化。《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通知》一致,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止。
- 标签:南宁房产网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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