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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券承销商未尽责调查 须付连带赔偿责任
外电引述知情人士透露,中国最高法院起草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徵求意见稿)》,列明若债券承销机构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故意隐瞒,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院应当认定债券承销机构存在过错,并具连带赔偿责任。报道指中证监已向部分中介机构下发该文件。
消息指,除了故意隐瞒信息外,债券承销机构若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覆核工作等,亦会被法院认定为机构的过错。
文件中提及的座谈会是于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召开除了最高法院外还包括中证监及人行,当时中证监主席易会满曾提到,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化解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尤其要通过畅通法治化渠道,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加快处置债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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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金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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