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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修缮租用房屋涉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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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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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修缮租用房屋涉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租来的房屋进行修缮,是故意毁坏财物吗?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经引导侦查,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赵某长期拖欠租金问题,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下称唐山农商银行丰润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年3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

  2006年至2009年,赵某承租唐山农商银行丰润支行(原谷庄子农村信用社)抵贷的原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三里屯橡胶厂和永兴建筑公司院内场地及地上房屋,承租到期后,赵某未继续交纳租金,但事实上长期占有使用该场地及地上建筑物。2011年8月14日,徐女士通过合法拍卖购得原三里屯橡胶厂2.66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2019年7月初,赵某委托他人对其之前所租赁的场地、房屋进行修缮,后对外转租、收取租金。徐女士的丈夫秦先生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8月3日,经公安机关评估,被毁损的建筑价值8.35万元,丰润区公安局随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赵某立案侦查。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赵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诸多疑点:评估建筑物损失的依据是什么?1987年房屋产权证中所列建筑物在赵某承租该场地时是否还存在?为何赵某占有该宗土地10余年未交房租却无人主张权利?赵某改造的房屋之前是什么样子?带着上述疑问,承办检察官对赵某进行了讯问。

  赵某称,他从2006年就开始租赁该场地及房屋,直到2009年,他一直向谷庄子农村信用社交纳租金,后来因无人再向其收取租金,他就一直占有并使用上述场地,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拘留。其间,他确实对场地中部分房屋进行过修缮,但并不承认拆除房屋。

  结合案卷的证据材料,2022年8月18日,丰润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召开专案联席会议。经充分研究讨论,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赵某存在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公安机关据以认定毁坏财物金额的鉴定意见也存在疑问,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这些问题进一步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022年8月24日,该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制发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了12条补充侦查建议,建议公安机关重点针对赵某对徐女士取得场地权益是否知情、赵某对场地和房屋进行装修的目的、装修后是否存在财物价值的实际减损,以及赵某是否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过拆除等内容开展侦查。

  为了确保侦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多次沟通,及时引导侦查方向,同步了解侦查进展,并自行补充侦查。

  2022年10月19日,检警双方共同来到租赁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现场勘查,向附近的居民、商户取证并调取了赵某修缮房屋之前的照片。双方经过一一比对,发现装修前后房屋的整体结构并没有变化,赵某仅对部分破旧房屋的地面、门窗、屋顶、外墙等进行了修缮,此外,赵某还在租赁场地内新建一处彩钢房,通过邀请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对装修前后的场地和房屋进行价值对比,排除了因装修造成涉案场地、房屋价值减损的可能。通过找场地内租户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2019年赵某对房屋进行修缮后,收取的租金持续上涨,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经修缮后该场地和房屋的使用价值并未减损这一事实。

  为进一步查明赵某在取得场地租赁权后是否拆除过房屋,承办检察官调阅了租赁场地的房屋产权档案,将原始方位图记录的场地内房屋的数量和位置信息与赵某装修前的进行逐一比对,发现原始档案中记录的房屋数量和位置在赵某装修前就已经发生变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变化系赵某所为。

  为了进一步查明赵某是否存在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对赵某是否知晓徐女士通过拍卖行为取得租赁场地部分房屋所有权一事展开调查。经查,徐女士一直未和赵某见面,双方并不认识,也未就场地使用一事进行协商。且徐女士从2011年取得场地内部分房屋所有权后,直到2020年向公安机关报警,其间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也未向实际占有使用人赵某主张过任何权利。场地内租户也表示,他们是从赵某处租赁的房屋,且一直经营并支付租金,不知道该场地属于徐女士。

  承办检察官认为,以上事实证据能够证明,赵某与徐女士并不相识,且双方没有矛盾纠纷,赵某一直享有该场地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权,不可能存在毁坏房屋的动机和主观故意。

  2022年11月23日,丰润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中赵某与徐女士既不认识也无矛盾,且赵某一直享受场地的使用收益权,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虽然客观上赵某对场地及房屋进行了修缮,但其修缮行为提高了房屋和场地实际价值,并未造成徐女士财物价值的减损,所以也不具备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该院决定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1月17日,该院向赵某宣告了不起诉决定。

  在办案的同时,该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该案中自2009年起唐山农商银行丰润支行一直未与赵某续签场地租赁合同,也未向赵某索要租金,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向该行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清查对外租赁的场地和房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唐山农商银行丰润支行向该院制发了回复函,表示将按照检察建议严格履行职责,在对赵某租赁场地和房屋一事彻底清查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租金,并在今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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