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第59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受理→收件→初审[现场勘察(必要时)、查档、公告(必要时)]→复审→计费→审批→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2、商业营业用房: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400元/宗,每增加1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收费标准每宗不超过8000元。
3、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3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超过7000元。
4、其他用房: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2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超过6000元。
10、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标签:房产登记部门叫什么
-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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